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在迷霧中漫步--台北市廢公娼問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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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討論的出發點是《日日春--九個公娼的生涯故事》(以下簡稱《日日春》)中台北市廢除公娼的事。公娼所要爭的是什麼?市政府所要的是什麼?廢娼的歷史背景為何?妓女的歷史為何?廢娼與不廢娼的理由何在?各有什麼值得討論的地方?性、愛、婚姻、家庭與妓女的關係如何?這是我所想討論的內容。我參考了一些文章,但大都還是我個人的一些意見,希望能從中聯想出更多可以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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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番台北市廢娼行動,是行政單位與民意機關。結合部份社運團體,揭櫫「消滅色情」大蠹所採取的重要行動之一」。但這預定了公娼就是色情的前提,但公娼就是色情嗎?或者說什麼是色情呢?另一個問題則是,廢公娼就可以解決色情問題嗎?
其次在廢娼的程序及手段方面。此次廢娼,經台北市議會於七月三十日以包裹表決方式,三讀通過廢止「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並在九月四日經市政府正式公告廢止該辦法之後,隨即於九月六日零時起全面實施禁娼。相較於民國六十八年北投禁娼,留有兩年緩衝期,尚且導致色情流入台北市區,並造成色情地下化:其次則全無任何緩衝與輔導措施,僅憑為期一年,每月七千七百五十元的救濟金。
我看完《日日春》後我一直覺得,書中所見公娼與其說她們爭的是性的工作權,倒不如說對於立即廢娼的不能接受。她們說:「因為這個工作是市政府給我們的,牌也是市政府給我們的,不到四十個小時給我們廢掉,我們會甘願嗎」?確實這樣很令人不甘願,不論那個職業的遇到這樣的事情,都會出來抗爭吧!如果說工作是市政府給的,那市政府也有權收回去。即使收回去也沒有關係,只是要有配套措施,而不是馬上的廢止,然後發錢了事。而且廢止的原因又是「消滅色情」,為什麼公娼是色情?
娼妓與色情營業似乎是不同的兩件事,然而期間的界限卻不易釐清。娼妓的定義是:有長的提供肉體與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為性交之用的婦女。(轉引自)。色情泛指與男女情慾及性慾有關之事物,其表達方式不一而足,舉凡色情書刊、照片、用具、光碟、電影、舞蹈表演、理容院、餐廳、舞廳、酒店等。這些色情營業往往兼操符合上述娼妓定義的行為。對於色情的印象,通常想到可憐的妓女們,可能被騙被賣,又受到老鴇的苦毒。但如果看過《日日春》的人實在很難把公娼跟這樣的印象聯想在一起,當然公娼挺身而出爭取自己的工作權也是挺令人訝異,因為印象中總覺得妓女們也認為做這個是羞於見人的。
這還有牽扯出工作權的問題,性交易可不可以當成工作?從《日日春》所見公娼大都是為了經濟的因素而去做公娼,有人會問她們那為什麼不去做別的?我想當然可以去做別的,但為什麼不能來作公娼呢?公娼也是一份政府給的合法工作,為什麼不能做呢?如果政府承認公娼的合法性,那現在又因掃蕩色情而要來廢除公娼,這是否是前後矛盾呢?也許這個時候我們可以來回顧一下歷史。
民國四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所公佈的「臺灣省管理妓女辦法」。在這個辦法的「總則」第一條說:「臺灣省各縣市為取締娼妓輔助從良,特定此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縣市應自本辦法頒佈實施起二年來全部取締完竣」。
按照「臺灣省管理妓女辦法」,今日臺灣明顯的是在採取公娼的制度。在
理想方面,這套辦法的基本精神是超出公娼之上,換句話說:它的目的
在用承認公娼的辦法來消滅私娼;再從公娼演變到廢娼。
基於這種立法精神,執政者乃有索性承認現實、承認公娼合法性的決定。
這種決定,不客氣的說,是為目的不擇手段,是為權宜之計犧牲立國的
大信和大原則。從長遠看,這是極不得體的做法;從短視近利著眼,犧
牲大原則而換得的「好處」,如今已證明給我們成效如何了?
如果說政府從過去以來是持廢娼的態度,而且對於嫖妓也是禁止的,那在雷厲風行掃蕩色情行業下,公娼的存在實在是一種矛盾,所以,廢除也是早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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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章光明在市警局所舉辦的公廳會中,所整理的對於廢娼的正反兩面觀點,我對每一點加以反駁,主要是希望能形成問題意識。市政府所持廢娼的理由之一,就是在公聽會中,多數人均主張廢娼。
贊成廢止公娼的理由
(1)娼妓存在顯示對女性同胞的不尊重,使兩性之間產生對立,在女權意識高漲的今日,應該廢除公娼。
反駁:為什麼是對女性同胞的不尊重呢?是覺得把女性當成洩慾的工具?還是大多是妓女而妓男比較少?那如果有合法的男妓是否兩性就平等了?為什麼在今日就不可以?娼妓是本來就不可存在呢?還是在某種情況下不能存在?如先進國家就不能存在,女權高漲的地方就不能存在?
(2)因為警察收紅包的現象無法根除,使得娼妓與色情不可能被有效的管理。
反駁:這看起來似乎意味著如果可以被妥善管理就可以存在?但奇怪的事,警察收紅包本來就是不對的事,因為這個不對的事而要去改一個原本合法的事,這不是很奇怪的嗎?不管如何,應該先去處罰收賄的警察才對。色情包括娼妓,娼妓又分公私娼,那有法源依據的公娼算不算是色情?如果不算,那政府只要掃蕩私娼就好了,為何要廢公娼呢?而且從《日日春》看來,公娼的管理遠比私娼容易,公娼遇到鬧事的客人還可以叫管區來處理,而私娼只能請保鏢看管,事情可能越鬧越大。而公娼有登記有牌照,人數也不多,管理起來應該很方便才對。對於管理不便是指說:要管理私娼與色情行業的不便嗎?那關公娼什麼事?有公娼的存在,也一定會有私娼的存在,也不可能所有的人都想要來當公娼的。
(3)合法的娼妓沒多少,但非法的娼妓何止千百。既然如此合法的公娼既無存在必要。
反駁:問題在於多少與存在無關,合法就可以存在,不論數量的多寡。這句話的結論應該是去掃蕩不合法的私娼吧!而非廢除合法的公娼。
(4)公娼是文明社會不良的標記,我既為先進文明國家,自不應存在公娼。
反駁:這句話很具道德感,但對於性是否可以成為一個工作權?並沒有回答到。如果去剝奪少數合法人的工作權,那也不是文明國家的標記吧!
(5)公娼無法解決性氾濫得社會問題,其存在反而鼓勵暗娼的產生,故應廢止公娼。
反駁:但公娼們覺得她們只是從事一項工作,一項政府給她們的合法工作,並沒有想到要解決性氾濫的社會問題。而公娼的設立難道是為了解決性氾濫的社會問題嗎?為什麼會鼓勵私娼的產生?為什麼不會鼓勵私娼成為公娼,反而有保障呢?
(6)應多鼓勵民眾用愛、真誠與溫柔的方式獲得性的滿足,以建立純淨的社會。
反駁:真是個高貴的夢呀!但性和愛為什麼一定要結合呢?不能有純性關係嗎?不能把性當成交易嗎?
反對廢止公娼的理由
(1)依臨床性病學的統計,就性病的防範而言,合法登記的公娼比暗娼確實有效。所以,依公共衛生的立場看,合法公娼較能保障又性交易需要的人。
反駁:這確實是個結果沒錯,但這不能當成公娼存在的理由。為什麼有人有性的需求就要有公娼來滿足他?那有人有毒癮的需求是否要用毒品來滿足呢?
(2)公娼存在與人性需求及社會形態有關,無法避免,故應以積極態度面對,成立公會,有效管理。
反駁:這個問題還在於有需求是否就要有供給?人之所以為人,異於禽獸,就是人不只是滿足原始的動物欲而已,如果僅為了滿足,那才是消極的手法呢!
(3)自願從娼,是受憲法保障的基本工作權與生活權。
反駁:問題在於性交易可不可以是個工作?如果說「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廢止,公娼就不能存在。那看來公娼只是個特殊狀況的存在,就像垃圾費隨袋徵收,就要先立個法。但法廢,行為也不存在了。
(4)公娼管理只須由警局內部訂定落實管理要點即可,換言之,這是管理上的問題,無關存廢。
反駁:公娼只是管理的問題嗎?還是有應不應該存在的問題?如果管理上太過麻煩而廢到有何不可呢?難道公娼是必然要存在?所以,一定要好好管理?
記得課堂討論《日日春》的時候,當然主張不應該但可以存在的人是最多數,而不應該不可以存在的,和應該且可以存在的則是兩個極端都是少數。公娼的存在是個道德問題嗎?是不可以廢除公娼?亦是不應該廢除公娼呢?不應該但可以的選擇變成一種矛盾。公娼的廢除是因為廢除的過程太過草率,所以,不能就這樣廢除了。還是因為不能剝奪人民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力?不管應該或可以,指的是道德上的問題:不應該有公娼的存在?還是工作權?廢除的程序之爭?《日日春》的公娼們爭的是一個性工作權,爭的是廢除程序的草率。當然她們也不認為這是不道德的職業,但重點還是在前者。而為什麼我們會認為娼妓是不道德的呢?這跟整個時代的背景有何關連呢?跟過去有何不同呢?也許我們應該再來回顧歷史。
艾之玉提到管仲設立公營妓院,為了(1)增加國家的收入。(2)緩和社會矛盾。及一方面不要使許多男子有無處發洩性慾的苦惱;另一方面使大量女奴隸得以適當的安置。(3)吸引游士。(4)供桓公娛樂。李敖也提到中國娼妓「以充國用」、「以充文用」、「以充家用」三種特色。「以充國用」中除了管仲辦得外,在漢唐也有。在宋朝還有把良家婦人「繫獄候理者」(在看所守等待判決的)拿來當公妓,甚至公然去搶來,逼良為娼。更妙的是王安石公賣酒時還派妓女助售--「官賣酒用妓作樂」,被喻為是酒家的前身。「以充文用」指的是唐朝詩人李杜元白等人,跟妓女們飲酒作樂,風化出他們筆下的文學。「以充家用」是指「家妓」,把妓女養在家中,還沒資格做姨太太,要生了兒子才有資格。而且家妓在唐朝還是依法有據的。唐朝法令規定「三品以上聽有女樂一部,五品以上女樂不過三人,皆不得有鐘磬樂師」。
在古代婚姻只是為了和兩姓之好,夫妻兩人並沒有什麼感情的交流。秦樓楚館裡的妓女可以提供感情的支付,而且他們常常多才多藝可以跟文人吟詩作對。但現在的婚姻大多是以感情為基礎,妓女就沒這個功用了。而管仲辦的公家妓院,(1)(3)(4)項的原因現在已經不存在了。而(2)還是值得討論,我覺得這有點歧視男性,好像男性的性慾無法發洩就會造成多麼嚴重的社會問題,非要搞個專門的管道來解決男性的性慾問題,而又由此牽扯出一大堆的問題,難道就不能靠別的方式解決嗎?那沒有公娼的國家,男性不就不能活了嗎?而賣酒之事,現在國家不用也不敢用這種方式賺錢了。而家妓在現代已是犯法的行為,也不可能存在。看來古代妓院存在的理由,幾乎不適用現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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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性交易的不被允許,是因為和性別、家庭、婚姻、愛一起評價的。但性交易真的有關乎性別嗎?還是本來就不可以了?而且公娼並沒有家庭和婚姻,或說沒有丈夫只有子女而已,那是不是這樣的人可以性交易?那愛的話,有的人認為性和愛是要結合,但什麼是愛呢?(張愛玲說:「所有的女人都是妓女只有收錢和不收錢的」。她似乎覺得沒有愛的存在的)。有人認為可以分離,可以有性伴侶的存在。當然性伴侶和性交易又不同。但有人又會說身體是我自己的,我把我的身體當成賺錢的工具又有什麼不可以呢?有人又覺得這樣就失去了一個人的尊嚴,儼然看作一個道德的問題。但妓女的存在是一個道德問題或是社會問題呢?我們到底要把它當成道德上的應然,應該或不應該來看待?還是當實然的問題,找出形成的原因再去想解決之道呢?
如果從功利的角度來衡量,這個社會一定有這樣的需求,那如果有人也願意提供這樣的服務,那不是皆大歡喜嗎?但顯然又不能單純的這樣看,為什麼要滿足那些人的需求?為什麼有人能提供這樣的服務?就算我們受到傳統歷史的影響,認為女性不應該,即使這是沒道理的。但如果是男妓就可以嗎?如果不可以那顯然已經超越性別的差異,成為一個道德的要求。如果可以,那顯然是有性別的問題存在,當然我們又可以去檢討這樣對女性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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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篇文章如我的題目所顯示的,如同在迷霧中漫步,對於廢除公娼的問題,我提出的問題顯然比真正解決的還多,問題不斷的纏繞,讓我有些不知所措。我思考到娼妓的存在真的關乎性別嗎?男妓就可以存在?還是要兩者一起存在才公平?還是根本就不應該存在呢?公娼的存在是個道德的問題嗎?為什麼很多人會認為可以但不應該呢?
我的困難在於想不出要如何解決公娼所面臨的道德批判,我並不認為《日日春》的公娼們不覺得公娼是有道德的,我覺得她們的理由也說服不了我,而她們所爭的還是一個工作權的問題,還有整個廢除決策的程序正義,也就是她們避開了道德的問題,因為這很難說服別人,也很難說服自己。那我們的道德判斷從那來呢?是因為一夫一妻制,可是公娼們大都沒結婚,沒這個問題?是因為她們被逼的,可是她們都說她們是不得已或說自願的,但至少她們不覺得是被逼迫的。因為性和愛要結合,這也說服不了我,因為什麼是愛?還是只要兩情相願就可以?是因為做了還拿了錢,不是兩情相願,而是為了錢?那用自己的身體來賺錢有什麼不可以?這樣是糟蹋自己,使自己沒尊嚴,也許吧!這是最常聽到的道德勸說,但對於公娼們,她們並不這樣覺得呀!她們拿著市政府的牌照營業,有什麼沒有尊嚴的呢?有著良善的管理,還可以較管區來幫忙。還是這整個制度就不應該存在?但又是為什麼呢?那為什麼應該存在呢?或可以存在呢?因為她滿足了一些人的需求?但為什麼要去滿足呢?到底我們還有什麼理由說服公娼的不能存在呢?就如在迷霧中漫步,連我也糊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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