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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4 13:33:12| 人氣4,5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信仰(一):憲政主義下的抵抗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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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O之前,總統根據公投法第十七條發動防禦性公投,並將此公投與其競選連任綁在一起,除了有合憲適法上的問題外,亦有公器私用之嫌。然而,儘管各方批評聲不斷,卻也因有權聲請釋憲者未依循法律途徑尋求司法裁決,導致三二O公投的合憲適法性成為「懸案」,甚至「就地合法」。

三二O之後,由於現任正副總統僅以百分之O點二二八的些微差距贏得連任,加以選前三一九槍擊事件的疑點及選後三十多萬張的廢票數創歷年新高,使得連宋及其支持者連日來在總統府前抗議開棺驗票呼聲不斷,除循司法途徑解決外,並逐漸醞釀為全台重大憲政危機,以謀求透過非常手段來加速驗票結果。

不論是三二O之前或三二O之後,種種的跡象均顯示,國人對法治信仰普遍低弱,此亦暴露出司法威信及司法公信力的危機。凡此除了透過制度層面對國內司法予以革新外,文化層面亦須教育國人對整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信仰。

所謂的抵抗權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中的定義,必須是一種憲政主義下的抵抗權(立憲的抵抗權)。國內憲法雖未對此加以明定,如以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以為借鏡,其乃規定:「一、德意志聯邦共和國(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為民主、社會之聯邦國家。二、所有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國家權力,由人民以選舉及公民投票,並由彼此分立之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行使之。三、立法權應受憲法之限制,行政權與司法權應受立法權與法律之限制。四、凡從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  

申言之,自由民主憲政國家根據民主原則,乃規劃一套具民主正當性與合法性的遊戲規則,所有的公權力及人民均需予以遵守,除非這套遊戲規則本身即欠缺民主正當性與合法性,或者其實質內涵本身即牴觸了憲法某些具本質重要性的核心價值,而溢脫出人民當初所欲賦予其正當性的初衷時,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才會有如同許玉秀大法官於釋字第五七四號部分協同意見書所言,「國家權力運作偏離權力基礎時,也就是反噬權力來源時,權力來源可以收回權力,這也就是人民的抵抗權」的情況發生。

倘若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均未欠缺民主正當性與合法性,亦未偏離憲法本質重要性的核心價值,且尚有其他救濟方法,基本上即尚未構成偏離權力基礎,故並無法正當化與合理化抵抗權的行使。因此,如以德國基本法第二十條為借鏡,如遇有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限制與侵害情事發生,人民並不能跳過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規劃的一套救濟方法,直接訴諸抵抗,否則這樣的抵抗,恐難達到確保憲法的執行性與規範性之目的,甚至可能變成另一種偏離權力基礎的行徑,終至憲法秩序的無法重建。

基此,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觀點來看,抵抗權乃不能與自由民主憲政主義相牴觸,甚而必須以自由民主憲政主義作為其界限,否則將失去其正當性。



陳怡如 撰/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生

台長: 魷魚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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