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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03:09:04| 人氣33,190| 回應7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三十):刑法贓物罪案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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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美美在公車上撿到一台數位相機,於是趁其他乘客不注意之際,便將之放入包包帶回家,嗣將之送給她的男朋友當生日禮物。請問:美美和她的男朋友有罪嗎?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此即贓物罪。刑法上之贓物罪,原在防止因竊盜、詐欺,侵占各罪被奪取或侵占之物難於追及或回復,故其前提要件,必須犯前開各罪所得之物,始得稱為贓物(參見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非字第三十六號判例要旨)。

 

美美係觸犯刑法上之侵占遺失物罪,此可觀諸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從而其所侵占之數位相機即可稱之為贓物。惟其男朋友收受該他人遺失而由美美侵占之數位相機,是否代表其即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

 

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關於贓物罪之規定,係針對行為人「故意」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贓物,而在事後助成他人財產犯罪目的之惡性予以處罰,並非藉此課一般人民以協助追贓之責。從而,故買贓物之罪責成立與否,實取決於能否積極證明行為人於收受該財產標的時,對於該標的物之不明來源具有認識,並出於犯罪之故意予以收受,致使原所有權人難以追及或回復為斷。苟未能證明行為人自始有此犯意,縱然該標的物確為行為人所持有或購入,均無從推斷行為人於持有或購入標的物之初,主觀上即具有贓物之不法認識。又按刑法上贓物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於收受之初,即對其所收受之物係屬贓物有所認識,始足當之。否則,因缺乏犯罪之故意,自難成立該罪。另「明知為贓物,仍故意買受」,為故買贓物之構成要件,其中「明知」「故意」均屬一主觀狀態,僅能依事後之客觀事證加以證明,而故意買受贓物,通常得以下列二種客觀事證證明,一為行為人無法說明取得贓物之來源;另一為以低於市價購入並進而以高價轉手賣出,賺取暴利(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號刑事判決)。

 

因此,美美的男朋友雖有收受贓物之事實,惟倘若無法證明其係「明知為贓物,仍故意收受」之主觀犯意,即無法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反之,如有證據足以證明之,即可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同理,倘若美美係將數位相機放在網路上拍賣,則買受人亦不見得會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故買贓物罪,蓋關鍵在於是否有證據證明買受人「明知為贓物,仍故意買受」之主觀犯意,否則,即便其有買受贓物之事實,即便其於買受過程有過失,因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關於贓物罪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其又欠缺主觀犯意,從而即無法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故買贓物罪。

 

此外,倘若美美既不將數位相機送給她的男朋友,亦不將數位相機放置網路上拍賣,而是將之帶回家交給知情的弟弟一起使用,則其弟弟又該當何罪?根據實務見解,侵占為即成犯,一經行為人以不法所有之意思將所持有之他人之物侵吞入己,其犯罪即已完成,故美美完成侵占行為後,其弟弟即無復以共同犯意之聯絡而為共同侵占犯行之可能。美美將侵占所得之贓物交付與知情之弟弟,弟弟所犯乃事後犯之贓物罪,惟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美美與弟弟之關係雖既非直系血親,亦非配偶,但確屬同財共居親屬,故其弟弟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自得免除其刑(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七五三號刑事簡易判決)。

 

(紅字部分為法規有修改異動)

 

台長: 魷魚絲

Tina
請問台長~
假如是在補習班錄製的錄音檔~ 在網路上和人交換~
也就是錄音檔換錄音檔 這算違法嗎?

我知道販售盜版絕對是違法~ 盜版交易絕對是違法~
但是"交換"也算"交易"的一種嗎?
這樣交換到底有沒有違法呢><?

謝謝!!
2011-12-10 20:17:37
eunice
不管是重製或散布
都要取得著作人的授權或同意
補習班老師講授的上課內容其實是一種語言著作
如果沒經老師同意或授權
是不能錄的
不然會有重製罪的問題
網路交換當然更不用說囉
除非經老師同意才可
不過以上如果不是光碟都是告訴乃論的罪
2011-12-11 18:42:51
Tina
感謝台長~~
恩恩~ 補習班老師都歡迎同學錄音~ 說這樣我們回家才可以複習~ 老師也有說可以給人家~ 但是不可以賣~ 他說他不會怎樣 但是著作權所有人(補習班)可能會告~

原本想交換師資~
看樣子~ 還是不要在網路上換比較保險...


感謝您的告知~ ^^
2011-12-12 13:51:05
Tina
錄音檔mp3燒在光碟裡~ 這樣是算光碟 還是mp3呢?
總之~ mp3燒在光碟裡換的話還是屬告訴乃論對不對?

增加了一個知識~ 謝謝您~ ^^
2011-12-12 13:54:15
eunice
只要重製物或散布物是光碟
都"不"是告訴乃論罪
以下是著作權法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一百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2011-12-13 03:03:48
eunice
不過必須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才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是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或是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就屬告訴乃論之罪
燒在光碟就是光碟重製物
如果不是營利性的重製
那會構成第一項的罪
就屬告訴乃論之罪
2011-12-13 03:29:48
enjoymylife
請問台長

若在網路拍賣買有價證券
不下標面交付錢(市價9折左右)
在不知情的情況買到贓物
是否犯贓物罪
2015-02-23 13:14:32
版主回應
贓物罪只處罰明知是不法來源的東西還去買受
所以不知情是不處罰的
但如果鬧上地檢署或法庭
就要看檢察官或法官能否相信是不知情的狀況
2015-02-23 21:15:5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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