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怡如(交通大學、新竹教育大學、逢甲大學、勤益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某大學男學生在校外租屋處,用針孔偷拍三名同班女同學洗澡,女學生心有不甘,自扮柯南辦案,潛入他房間,侵入電腦將偷拍影片盜拷蒐證,這下雙方都涉及「妨害秘密罪」,最後只能和解收場,但同窗情誼也破滅(類似案例可參見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自由時報)。
女學生未經男學生同意擅闖入房間盜拷電腦資料,係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此須告訴乃論。
女學生如改以套話方式並錄音存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須告訴乃論。但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監察他人之通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依法律規定而為者。二、電信事業或郵政機關(構)人員基於提供公共電信或郵政服務之目的,而依有關法令執行者。三、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故女學生於此屬「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故並不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罪。此外,由於此種情形非屬「無故」,亦非屬「他人非公開活動」,故亦不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所定之罪。
男學生偷拍如只供個人欣賞,係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此須告訴乃論。
男學生偷拍如意圖散布於眾,係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此無須告訴乃論。
男學生偷拍如將之加以轉寄給不特定多數人欣賞,或直接放在自己影音部落格播送,係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此外,並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此二罪均無須告訴乃論。男學生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項之妨害秘密罪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妨害風化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妨害秘密罪處斷。
倘若男學生偷拍如只供個人欣賞,而女學生並未潛入房間侵入電腦將偷拍影片盜拷蒐證,而是直接報警並提出刑事告訴,由於男學生所犯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故男學生可與女學生和解,並請對方撤回告訴。
又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男學生與女學生和解同時,即可針對民事責任部分予以賠償,並請對方不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倘若女學生堅持不和解,堅持提出刑事告訴,民事部分則可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可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同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又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倘若男學生為初犯,女學生對男學生偷拍事件提出刑事告訴,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因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規定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倘若法官宣告刑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則男學生不僅有機會被易科罰金,亦有機會被宣告緩刑。倘若男學生之前即曾因偷拍事件被判刑四個月,則法官不僅不得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方面亦可能會顧慮到「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予易科罰金。倘若男學生之前所為並非偷拍,而是曾因交通事故被判過失傷害罪處以有期徒刑四個月,或曾因網路漫罵被判公然侮辱罪處以拘役二十天,則仍有被宣告緩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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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103.1.15修正公布的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罰金規定已修正調高為三十萬。內文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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