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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6 09:59:06| 人氣1,2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法教室:特種基金-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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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算是個很特別的特種基金,因為部分為信託基金,部分為非營業基金,實有必要予以瞭解......

一、特種基金之意義
  依預算法第四條之規定,特種基金係指歲入供特殊用途者,按其性質區分,計有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等六類。而且,這些特種基金中,除「營業基金」及「信託基金」之外,其他如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等四類,亦可泛稱為「非營業基金」。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設置
  就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可說是非常特別的特種基金。蓋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環保署成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期以推動建制廢一般容器、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潤滑油、廢乾電池、廢鉛蓄電池、農藥廢容器、廢電子電器物品及廢資訊物品等回收清除處理體系,從而亦將先前的八個基金管理委員會整合成一個,俾以有效統合國內資源回收的工作。

  也就是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負責回收、清除、處理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等責任業者應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本質上即屬「特種基金」。惟立法院確曾於審議環保署八十七年度的預算案時,另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應按一定比例分採「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循環基金」為之,並應自民國八十八年起正式編列預算;前者(信託基金)係支付經稽核認證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後者(非營業循環基金)則支付其他與資源回收相關費用,使得整體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部分為「信託基金」,但部分卻為「非營業循環基金」。

三、審計機關、監察院之理解
  然而,對於上開特種基金之運作模式,審計部則明確指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係政府依法律向業者徵收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並經指定特定用途明確規範作為該基金之財源,但環保署卻將其劃分為「信託」及「非營業」兩個基金,與預算法顯然有所牴觸,應予檢討並為適法之處理。

  另外,監察院亦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提出「中央政府所屬非營業循環基金之總體檢調查報告」,認為:「資源回收基金之法定收支運用性質並非『預算法』所定之信託基金,而應為特別收入基金當無疑義,是以將資源回收基金分為信託與非營業兩類,不僅作業劃分缺乏法源依據,除徒然導致基金運作全貌與財務狀況遭到分割,及資金統籌運用效益受到限制外,與『預算法』有關特種基金之定義更有牴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允應依法定程序,修正所執行不合法令規定之附帶決議事項,就所主管資源回收基金分列為信託基金與非營業基金之現象予以整合,方為合宜。」

四、立法院之自我省察
  不僅如此,即使立法院也透過自我省察的方式,體現以前的「附帶決議」恐怕於法不合。因此,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審查環保署九十三年度非營業基金預算時,復針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亦另作成決議:「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其作業劃分信託與非營業基金兩種方式,惟目前信託基金已累計賸餘五七億餘元,而非營業基金部分如對補助資源再生場與獎勵資源回收系統經費有所不足時,卻無法流用,使基金之資源未能發揮整體效益!另信託基金所結存五七億餘元,僅存放各銀行機構定存生息,與信託基金之目的在積極管理與處分受託財產未能符合。因此,劃分兩種不同性質之基金,其效益並不顯著,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討是否廢除信託基金之必要。」

五、環保署的立場
  基此,環保署為避免上開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運作模式明顯牴觸預算法的規定,擬將原有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合併為一個新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即刪除「信託基金」之規定),並擬整併「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同時擬廢止「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不過,時至今日,這個似乎任務依然在持續進行之中,尚未完成。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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