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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10:31:36| 人氣2,06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自治稅捐的理論與實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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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自治稅捐的理論與實務(二)-以台北縣土城市開徵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案為例

一、台北縣所轄鄉鎮市財政狀況

  日昨,台北縣政府主計室指出,就全縣所轄二十九個鄉鎮市財政狀況而言,淡水鎮公庫存款結餘達17.2億元,是全縣財政結構最健全的鄉鎮市。其次,則是永和市(14.6億元)、新店市(14.1億元)、汐止市(13.2億元)、板橋市(13.0億元)等鄉鎮市分別名列第二至第五名,且公庫存款皆超過十億元;即連第六名的三重市,亦有11.5億元的公庫存款結餘。蓋目前全國三百一十九個鄉鎮市的「自有財源平均依存度」(自有財源比率)約僅36%;相較之下,台北縣所轄鄉鎮市的財政狀況,除坪林鄉等少數鄉鎮市之外,顯然都很健全許多。

二、台北縣土城市開徵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案

  按「租稅法律主義」(稅捐法定主義)之精神,人民依法律(或:法律及自治條例)之規定,應負有納稅之義務;惟人民僅依法律、自治條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以及納稅期間、方法、用途與拒納處罰等事項之規定,負有納稅之法定義務。玆謹以台北縣土城市開徵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略述之:

  (一)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的「納稅主體」,是將建築總樓板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起造人」列為課稅對象。

  (二)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的「稅目名稱」,為「建築工地臨時稅課」(簡稱「建築工地稅」),其課稅的立法理由是:開闢財源,並改善土城市財政狀況,同時主張建築工地對地方環境和地方安寧產生衝擊,所以需課徵「建築工地稅」。

  (三)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的「課徵稅率」,係針對該市轄區內建築樓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的大面積建築、預售屋為之;且課徵稅率為每平方公尺兩百元。

  (四)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的「納稅期間」,預計自九十五年起開始計徵,初步而言,將為期兩年(因為定位為「臨時稅課」之故);蓋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第二項明定,臨時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二年,年限屆滿後,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該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

  (五)土城市建築工地臨時稅的「納稅用途」,依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爰此,土城市對於是項收入將依自治條例之規定,僅作為土城市區排水溝整治及路面修繕專款專用,自無法挪作其他用途。

三、本案自治監督機關的介入手段

  按地方稅法通則第六條之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開徵地方稅,應擬具地方稅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完成三讀立法程序後公布實施。更重要的是,地方稅自治條例公布前,應報請各該自治監督機關、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備查】。惟此處所指的【備查】並非「備查」而係「核定」之謂,並於「陳誠法政專業教學網」2004/09/14所載的「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自治稅捐的理論與實務」作過說明。較特別的是,依此「核定」權限並 避免本案建築工地臨時稅所造成的衝擊過大,監督機關於【備查】會議中,業已作成「附帶決議」(係【條件式核定】):需俟土城市公所公布該臨時稅自治條例後,緩衝期滿一年後,始得施行。

四、結論

  實際上,衡諸於目前台北縣所轄鄉鎮市的財政狀況而言,即連土城市的財政結構都堪稱健全,約在該縣二十九個鄉鎮市中,排序名列第十名左右;惟此項「建築工地稅」自治條例施行之後,對該市的地方財政將具「錦上添花」的正面助益效果,並使該市在未來可以有更為充裕的經費「專款專用」於「土城市區排水溝整治」及「土城市路面修繕」。屆時,大力整治水利設施,並修繕捷運通車之後的道路路面後,土城市將再度「煥然一新」。

備註:本篇是2004/09/14「地方制度法專題:地方自治稅捐的理論與實務」的補充說明,並以台北縣所轄鄉鎮市的地方財政,如財源充裕程度、自治稅捐開徵情況等課題為中心,予以解析。

台長: Macoto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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