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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協議,審查還是備查?---幾個前提問題

  我認為要對服貿協議的程序發言,有幾個法律爭點要弄懂:   一、協議之「內容」,是否「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第五條)如果答案為肯定,立法院就該「審查」;如果否定,就是「備查」。所謂「這麼重要當然要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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