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美珍、林政忠/台北報導
外資(FINIs)在台投資的股票獲利課稅問題,行政院要求財金單位蒐集市場影響與評估報告,如果衝擊太大,考慮以修法或訂定行政命令方式,准許外資在台證券交易利得可追溯自今年1月1日起免納入最低稅負課稅。
近日行政院、財政部、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將再開會研商,決定以修法或行政命令方式處理本案。
行政院法規會認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在台設有分支機構的外商企業,其總公司在台的股票獲利所得,需合併與在台分公司一併申報核計最低稅負的規定,只有回頭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才能解決外資的疑慮,不應以發布行政命令方式解決。
最低稅負制今年元月1日起實施,96年5月才須申報。若行政院確定為外資股票獲利修法,也將創下稅法「才起步、待出場、就維修」的先例。
目前,包括財政部、金管會與行政院法規會,已將外資總機構在台投資獲利課稅報告呈送行政院長蘇貞昌、副院長蔡英文做政策裁決。行政院亦另指示財金單位負責蒐集相關市場資料,交由行政院做決策參考。
據瞭解,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s)管道進入台灣股市投資,一般有三種型態,包括在台設有子公司、以基金或信託方式投資,以及以總機構名義透過在台分支機構買賣股票。這三種投資型態中,只有以「總機構」名義,透過在台分支機構投資的外商企業,才會面臨最低稅負的課稅問題。
財政部認為,根據他們的瞭解,許多外資在最低稅負施行之初,即已充分瞭解稅制可能的影響。並且外資也開始以調整帳戶等方式,避免壂高在台分支機構的免稅所得,形成在台股票獲利從免稅變成應稅的局面。財政部初步資料顯示,多數外資都不受課稅影響。
行政院法規會也已完成有關外資在台股票獲利課徵最低稅負的相關法律意見報告。法規會認為,因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與所得稅法有不可切割的關係,若要解決最低稅負網住外資總機構在台股票獲利的稅負,一定要修法,否則將會形成外資總機構在台的任何獲利,都可享有「境內免稅」的待遇。
【2006/05/27 經濟日報】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