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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4 18:14:51| 人氣97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信仰(二):憲政主義下的民主鞏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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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民主鞏固,必須舉國上下均有將民主視為當地唯一的競賽之共識。換言之,主要政治行為者、政黨或組織化利益團體、勢力或機構均認為除了民主過程外別無其他獲得權力的方法,也沒有任何政治機構或團體可以否決民選產生的決策者所採行動。而這裡的民主過程,即包含透過民主程序所形塑的各項規範,此亦可窺出民主與法治的孿生性質。

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五七四號部分協同意見書亦提到,「……民主國的概念,是用來說明國家的型態,也就是國家的權力來源,法治國則是民主國國家權力的運作模式,自權力運作的模式詮釋民主國,即稱為法治國。在一個由每個國民的權力所建構的國家權力機制當中,為了保障權力基礎,也就是每個國民的權力,必定會以一套全體國民同意的規範來落實群體權力的運作,此所以依法而治的法定原則(Legalitätsprinzip) 是民主國所必然遵循的權力運作規則,而有權力分立及依法運作權力的民主國,就是具有法治國特質的民主國……。」我國憲法雖無正面明文規定「法治國」與「民主國」的字樣,但從體系解釋的觀點來窺視我國憲法整體價值秩序,實亦包含此等價值。

民主政治體系的建立,並不代表民主的鞏固。Adrian Leftwich曾提出民主存續的五大要件:第一是合法性,此又包含:(1)地理合法性,即對領土的接受度,對領土界定有共識,如欲變更亦可由憲政途徑為之﹔(2)憲法合法性,即對憲法的接受度,憲法是政治權力競爭、組織與分配規則的形式結構,利益團體無不企圖影響憲法的內容,但均需以憲政途徑為之﹔(3)政治合法性,即對民主程序的接受度,選舉結果與過程均無不當手段所操控而為人民所信賴,如遇有不當手段操控,亦應循憲政途徑解決。第二是關於遊戲規則的共識,即掌權者必須擁抱不確定性,輸家必須信守選舉結果,贏家必須了解不能永遠執政,也就是肯定政黨輪替的必然性與必要性。第三是獲勝政黨的政策限制,亦即新政府不要急切追求引發高度爭議的極端政策,尤其是嚴重威脅到其他主要利益者的政策,則較有邁向民主鞏固的機會,此等政策變更限制往往在民主轉型前協商成立,甚至可將此協商共識入憲,以免產生新政府執政後一連串的體制外抗爭腐蝕民主。第四是貧窮成為民主鞏固的障礙,故須促使發展與分配的均衡性,以杜絕貧窮發生。第五是種族、文化或宗教分裂是民主的一大限制,必須廣泛建立普遍共有的世俗公民權承諾,方有利於民主政治過程的鞏固。

上述五大民主存續要件,並非全面性通體適用的概念,蓋每個國家發展情況不同,有的國家也不接受。但如以高標檢視,以尋求更進一步的檢討與改進,以尋求更深層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信仰的向下紮根,當我們在向對岸高喊「以民主對抗獨裁」的同時,我們的民主是否符合上述五大存續要件,實值國人深思。



陳怡如 撰/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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