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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消文271 或由長夜而發精進,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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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論消文271  2731-2727

益西彭措堪布開示

第四,施何等物分二: 略示應捨不應捨物; 廣釋。

申四用於施捨的物品:

「用於施捨的物品」分二:

略說應施捨及不應施捨的物品。

廣釋應施捨及不應施捨的物品。

酉一 略說應施捨及不應施捨的物品: 

今初。

謂由施此物,能令現前離惡趣因、引生樂受,究竟利益,能令斷惡或立善處,又於現前雖無安樂,然於究竟能生義利,是則菩薩當施於他。若由施此,現生逼惱後亦無義,或雖現樂於後有害,不應施他。

內外所施之物對眾生所起的作用,可歸納為四種: 作樂作利; 不作樂作利; 不作樂不作利; 作樂不作利。(,指暫時引生樂受;,指究竟能讓有情斷惡或安立於善趣。)

1.若究竟能對有情產生利益,則不論暫時能否引生安樂,都應當佈施;

2.若究竟不能對有情產生利益,則不論暫時能否引生安樂,都不應佈施。

論中說:

1.如果由佈施此物能讓對方暫時遠離惡趣之因、引生樂受,究竟也有利益,即能令他斷惡或將他安立於善處,

2.或者暫時雖然不能引生安樂,但究竟能產生利益,這二種情況下,菩薩都應當對他佈施。

3.如果由佈施此物,暫時會產生逼惱,往後也沒有義利,4.或者暫時能為他引生安樂,但將來對他有損害,則都不應對他佈施。

因此,菩薩並非絲毫不加以鑒別,就將一切內外施物都佈施眾生。菩薩應以能否究竟利益眾生為標準,而對種種內外佈施物安立應施和不應施的差別。

第二分二:

廣釋內物可捨不捨; 廣釋外物可捨不捨。今初。

酉二 廣釋應施捨及不應施捨的物品:

「廣釋應施捨及不應施捨的物品」分二:

廣釋應施捨及不應施捨的內物。

廣釋應施捨及不應施捨的外物。

戌一 廣釋應施捨及不應施捨的內物:

火一、內物不捨的道理分三:

就時門不應捨 就所為門不應捨

就求者門不應捨

若知不捨內物道理,與此相違知是應捨,故當先說不捨道理。

如果瞭解了有關身內之物(肉身)不應施捨的道理,反之,就知道是所應施捨之物,所以先講不捨內物的道理。

此中分三。

土一、就時門不應捨

初就時門不應捨者,菩薩身等雖已至心先施有情,然乃至未廣大悲意樂、不厭乞求肉等難行,縱有求者亦不應捨。

就時間方面不應施捨的道理:雖然菩薩已從內心深處將身體等佈施給有情(即菩薩已發願將身、財、善根等盡施有情),但是,在不厭離乞求肉身等難行的大悲意樂還沒有增廣期間,即使有人乞求,也不應施捨。

《集學論》云:由何能令精進厭患?謂由少力而持重物,或由長夜而發精進,或由勝解尚未成熟而行難行。

《集學論》說:由何者能使菩薩厭患精進呢?即以微小的力量承擔沉重的事物,或者由長時間連續發起精進,或者在勝解尚未成熟的階段行持難行苦行。

如施肉等,此雖將身已施有情,然於非時96,惟應遮止不令現行。若不爾者,能使菩薩厭諸有情,由此失壞菩提心種,故即失壞極大果聚。

譬如施捨身肉等,雖然意樂上已將身體佈施給有情,但在還不堪能施肉身的階段,唯一應當遮止施身;否則冒然激進,能令菩薩對有情心生厭離,由此失壞菩提心種子。種子一旦失壞,便失壞極大果聚。

在尚未登地或者慈悲菩提心的力量尚未增上廣大的階段,初學者不能直接施身。這是為了不退失大義而遮止施身。

96. 非時:此處是指尚不堪能施身的階段。

是故《聖虛空庫經》云:非時欲行,是名魔業。

因此,《虛空藏經》說:於非時而欲行持,稱為魔業。

尚未成熟時就行持高境界的事,能導致失壞道業,所以稱為魔業。

《入行論》云:悲心未清淨,不應捨其身,若能成現後,大利因應捨。

《入行論》說:悲心尚未達到清淨的階段,不應施捨身體。若能成為今生和後世大利益之因,則應當施捨。

土二、就所為門不應捨

就所為門不應捨者,若為小事不應捨身。

就所為目的或必要性方面而論,在不應施身的情況下,如果是為了小事,則不應施身。

即前論云:能行正法身,為小不應損,如是能速滿,諸有情意樂。

《入行論》說:如果能以此身行持正法,成辦自他廣大的利益,那就不應為了微小的他利而損壞身體,也就是不應捨身。這樣依靠暇滿人身圓滿戒定慧三學,必能速疾圓滿有情的意樂。

若就自分已離慳等佈施障礙,而就他分若不捨身,能辦眾多有情利義大事之時,有求肢等亦不應施。

如果菩薩自己已經遠離了慳吝等佈施的障礙,而且對眾生而言,如果不必捨身便能成辦眾多有情義利的大事,這時即使有人乞求肢節等,菩薩也不應施捨。

《菩薩地》說:若諸菩薩於所行施意樂清淨,見有無量利眾生事正現在前,設有來求自身肢節,不應施與。何以故?非彼菩薩於所行施意樂不淨、心生退弱,作是念言,此應可施,此不可施,此應施與,此不應與故。彼菩薩為令意樂得清淨故,須捨現前利眾生事而施身分,由彼意樂已清淨故,不應棄捨正現在前利眾生事,而施身分

(菩薩若對所行的佈施意樂清淨,並見有無量利生的事業正在顯現,這時假使有人求乞菩薩的肢節,菩薩也不應施捨。為何不應施捨呢?因為並非菩薩對所行的佈施意樂不清淨,而產生了退屈、怯弱的心理,內心耽著而說:這應當可以佈施,這不可以施捨,這應佈施,這不應施捨。為了讓意樂清淨的緣故,菩薩必須捨棄現前利生的事業,而施捨身體的肢分,但由於菩薩的意樂已經清淨,所以不應捨棄現前利生的事業而佈施身體的肢分。)

菩薩是否應當施身,須觀待自他兩方面的必要,

1.即自方是否有使自己意樂清淨之必要,

2.以及觀待他方是否有成辦有情利益的必要。菩薩既已遠離慳吝等,就沒有必要為了清淨意樂而施身;而且,不施身又能成辦現前的利生事業,故也無需施身。

若為令作殺生等事,俱害自他諸惡行故,來乞求者,則自不應暫施於他。

如果來人乞求身體是為了作殺生等損害自他的惡行,則菩薩暫時不應施身給他。

《菩薩地》說:謂諸菩薩,若有來求共為伴侶,欲作非理逼迫損害誑惑於他,便不以身而施於彼,隨所欲為繫屬於彼、隨順於彼。(有人乞求菩薩做他們合作的夥伴,想行非理之事,逼迫、損害、矇騙眾生時,菩薩不應將身體交付給他、受他支配而成為他的屬下。)諸菩薩甯於百反千反或百千反,捨自身命施於眾生,終不隨他教命、稱悅彼情,於諸眾生非理逼迫損害誑惑。(菩薩寧可千百次將身命佈施給眾生,也終究不會聽從惡人的吩咐,為了取悅惡人,而對眾生非理逼惱、壓迫、損害、矇騙等行為。)也就是,如果施身將導致自他受到損害,就不應施身。

總之,為了小事不應捨身,意樂清淨而且能成辦利他事業時不必捨身,乞求者為作損害自他的惡行時不應捨身。

土三、就求者門不應捨

就求者門不應捨者。

就求者方面,有兩種情況不應施身:

不應佈施惱亂者; 不應佈施狂亂者。

一、不應佈施惱亂者

若魔眾天或由彼天所使有情,懷惱亂心來求肢等,不應捨與,勿令於彼有損害故。

如果是天魔或由天魔所驅使的有情,懷著想惱亂菩薩的動機,前來乞求菩薩的肢節、器官等,菩薩不應佈施給他。原因是,菩薩不應讓他造下上品的罪業,因而損害自己來滿足他的需求。

**已發菩提心的菩薩是殊勝的對境,若對方故意以惱亂心乞求施身,而菩薩卻滿足他的惡願,實際是讓他墮地獄,因此不能對他施身。

二、不應佈施狂亂者

若諸瘋狂心亂有情來乞求者,亦不應與,此等非是實心來求,惟於眾多浮妄言故。

如果心智狂亂的有情前來乞求施身,菩薩也不應佈施,因為他們並非真心乞求,並且由於心識狂亂的緣故,只是胡說各種虛妄之語而已。(即狂亂者並非真心乞求,施身給他沒有任何利益,因此不應施捨。)

非但不施此等無罪,施則成犯。

不施身給這些人沒有罪業,如果佈施反而犯墮罪。

火二、內物應捨的道理

除此等時,來求身者,則應施與。

除了上述時間、所為、求者方面不應施身的情況之外,凡是有人乞求身體,菩薩都應佈施給他。

此復有二,謂割身支等畢竟施與,及為辦他如法事故,為作僕等,暫施自在。

施身又有兩種: 眾生乞求手足、頭目、肢節、血肉、筋骨乃至骨髓,菩薩隨眾生的願望真正究竟的施與; 總的施捨身體,即為了成辦他人如法之事,而屈身做他人的奴僕等,暫時捨棄自由,將身體奉獻給眾生使用。

所以,有究竟施捨身體的肢分和暫時施捨身體的自在這兩種。

《菩薩地》說:譬如有人為衣食故,強自為他而作僕人。如是菩薩無愛染心,但為速證最勝菩提、但為眾生利益安樂、但為佈施波羅蜜多速圓滿故,以身施彼,隨所欲為,系屬於彼,隨順於彼。(譬如:有人為了謀求衣食,而勉強把身體賣給別人作奴僕,供別人使用。同樣,菩薩沒有愛著自己的心,唯一為了速證最殊勝的大菩提,唯一為了眾生的利益安樂,唯一為了速疾圓滿佈施波羅蜜多而將身體施捨眾生,服順眾生的意願,繫屬於眾生,隨順眾生。)即菩薩施捨身體的自在,充當眾生的僕人,為眾生服務。

 

台長: deep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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