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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0 17:43:04| 人氣5,10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學入門(二十三):行政罰法案例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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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怡如 Eunice Yi-Ju Chen

 

  大明、鐵雄、珍珍、阿隆、阿丁是好朋友,平時喜歡利用週休假日深夜組成科學小飛俠車隊,群聚以競速、競駛等危險方式駕車。此可能違反哪些行政法上的義務?主管機關在裁處開罰時又應遵守行政罰法哪些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第一項)。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第二項)。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第三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第四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第五項)。」本案即屬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的情形,故可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此外,並可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倘若該汽車係屬業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則會因為其再次提供為前揭行為而遭沒入。汽車駕駛人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屬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另外,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同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本案即同時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前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後者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綜上可知,其係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根據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第一項)。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第二項)。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第三項)。」本案涉及的行政罰即有:1.處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2.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3.處六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基此,有以下幾個原則應予注意:1.此時如果已經裁處拘留,就不能再裁處罰鍰。2.如果處以罰鍰,最高可處九萬元。3.不論是處以罰鍰或拘留,都可併為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不同種類的行政罰。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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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政賢
我想請教一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問題?
我被警察開罰一張告發單
舉發為在道路上競駛
但事實上我是路過
舉發員警告訴我說資料是他同事提供的
我就覺得很奇怪
我只是路過為何他要舉發我的車子呢?
不知道我有何申述管道或該如何為自己找有利證據
希望能夠位我解答 謝謝
2009-10-14 14:54:5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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