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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6 05:43:04| 人氣2,3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直轄市不同於縣市的自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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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筆者即曾撰文比較過直轄市與縣市的不同,今則單就直轄市與縣市所承擔的權責或業務之不同,詳加說明之(直轄市要設置公立動物園?直轄市應該接管公立高中職?直轄市要經營公立醫療院所?直轄市要負責自行規劃並興建其捷運系統?這些權責或業務,基本上縣市甚或準直轄市並不用承擔之,除非該縣市或該準直轄市自認為自己做得來,亦得辦理之)……


  依社會教育法之規定,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以下之各社會教育機構,諸如:圖書館或圖書室、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體育場所、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動物園,以及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等組織。

  而且,依社會教育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應設立社會教育館,以推展各種社會教育事業並輔導當地社會教育之發展;而非僅得設置文化中心,以圖書館為主,辦理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而已。簡單的說,縣市或鄉鎮市甚或私人是否設立社會教育館,得由縣市或鄉鎮市甚或私人決定,但只要是直轄市者,就應設立社會教育館;縣市如有設立文化中心與圖書館的話,即符合既有法規之規定。

  換句話說,直轄市之社會教育機構,除社會教育館、文化中心外,亦包括圖書館或圖書室、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體育場所、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動物園,以及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等組織。所以,直轄市者如台北市即有市立動物園或兒童育樂中心等所屬機關(構)之設置;至於,縣市則由縣市依其財力或需要,決定是否設立縣市立動物園或兒童育樂中心等所屬機關(構)。

  同理,依高級中學法之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之省立高級中學,其變更或停辦,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基此,原省立高級中學因為精省之故改制為國立高級中學者,亦可由教育部重新核定給直轄市接管之。另依原有之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現已廢止),原省政府其所屬機關(構)或學校,除上述之省立高級中學外,如原省立醫院等組織如因業務調整而改制者,均以暫行組織規程或暫行編制表作為暫時性的法源基礎,目的就是希望有能力的縣市,或是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可以接管原省立醫院等組織。

  不僅如此,如果原來的直轄市皆有市立高級中學、市立醫院等所屬機關(構),新設的直轄市如拒絕接管此類的機關(構),也有點說不通。何況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本即提有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直轄市之計畫書,核定版本即包括接管此類的機關(構)在內,既符合地方制度法也規定,亦符合各該專業法律之意旨。質言之,如果直轄市拒絕接管此類的機關(構),還稱得上是把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或是直轄市衛生管理之事項當作是自治事項嗎?[1]

  尤有甚者,如依交通專業法規之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的土地開發之主管機關,為各該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或交通部指定之地方主管機關。準此,直轄市的都市計畫權責與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權責,亦包括捷運的規劃、興建以及營運管理在內,這從臺北市或原高雄市的經驗中,也都可以看得出來。

  總體而言,地方制度法已交代得非常明確,直轄市除有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款至第12款的自治事項外,亦有同條第13款所稱之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諸如前述所指的公立動物園、公立高中職、公立醫療院所,以及捷運系統的規劃興建等等權責與業務。且依地方制度法第84條之規定,民選的直轄市長既然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就不應該再拒絕接管公立高中職或公立醫療院所了;何況,該等自治事項即屬直轄市的法定權責與業務。

---------註腳說明--------
[1] 單以臺北市為例,目前即有2所市立大學(高雄市也是有高雄市立空中大學),4所特殊教育學校、1所進修學校,同時負責轄區內所有的市立高級中學之業務(包括職業學校在內)。又臺北市亦設立市聯合醫院(包括10個院區在內)。當然,直轄市者如臺北市設有公立托兒所19所,故縣市單獨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原鄉鎮市之公立托兒所,自將改由新設的直轄市接管之。除此之外,社會教育機構部分,如臺北市即設有兒童育樂中心、天文台、動物園、美術館、交響樂團、國樂團等機關(構)。不僅如此,另在捷運工程方面,直轄市內的捷運系統規劃與興建權責亦為直轄市政府,如台北市政府設有捷運工程局,即連高雄市政府也不例外。當然,臺北市另有翡翠水庫及其管理局,以及自來水事業機構管理直轄市之自來水事業,則為其特殊之處。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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