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之高雄火車站《停車場》﹞
﹝大正9年4月2日基隆打狗間鐵道郵便三號下行便台北局係員日戳〈左書〉﹞
§大正九年﹝西元1920年﹞一月十日起『基隆打狗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如下改正:
‧特別規程:
一、小包郵件遞送方法:併送,但不為封袋郵便之遞送。
遞送便種:「基隆打狗間」上下行一、二、三、四號便和「臺北基隆間」
上下行一、二、三號便為係員取扱便;其他為封袋郵便﹝包括
下行便「臺北新竹間」、「新竹臺中間」、「臺中臺南間」;
上行便「打狗臺南間」、「臺南臺北間」﹞。
二、本線路〈基隆打狗間〉中上三、下三、上一號和基隆臺北間下一、下三、
上二號之各便為基隆郵便局所屬係員乘務。其他之各便和臺北臺中間為臺
北郵便局所屬係員乘務,臺中打狗間為臺南郵便局所屬係員乘務。
三、封袋郵便為依靠驛長﹝火車站長﹞之媒介。
四、係員取扱郵便車之容積:上下行一、四號之各便為一千立方尺,其他各便
為三百五十立方尺。
§大正九年一月十日起『打狗東港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如下改正:
‧特別規程:
一、小包遞送方法:併送;遞送便種:係員取扱便。
二、本線路為阿緱郵便局所屬郵便夫乘務。
三、郵便車之容積為三百五十立方尺。
四、本線路遞送之掛號及報值通常郵件、小包郵件按下記方式辦理:
1.本線路交接局相互間遞送之郵件,為按每一交接局來區分密封。
2.本線路交接局與其他線路交接局或乘務係員間遞送之郵件,為按每一交接
局或乘務係員來區分密封之。《第四項於同年六月十六日起取銷》
§電信局所除有特別指定之外,其電報取扱時間如下定之。並自大正九年一月十六
日起實施。
‧一、二等郵便局所及特別指定之郵便局所:自午前六時起至午後十時止。
‧其他之郵便局所及電信取扱所:自午前七時起至午後八時止。
§大正九年一月十七日起『基隆打狗間鐵道一等郵便線路』中如下改正:
‧特別規程第二號中基隆局所屬係員之隨乘勤務列車改為「基隆打狗間」下一、
下三號便和「臺北基隆間」上二、上三號便。
§大正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開設『阿緱潮州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並於同月二十
五日為限除停止『阿緱東港間鐵道三等郵便線路』上「潮州」受授交接局之取扱
外,並廢止「阿緱內埔間」和「內埔阿緱間」通常道路四等郵便線路。
‧本線路上、下行便各有三號郵班。收付交接局有阿緱局、內埔局及潮州局。
◎〈阿緱〉→《4.7哩》西勢→《2.2哩》頓物﹝內埔﹞→《2.5哩》〈潮州〉
‧備註:
一、小包遞送方法為併送,遞送便種為封袋郵便。
二、本線路郵便物以鐵道小荷物﹝託運的小行李﹞方式遞送。
三、本線路與打東線﹝打狗東港間郵便線路﹞列車發著間隔一小時以內之郵件
,依打東線受授交 接局之例處理。其他郵件則在阿緱局區分。
‧前項郵便物於阿緱局進行「積替」﹝封袋郵便郵件之依託受領及與 鐵道郵便係
員受授交接﹞接續。
‧潮州收付交接局全名為「阿緱郵便局潮州郵便出張所」
§大正九年六月十七日起明治製糖株式會社鐵道中央延長線運輸營業許可開始,其
里程如下:
◎〈二八水〉→《1.9哩》鼻仔頭→《4.9哩》湳仔→《2.9哩》新街→《1.9哩》會
社前→《0.4哩》〈南投〉
§大正九年十月一日起下列火車停車場之名稱中如右改稱。
‧舊名偁 新名稱 舊名稱 新名稱
水返腳 → 汐 止 錫 口 → 松 山
艋 舺 → 萬 華 枋 橋 → 板 橋
山仔腳 → 山子腳 鶯歌石 → 鶯 歌
崁仔腳 → 崁子腳 安平鎮 → 平 鎮
楊梅壢 → 楊 梅 大湖口 → 湖 口
紅毛田 → 紅 毛 中 港 → 竹 南
後 壠 → 後 龍 銅鑼灣 → 銅 鑼
三叉河 → 三 叉 大安溪 → 大 安
后里庄 → 后 里 葫蘆墩 → 豐 原
潭仔墘 → 潭 子 茄苳腳 → 花 壇
田中央 → 田 中 二八水 → 二 水
他里霧 → 斗 南 大莆林 → 大 林
打 猫 → 民 雄 水崛頭 → 水 上
後壁簝 → 後 壁 新營庄 → 新 營
蕃仔田 → 番子田 灣 裡 → 善 化
新市街 → 新 市 中洲庄 → 中 洲
大湖街 → 大 湖 半路竹 → 路 竹
阿公店 → 岡 山 橋仔頭 → 橋子頭
楠梓坑 → 楠 梓 打 狗 → 高 雄
阿 緱 → 屏 東 頓 物 → 竹 田
暖暖街 → 暖 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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