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6 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記者會)
在中華民國的法律裡,有誰可以「強押」任何外勞上飛機,攆出國境呢?
雇主不能,仲介不行,勞工局無權,甚至警察也不可以這麼做。
唯一有權的是移民署,依據移民法與「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辦法」的規定,有權在履行一定程序(做成調查筆錄、處分書、戒護)後,強制遣返。其他機關就算發現有該驅逐出境的人,也只能移請移民署處理。移民署是強制驅逐出國的「專屬管轄」機關。
而且,在「驅逐出國」之前,原則上應該先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註銷外僑居留證,給他七日限期離境。如果七日未能自行離境,才執行驅逐出境!
但在這個案子,外勞對是否解約仍有爭議,但沒人告訴他去哪兒進一步申訴、爭訟。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就在他不肯簽字的情況下,「驗證」了「已經合法解雇」的結果。
然後,仲介就押著他到機場。機場勞委會人員(委外的,而且受託的單位是中華民國工業總會)說,既然有驗證,就是合法出境,然後就由警察押送上飛機,攆回去了。連筆電、行李、薪資都還沒處理完。
勞委會的機場人員,本來功能應該是「把關」:要「回去」的人,是「自願」的嗎?絕對沒有「做成遣返處分」或「執行強制出國」的權限。不管本來有沒有簽各種文件,只要這位外勞在機場最後一刻說 "No!",那就不能押他上飛機。"No means No!!!"
現在卻變成:只要有解約,勞委會人員就說「可以滾」,然後警察就可以執行他們本來沒有的公權力。
因為,他們都認為外勞只要雇主解約,就可以遣返(其實仲介當然知道不可以,所以一切要快,快刀斬亂麻)。仲介等於有了公權力,警察與勞政單位取得強制驅逐出國的權力。
真是亂七八糟。無權而強制把人弄走,不只是行政責任,還有刑事上的強制罪耶。
在2012年還鬧出這種事情,顯示整套「保障」體制與程序,全出毛病了!台灣的法律,居然能讓任何人未經法定程序,就強押把人送出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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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6強迫離境記者會 新聞稿
勞委會自廢武功,人權保障大倒退----勞政單位違法強押移工離境!!
「外勞人權倒退,奴工黑暗時期來臨!」為了吸引台商回流,政府公然開出一連串給台商更多「便宜又乖」的外勞的優惠方案,由閣揆帶頭推銷外勞與基本工資脫勾,故意扭曲聯合國移工公約內容;這個領導人棄守外勞人權底線的效果,已經向下滲透到整體政府對外勞的保障的態度上了。
預防強迫遣返,是移工人權的底線
在早些年,移工被雇主、仲介任意遣返屢見不鮮,移工團體在凌晨時分到機場搶人、救人的情形常常發生。經過多年的爭取,終於拗到勞委會別於95年及97年成立「外勞機場服務站」及「外勞離境驗證」兩個機制,作為移工被強迫遣返時,得以緊急求救的管道。也就是說,如果移工的離境,是在勞動契約到期前,勞雇雙方要到地方政府進行「離境驗證」手續;若勞工不同意離境或仍有爭議,則得以透過這道關卡尋求協助,直接向地方政府求援。再者,若仲介、雇主故意跳過這個驗證程序,強行將移工帶至機場,強迫其上機,則作為勞政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公權力延伸的機場服務站,便是他們最後求援的窗口。對於移工來說,這是兩道預防機制,不論對其工作權或是自由權,都是非常重要的權益保障關卡。且自成立以來,這兩個關卡,也一直是勞委會用以代表「台灣政府尊重人權」的制度之一。
勞委會自廢武功,勞政人員成為強迫遣返的加害者!
然而,2012年11月30日所發生的,移工被違法強迫遣返事件的加害人,卻正是這兩個原用以保障移工權利的公權力機關!
Edward因為每天工作16小時,雇主要勞工上班打卡、下班不卡,領不到加班費,又曾被從嘉義帶到高雄工作,所以向勞委會的1955專線申訴。之後,案件到了嘉義縣政府勞工鄭小姐手裡。鄭小姐未依法查辦雇主/仲介涉嫌違法聘用移工、未給申訴人任何陳情說明的機會,在移工申訴一個多月後,任由雇主/仲介帶其至勞工局進行「離境」的驗證。更在未有完整出勤記錄的狀況下潦草地同意雇主補發的加班費金額,並恣意認定「仲介將明白表示異議的Edward送出境」沒有疑義。Edward被送至機場後,也到了機場服務站申訴並請求協助。然,機場服務站人員不但未聽進勞工和我們的說明,也完全不顧該爭議正是在地方主管機關執法上的疑義,僅一味地以地方主管機關的決定為決定,由警察強押移工登機、離境。
對於勞政主管機關狹公權力優勢,如此荒唐、恣意地侵害移工工作權、自由權,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Edward在被遣返之時,仍一路與tiwa對話、協助,卻還是被公權力強迫出境。我們懷疑,到底有多少移工,在沒有任何NGO外援的狀況下,又是如何地「同意」離境?!
懲處勞政人員,協助勞工再入境,保障其工作權益!
因此,我們要求:
一、
勞委會及移民署,應依法徹查並處分相關瀆職人員:
(一)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勞工科鄭小姐、高雄小港機場服務站本案決策人員曾先生及協助違法遣返的警務人員,未依法落實移工申訴的處理,亦涉嫌違反刑法強制罪。
(二)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勞工科鄭小姐,未依法辦理移工申訴的加班費事宜;更未調查雇主及仲介涉嫌非法將移工帶至許可以外地點工作。
二、
勞委會應依法查辦違法的雇主、仲介:
(一) 雇主/仲介涉嫌將移工帶到高雄非原聘僱工廠工作。雇主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未依法提供出勤記錄(未打下班卡)、給付加班費,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
(二) 仲介用詐騙的手段迫移工進行離境手續,並強迫移工離境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主管機關應依法查處;並令未善盡受託事務、侵害移工權利的台灣仲介退予該勞工每個月向勞工扣取的服務費。
三、
勞委會應協助該勞工再度回台,回復其轉換雇主權利,保障其工作權。
我們嚴重譴責公務人員知法犯法,強迫遣返移工出境的行徑!對於移工工作權及自由權的侵害,我們要求,身為勞政主管機關的勞委會,應協助該移工返台,回復移工工作權!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林淑芬國會辦公室、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新聞聯絡人:吳靜如0928-55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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