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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0 23:27:59| 人氣3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所得稅修正條文 不知者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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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0 時報資訊/李亮萱/台北報導

 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案已於日前通過,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法即日生效,未來報稅企業與個人將有諸多新規定,若因不知稅法修訂而逃漏稅者,將依規定開罰。

  關於營所稅修正條文,所得稅法規定,若企業的總部在中華民國境外,因投資於國內其他企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用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另外,關於加徵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規定,也將從自九十四年度的未分配盈餘起,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企業當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所得稅所稱的稅後純益,就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但如果日後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時,應以調整更正後的數額為準。

  針對營利事業所得額之計算,所得稅也規定,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及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個別歸屬認列外,其餘應做合理分攤,但分攤辦法,須由財政部訂定。

  綜所稅中,未來若財產出租人收取押金,無論是否提出該項押金的用途證明,都應該就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所得稅。

  另外,個人取得告發或檢舉的獎金,除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外,不用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也就是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



以上可知,未來要以「不知稅法」來躲避稅罰是不可能的,所以,請各位看倌好好的運用技巧來減少稅金的支出吧!不要再用「不知稅法」的理由來逃囉!

台長: 亞斯蘭空軍第一狙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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