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11/5在「新奴工制度」研討會上發表的文章,日後會在「憲政時代」刊出。此處的版本節略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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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奴工論述挑戰外勞體制的可行性
一、前言:從高捷泰勞事件談起
今年(2005)八月廿一日,高雄捷運工程中的泰籍國際移工(即
所謂「外勞」)為他們長期所受的剝削與凌虐奮起抗爭。透過媒體的
播送與報導,大家看到瘡痍滿目的場景,卻也同時見到了泰勞是生活
在什麼樣的惡劣環境下!這個事件,像是一面照妖鏡,照出台灣經濟
成長背後的血淚與醜陋,也是一個讓台灣人反省自身的契機。
然而,在抗爭事件的當天,就聽到警方誓言要追究並可能遣返「帶
頭滋事者」。整體論述的方向,就是將抗爭的泰勞當作罪犯處理。至
於抗爭的原因,雇主與管理者的壓迫剝削責任,似乎全然不在執法單
位關切的範圍之內。
即便到了今天,拜政商弊案之賜,泰勞事件雖然還在鎂光燈的焦
點下。但檢警單位與媒體,到底是怎樣看待這些點醒我們台灣人腦袋
的泰國朋友的呢?主流的觀點大概包括:
第一,他們是暴動者,破壞我們秩序的罪犯。所以要繩之以法。
第二,他們的犯法其情可憫,所以雖然仍應接受法律制裁,但或
可施恩從輕量刑。
第三,他們證明了政商貪瀆勾結「弊案」的存在。
然而,媒體所揭露出歷歷在目的「迫害」(狹隘的生活空間、森
嚴的門禁、貶值的代幣、電擊與言語威脅、護照被扣留、工資被刻
扣…),卻沒能讓「泰勞權益」以及「加害者責任」這兩個重心受到
相對重視。泰勞是罪犯,是可憐蟲,是籌碼與工具,但不是「權利主
體」,甚至不算是「受害者」!檢警的偵辦方向,仍然集中在「滋事
外勞」以及「政商勾結」,而全然忽視「誰迫害他們」!
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等社運團體發起,加上一群法律專業人士組
成的「泰勞抗暴法律後援會」,就在這個背景下成立。我們認為這個
事件的真正焦點,應該放在「泰勞」的人權上。除了試圖提供法律援
助外,我們主張:一方面,泰勞事件應由主流所謂的「暴動」重新定
義為「抗暴」(見附件一);另一方面,我們認為輿論及司法應該致
力追究高捷與華磐相關人員的侵權與犯罪法律責任(見附件二)。
在探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之際,我們卻更進一步發現現行法
律中的「使人為奴隸罪」(刑法第296條),有著極為深刻的顛覆內
涵。它不但在泰勞事件的個案,可能協助被迫害泰勞免於處罰並追究
犯罪;它甚至可能成為挑戰台灣當前整套外勞體制的有利工具。
二、「使人為奴隸罪」論述的濫觴與反應
刑法第296條的「使人為奴隸罪」一向是個冷門條文。 但從這次
泰勞抗暴事件中,即便只從媒體的報導,也可以看出他們的生活與工
作條件,是如何到了忍無可忍的「奴工」境界。如—
-舉世無雙的高額仲介費;
-刻扣工資;
-限制行動自由;
-言語恐嚇(e.g. 再吵就把你們遣返);
-剝削(e.g. 代幣);
-電擊凌辱;
-無母國語文之電視與其他資訊來源;
-極惡劣生活條件;
-申訴反映無效。
這些零星的侵害行為,或許都足以構成法律上的犯罪行為(如:
刑法第302條的私行拘禁罪;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但聚蚊足以
成雷,個別行為加總起來,竟已使整體外勞體制極為類似北美與世界
各國曾經(並繼續)存在的「奴隸」(slavery)與「非自願勞役」
(involuntary servitude)制度!
我們之所以提出這個條文,有著以下原因:
首先,就泰勞抗暴事件的個案而言,「使人為奴隸罪」或許(相
較其他罪名)能夠更有效地阻卻抗爭泰勞的「違法抗爭」行為違法性;
同時更有效地追究加害者的責任。因為「使人為奴隸」所追究的,不
是個別被切割的迫害行為,而是一種持續侵害的整體「狀態」。因此,
只要能證明高捷或(與)華磐在「整體上」構成「類似奴隸」的對待
方式,那麼個別參與抗爭的泰勞,就不必個別地證明他「個人」在何
時遭到何人如何的對待。而雇主與管理者,也不能以「請證明『誰』
幹了什麼事『導致』何種『損害』」這種個別因果關係-責任的抗辯來
混水摸魚。
更重要的是「使人為奴隸」的論述,不止用在個案,而可能用以
批判挑戰台灣目前整套的外勞制度與環境。藉由點出台灣外勞體制的
「奴工制」,凸顯體制惡性的存在,進而提供制度改革的動力。
凡是對台灣的外勞「實務」有一點點理解的人,就會知道高捷絕
非「個案」。許多在台灣各個工廠與家庭中的國際移工,同樣面臨著
剝削與壓迫,而生活與工作條件甚至不如高捷。尤有甚者,這樣惡劣
剝削的環境,是政策與法律體制來鞏固背書的。因此,如果「使人為
奴隸」的法律主張可以成立,那麼「外勞政治」中的所有決策與執行
者—包括政府官員、企業與仲介—都是共犯的成員。也就更能凸顯整
體改革的必要性。
不過,檢警單位目前對於「使人為奴隸」的主張似乎相當冷漠。
泰勞抗暴後援會以此規定提出的告發,目前尚未聽到檢方的積極行
動。偵查重點(如果有的話)依然放在「政商勾結」與「暴動泰勞」,
而未聞「追究加害者」,以及「救濟泰勞權利」的動作。這或許導因
於對「外人」受害的冷漠; 或許也肇因於台灣法界對於「奴隸」、「類
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等「反奴」(antislavery)的法律論述太不熟
悉。因此,以下就參照美國以及其他國際上的「反奴工」法令與實務,
來試圖填補我國法律論述上—什麼叫做「奴隸地位」?—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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