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例二: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
1.少數群體的權利方面
根據一九九二年的「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可知,鑒於促進和保護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權利不僅有利於他們居住國的政治和社會穩定,同時亦為在強調基於法治的民主範圍內,作為整個社會發展的必不可少的部分,抑且更會有助於增強各國人民間和各國家間的友誼與合作,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除了有權私下和公開、自由而不受干擾或任何形式歧視地享受其文化、信奉其宗教並舉行其儀式以及使用其語言,其尚享有以下權利:第一,有權有效地參加文化、宗教、社會、經濟和公共生活﹔第二,有權以與國家法律不相抵觸的方式切實參加國家一級和適當時區域一級關於其所屬少數群體或其所居住區域的決定﹔第三,有權成立和保持他們自己的社團﹔第四,有權在不受歧視的情況下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及屬於其他少數群體的人建立並保持自由與和平的接觸﹔第五,有權與在民族或族裔、宗教或語言上與他們有關係的其他國家的公民建立和保持跨國界的接觸﹔第六,有權可單獨和與其群體的其他成員一起行使其權利,而不受任何歧視(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語言上屬於少數群體的人的權利宣言第二條、第三條及序言)。
2.國家的民族建構方面
對此,國家層級乃具有以下義務:第一,國家在領土內應採取適當的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保護少數群體的存在及其民族或族裔、文化、宗教和語言上的特徵,並應鼓勵促進該特徵的條件﹔第二,國家應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可在不受任何歧視並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的情況下充分而切實地行使其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並應採取措施創造有利條件,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得以表達其特徵和發揚其文化、語言、宗教、傳統和風俗,但違反國家法律和不符國際標準的特殊習俗除外﹔第三,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充分的機會學習其母語或在教學中使用母語,並應酌情在教育領域採取措施,以期鼓勵對其領土內的少數群體的歷史、傳統、語言和文化的了解﹔第四,為使屬於少數群體的人有充分機會獲得對整個社會予以了解,國家方面亦應考慮採取適當措施,使其可充分參與其本國的經濟進步和發展(同宣言第一條、第四條)。
(四)小結
綜上可知,國際人權公約及宣言有關國族建構之策略,在將不同群體整合至公共制度的同時,並非只是一種單向式的同化過程,相反的,而是一種雙向式的溝通過程。換言之,在文化權的部分,國家不僅應對各個群體的語言、文化、宗教、精神、價值、傳統、習俗等差異性予以尊重、保護與促進,在自決權的部分,亦須透過各種程序制度的設計以賦予各個群體參與決策的機會,在平等權的部分,更要賦予各個群體彼此間能平等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權利,必要時亦需給予適當的幫助,使之能在保有個人所屬群體文化的前提下,平等參與融入整個公共制度中。在這樣的公共制度所呈現的文化特質中,將不再只是大多數人所形成的主流群體所散佈的主流文化,而是一種不同群體當中「異中有同、同中有異」,並進而在「同」、「異」中尋求彼此認同的「普遍性」的公共文化。唯有在符合自決權、文化權、平等權的基本前提下所進行的國族建構,才能避免因族群衝突所產生的內耗,並利於國家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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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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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un.org/Depts/dhl/dhlchi/resguidc/resin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