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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8 14:53:01| 人氣6,3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村里資源與村里長的私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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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里資源某種程度而言,就是村里長的私房錢。不過,很多人總誤以為「無給職」之村里長,只有「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可作為私房錢,其實不然!

  實際上,在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外,村里長還有「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外的福利津貼」、「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村里基層建設經費」、「村里基層建設經費」,甚至結合地方民代還有實質的「村里小型工程款」之建議權;並有「特別預算經費的村里資源」,以及協助經辦「村里所轄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等各項法定經費之權(當然,這還不包括非法定的經費來源,如經營大家樂或六合彩的組頭收入,以及地下錢莊的利息收入等)。如此觀之,村里長的「私房錢」果真不少啊(ps.若有引註本篇者,請記得註明作者及出處)……

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布施行後,按該條例第七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四萬五千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及第八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原立法意旨,係鑒於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除因公支出之事務補助費外,不應再支領其他各種名目費用,故統一規定事務補助費之上限標準,並限制其他費用之項目。

  也就是說,必須符合「因公支出」之費用,始得作為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預算依據。但目前實務上的情形是,全國各鄉鎮市區公所的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幾乎都按每月四萬五千元的上限額度編列,且除其中四千元的辦公費用必須檢據核銷外,其餘四萬一千元都不必檢據核銷。

二、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外的福利津貼
  又理論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外的村里長「福利」或「津貼」,只要未符合上述「因公支出」之原則,例如電腦、機車、大哥大、呼叫器等非公共使用之項目,都不能編列預算支付。除此之外,村里長比照公務人員,亦擬享有在職進修費補助的福利,亦不符「因公支出」之原則,理應不得編列。

  上述理解,若參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台八十九處忠六字第一四○○五號書函所示內容:「……依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其補助項目及標準依該條例規定,該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故本案有關村里長是否得比照民意代表享有各項福利,因非屬上開補助條例所列之補助項目,依規定應不得編列預算支應」即可知悉。

  不過,在地方自治實務見解方面(像是內政部所作的若干函示、敬復立法院的答詢資料等),卻指出有關村里長春節慰勞金、出國考察補助費、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等係屬地方自治事項,與此有關之費用,應依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第二項、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由地方自治團體編列預算辦理之(按:筆者也傾向於此種看法)。

三、村里基層工作經費
  值得注意的是,蘇貞昌就任台北縣長後,台北縣政府(據悉桃園縣業已擬跟進實施)立即首創「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特別編列每月五萬元,每年六十萬元給每個村里(這是鄉鎮市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外的費用),拉攏村里長並讓村里長在「社區清潔」、「路燈照明」、「溝渠疏通」、「守望相助」等四方面,享有用「錢」大權並因此「走路有風」。

  詳言之,以台北縣政府所編列的村里基層工作經費而言,其可施作之項目及範圍為:(一)「社區清潔」,如廢棄物(垃圾)、村里環境清潔(消毒)維護及美化工作、公廁清理、打掃及損壞修護;(二)「路燈照明」,如路燈損壞、燈柱傾斜、燈罩脫落、新設路燈(須經公所派員實地勘查同意後辦理)及維修;(三)「溝渠疏通」,如排水溝淤積阻塞之清理、溝渠疏濬工作、溝蓋損壞修繕;(四)「守望相助」,如夜點費、巡守隊添購或維修裝備、保險費或其他經費(如滅火器、文具等消耗品),以及監視系統及廣播系統裝設等。

  至於,目前台北縣內各村里基層工作經費的施作額度,「守望相助」項之施作額度,每月不得超過二萬五仟元,且每年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外,上開前三類之施作額度(即「社區清潔」、「路燈照明」、「溝渠疏通」)則不受此項限制,各村里長可以視實際情形,以最彈性及較妥適的辦法加以運用。實際上的情形是,唯僅各具體施作經費每筆超過一萬元者,需由公所發包或採購;但如各該筆經費不超過一萬元者,可由村里長認定後,藉由村里幹事填寫申請表逕行施作,然後再檢據核銷即可。

  質言之,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是台北縣轄區內所有村里長真正的「私房錢」,比起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凡事強調「因公支出」之原則,更具彈性;因此,台北縣的該項措施名義上是「村里基層工作經費」,但實際上是村里長的「私房錢」、「零用錢」。

四、村里基層建設經費
  而由於與村里對應的基層單元,尚有社區發展協會等社會組織。但社區發展並非地方自治團體的民政業務,而係歸屬於社政業務,因此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另有由社政機關編列經費補助社區發展協會之活動,或動用所謂社會福利基金,提供社區發展協會申請。亦即相較之下,社區發展協會的經費有可能比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來得更多,導致社區發展協會、村里辦公處各擁其主或因此相互爭鬥。故某些直轄市、縣市政府(如台北市、台北市)為使村里組織能夠享有與社區發展協會抗衡的政經資源,復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或是其他村里長的福利津貼外,另編列「基層建設經費」或「基層建設工程經費」(按:通常編列於縣市或直轄市政府工務單位、建設單位、交通單位的預算項下),重複提供村里組織從事修復公共設施、促進敦親睦鄰的經費,結果反而鼓勵村里組織(民政系統為主,工務系統、交通系統等輔,筆者擬將之稱為「綁樁系統」)與社區發展協會(社政系統)之對抗與敵視。甚至,地方自治實務上,亦有直接來自於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的「基層建設經費補助」,像是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的機場回饋金即屬之。

五、村里小型工程款
  更誇張的是,以台北縣的村里長來說,除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每月四萬五千元、村里基層工作經費每月五萬元、村里基層建設經費與其他福利津貼無法精密估計外,通常在每個會計年度中還有數幾十萬元的「小型工程款」之「建議權」(當然需與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以及特定廠商合作)。例如,可由縣市議員填具「縣議員用牋」,分別載具年度、經費別、受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用途別、撥款日期等欄位項目並予以簽名後,再分別送縣市政府財政局(統籌分配稅款)或主計室(地方建設配合經費),另經書面審核各該議員的「配額」及法定用途後,就再由縣市政府發函通知各該主管機關或單位,就補助款或配合款予以核撥;當然村里辦公處(由村里長代表)作為受補助之對象,亦需依法定程序陳報相關計畫、經費概算表等,並經各該主管機關或單位之審核,執行計畫並檢附憑據核銷經費。

六、特別預算經費的村里資源
  村里或村里長除有上述政經資源外,若遇有緊急特殊事故而有特別預算為其依據時,另得享有特別預算經費的資源(當然,實際上也跑進村里長的口袋之中)。例如,民國九十二年SARS防治期間,內政部所編列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經費中,即有補助「村里防疫作戰小組」之村里鄰長及志工服務費,且係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補助款經鄉鎮市區公所(甚至有意跳過鄉鎮市區公所)撥入村里長帳戶後,再由村里長由此經費購置消毒水及支應志工三餐的費用。

七、村里所轄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
  不僅如此,由村里長聘請鄉鎮市區公所任命的鄰長,在部分縣市、直轄市,或鄉鎮市公所內,另有所謂的「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且係由各地方自治團體決定是否編列發放(質言之,屬「自治事項」之範疇);儘管主計處及內政部已明令通告各縣市、直轄市政府自民國九十二年度起應停止編列發放「鄰長為民服務作業費」。但實際上的情形是,部分縣市(如台中市)與主計處、內政部協調後,仍繼續編列發放九十年度以後的「鄰長的為民服務作業費」。坦白說,村里長或鄰長依法均為「無給職」,但很遺憾的是,似乎都是可以領錢的「無給職」,尤其是台北縣的村里長呢!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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