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4-10-26 07:18:10| 人氣3,94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法教室:名詞解釋-以預算法規定為基礎(一)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財政法教室:名詞解釋-以預算法規定為基礎(一)

  何謂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機關、機關單位、基金、普通基金、特種基金、經費、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歲入、歲出、未來承諾之授權、會計年度、總預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請看:

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分配預算
  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其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預算法第二條規定參照)。
  例如(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例如(二):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憲法第七十條另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例如(三):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指出,「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案不同,可稱之為「措施性法律」。
  例如(四):國庫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除國庫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國庫存款戶內支付之;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其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理。

機關、機關單位
  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預算法第三條規定參照)。
  例如(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例如(二):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理第十六條規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款之撥付及執行,除應依各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原則處理:一 經列入補助地方政府預算項下之補助款,由行政院主計處按季或按月分配撥付。二 經列入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之補助款,各機關應依計畫實際經費求或發包金額與執行進度及地方分擔款支用情形核實撥款,並於撥款時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三 由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之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之各項計畫,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執行,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各該政府自行負擔。

基金、普通基金、特種基金
  稱「基金」(或政府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而為國家等行政主體所支配者。又基金可分為「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等二大類(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參照)。
  詳言之,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後者之種類,計有︰(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預算法第四條規定參照)。
  例如(一):公庫法第十條規定,公庫存款,應按收入總存款、各普通經費存款、各特種基金存款等分別存管;其中,收入總存款,即預算法所定之「普通基金」總存款。另依國庫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普通基金」存款,由財政部在中央銀行設置國庫存款戶,集中管理。
  例如(二):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條例第七條規定,國立中央研究院基金之預算、會計、決算及審計,依法律關於「特種基金」之規定辦理之。再如,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指出,地方建設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又如,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指出,公共造產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經費、歲定經費、繼續經費、法定經費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為三種︰(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預算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參照,該條第二項另規定,「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例如(一):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末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例如(二):預算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歲入、歲出
  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稱「歲出」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償還;歲入、歲出之差短,以公債、賒借或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撥補之(預算法第六條規定參照)。
  例如(一):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末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
  例如(二):釋字第二三一號解釋指出,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所謂「預算總額」,係指政府編製年度總預算時所列之「『歲出』總額」而言,並不包括因有緊急或重大情事而提出之「特別預算」在內。

未來承諾之授權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此項規定目的在確保重大工程計畫,不致因後續預算無著落,而無法順利進行);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惟此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內表達;如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且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預算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參照)。
  說明:通說以為,行政院所編列之預算案應就每年度之歲入、歲出予以編列;對此,立法院亦應就每一會計年度預算進行審議,但行政機關若提出長期性之施政,則該項預算之支出,仍須附帶提出該計畫之目的、流程、總費用,以及分期分配之金額,並說明當年度所編列歲出金額的妥當性。而且,繼續經費若為當年度之經費,通過後即須予以執行;惟若屬未來幾年之計畫說明,立法院通過當年度以外之跨年度預算只具有承諾性質,此即預算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對行政機關並無非執行不可的拘束力。職是之故,釋字第五二○號解釋解釋理由書、協同意見書均認為,立法院通過之法定預算屬於對國家機關歲出、歲入及「未來承諾之授權」規範(參照預算法第六條至第八條 ),其規範效力在於設定預算執行機關「得」動支之上限額度與動支目的、課予執行機關必須遵循預算法規定之會計與執行程序、並受決算程序及審計機關之監督。

會計年度
  政府預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預算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參照)。
  說明:會計年度,係為便於收支結算所定之起訖時間,或採四月制、七月制、十月制等,我國舊制係採七月制,但新制調整為歷年制。據悉政府會計年度由七月制改曆年制,係為配合經建計畫及民間慣例所需,並冀藉此化解年度差異所造成之困擾,企盼因而提升行政效率。

總預算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各就其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全部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前項總預算歲入、歲出應以各單位預算之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歲入、歲出之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總預算、單位預算中,除屬於特種基金之預算外,均為普通基金預算(預算法第十七條規定參照)。
  例如(一):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例如(二):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總預算」案,直轄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送達直轄市議會;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達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前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十五日前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發布之。
  例如(三):國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防部應定期向立法院提出軍事政策、建軍備戰及軍備整備等報告書;為提升國防預算之審查效率,國防部每年應編撰中共軍力報告書、中華民國五年兵力整建及施政計畫報告,與「總預算」書併同送交立法院;前二項之報告,得區分為機密及公開兩種版本。

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預算除可分為「總預算」外,尚有「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預算法第十六條規定參照)。「單位預算」是指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或是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此外,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至於,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或基金別所編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預算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參照)。
  例如: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並利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中央政府補助、委辦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其智慧財產權與成果所得歸屬政府部分,應循「附屬單位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保管運用。

台長: Macoto Chen
人氣(3,94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藝文活動(書評、展覽、舞蹈、表演)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