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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0 17:18:10|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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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限額應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計算基礎。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查核轄區某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申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金額58萬元,經調查該公司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直接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580萬元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並就國外繳納所得稅58萬元全數申報扣抵,未扣除其所提供之技術服務收入所發生之成本費用530萬元。惟依據上開規定及收入成本配合原則,該公司在合併計算國外所得時,應減除歸屬該筆技術服務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才可列為該筆境外營業活動之所得。而可扣抵之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該局爰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重新計算其國外所得於境外已繳納所得稅之可扣抵限額為85千元,剔除原申報境外所得已繳納所得稅之可扣抵稅額並補稅495千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已繳納所得稅之可扣抵限額,除需該筆國外稅額已繳納外,尚應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計算基礎,以免因計算錯誤遭查核補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一科彭淑芬,電話:04-230511117137

資料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8-07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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