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專題:美國的府際關係(四)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忙裡偷閒的唸書心得,是非常需要寫下摘要的。現在,我們就來看看美國的地方政府組織體制及其存在的基本任務,撇開邦(state)政府的型態不論(因為都是governor plan,要稱為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也是可以的),美國邦底下的地方(county、municipality、township、school district及special district)之政府組織體制,的確很紛雜,根據學者Paul R. Dommel及Nicholas Henry的歸納,至少計有:
一、議會-強權市長制(first type of council-executive plan或稱為strong major government),即地方議會議員與地方行政首長(市長)各自民選產生,但是市長有權否決議會所通過的法令,並有完整的人事進用權。
二、議會-弱權市長制(second type of council-executive plan或稱為weak major government),地方議會議員與地方行政首長(市長)雖然也是各自民選產生,但市長的權限必須受到地方議會的嚴格監控。
三、委員制(commission plan或plural executive plan),是由地方居民透過選舉選出3~7名行政官員(按:全國各地所選出來的名額並不相等,如有些不稱為county而與county位階相等的boroughs則是選出3~5名成員;school district則可能會選出5~15名組成學區委員會)組成委員會(commissions或boards of supervisors),才從事地方政務的規劃,並將規劃的結果交給地方文官去推動;但整個地方的主要自治權限,是掌握在地方議會的身上。不過,也有極少數的地方因為規模較小的關係,乾脆就以town meeting取代commission。
四、議會-行政長官制(commission-administrator或council-manager plan,在台灣通常翻譯為市經理人制或簡稱為經理制),是結合議會-市長制(而且,不論是強權或弱權的制度,基本上都可稱為major-council system)及委員制而形成的組織管理制度,儘管整個地方的主要自治權限,也是掌握在地方議會的身上,但相對應於地方議會的,並不是民選的地方首長,而是專業非民選的行政首長(chief administrative officer)。只不過,這個專業經理人(行政首長)的去留是由地方議會決定的。
當然,Paul R. Dommel與Nicholas Henry這兩位學者也說,由於美國各邦底下的地方規模大小不一、組織型態不盡相同、事權或任務也有所歧異,實則不僅存有上述四種類型的地方政府組織體制,反而還有許多「變型」,根本無法完全歸納並說明清楚。
比較特別的是,無論county、municipality、township、school district及special district甚或整併municipality、township等而成的metro government,其與自發性的neighborhood corporations、neighborhood associations及residential community associations(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neighborhood等自發性組織的改選,通常在當地只有5%左右的居民去投票而已,所以形同由地方士紳或惡霸單獨主導)都是以處理「居民之切身事務」為主軸,並且雙軌並進(two-tiered approach)。這些事務如:都市計畫及發展、住宅景觀、道路建設、族群關係、教育內容、地方稅收、使用規費、污水處理、消防管理、健康照護、圖書休閒設施、社區安全與矯正、環境保護等,但就主要的服務對象而言,可說是集中於老年人、病患、身心障礙者及貧窮人與兒童或小學生等。
再講白話一點,就是只要是『弱勢標的人口』的食、衣、住、行、育、樂(更精確的說,是與生、老、病、死及矜寡)有關的『教養事務』,是屬於county、municipality、township、school district及special district或neighborhood corporations、neighborhood associations及residential community associations的「居民之切身事務」。但請注意的是,在美國由於地方是creatures of the states(邦的創造物),那麼地方所享的自治權(home rule empowerment)不僅在Dillon’s Rule下是有限的,且邦可以隨時透過邦的邦法令收回這些『教養事務』。只不過,在新政府運動的理念下,他們承認:地方做得來的,邦(及聯邦)就不做!社區做得來的,邦也不加干涉!
各位反向思考一下吧,地方做不來的『教養事務』,要歸給誰管?跨地方的事務,由誰處理?各位再想想看,台灣的情形呢?例如,縣市沒有經費而做不來的高中教育,由教育部管轄,幾乎都改制為國立○○高中,是合理還是不合理?重要的是,我自己反省的結果,難道地方制度法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的自治事項之任務,還不夠嗎?德國的地方會比美國的地方有更多的自治事項權嗎?唉呀!「外國月亮比較圓」的虛榮心態,導致「他山之石、必可攻錯」的『虛假前提』(pseudo-assumption),讓我感受到台灣是一個很奇特的婆娑之島!尤其是對「學者」、「專家」(知識產業的齒輪,如我自己只不過是隻訓練有素的「狗」,也就是僅僅祇是會叫的野獸而已)的莫名且過份依賴,有時還會造成禍國殃民的書生誤國之病態改革;耑此,自我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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