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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2:16:47| 人氣1,2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買賣屋合約內容繁雜,簽約前更須仔細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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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蔡先生與住商不動產簽訂一般委託約,認為契約書的違約規定太嚴格。讀者提供

賣家控房仲「違約處罰太苛」

不符內政部範本 擬修法規範

【張菱育豐原報導】買賣屋合約內容繁雜,簽約前更須仔細確認。讀者蔡先生向《蘋果》投訴,委託住商不動產銷售房屋,簽完約才發現契約書「違約處罰」規定中,有項規定內容與內政部規定不符,且意思偏離許多。內政部指出,房仲此舉並無違法,但民眾可要求消保官認定是否公平,最快上半年將修法調整業者不得修改違約內容。

竟罰6%服務費

蔡先生說,住商不動產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0條違約處罰中,規定為「仲介提供的買方,賣方不得於委託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與該買方或其配偶、二等親內親屬交易」,若有違反此條例,賣方則應支付銷售總價6%的服務費。 
但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的違約處罰中,則為「仲介提供的買方,賣方不得於委託期間屆滿後2個月內,與該買方交易,但若與其他仲介成交,則沒有限制。」蔡先生認為,一般人不會去注意到此細節,若不去仔細比對,根本很難發現此項目規定較嚴格。 
住商不動產行政處執行協理吳光華表示,會訂定此罰則規範,是為避免賣方利用仲介的勞務服務,來省服務費,且簽一般委任約,並未規定在委任期間不得經其他仲介成交,若賣方認為於期滿後3個月內,不得與該買方成交太嚴格,可向法院申訴。 

找消保官認定

吳光華進一步指出,若賣方在簽約前若認為合約書有不公平之事,可與業務討論協調修正內容。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指出,目前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內的違約項目中,並無限制業者不得更改違約內容,但應事先提供給賣方審閱期,若賣方認為不公平,可找消保官認定,因類似情況常發生,內政部也擬將違約條例改為業者不得修改內容,最快將於上半年修法。 

買賣屋常見糾紛

對銷售契約書內容認為不公平
在不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前提下,在簽約前可與店員協調,修改內容
隱瞞重要資訊
買方交屋後6個月內或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應通知賣方並請求修繕,據《民法》規定賣方應負擔物件瑕疵擔保責任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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