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
曾經有位大樓管委會的主委跟我們(陳約伸與孫淑玲兩個莫明奇妙被加害的弱女子)說過一句話,令我印象深刻。他說--一個人不論在自家屋內做什麼,都是他的自由。
這話聽來怪怪的。是這樣嗎?如果有人在自家屋內殺人,也是個人的自由嗎?在自家屋內放火,也是該保障的自由嗎?只要有能耐把壞事集中在自家屋內做,就該受到保護嗎?
個人自由的保障,應該在不侵犯他人自由的範圍內。法律是最低標準,違法的自由應該受到保護嗎?在自家屋內牆壁上裝設竊聽器偷竊陌生女子的生活隱私,也是歹徒的自由嗎?
當然,小偷偷竊,強盜搶劫,若遇到受害者反抗,當然會認為自己的自由與權利受到侵害!因為惡事進行得不順遂!!
所以,當我們在自己的屋簷底下,控訴揭發緊鄰的歹徒鄰居正在竊聽的事實,因為音量太大,就妨礙了歹徒的自由--因為他們要竊聽!
如果我們把音樂開得太大聲,就妨礙了他們的自由--因為他們要竊聽!
如果我們在牆壁上發出大太的聲音,就妨礙了他們的自由--因為他們正在竊聽!
歹徒有做壞事的自由(有嗎?),歹徒是人(是嗎?),我們這種受害者,就不是人,就沒有不被害的自由嗎?我們活該被害嗎?應該安安靜靜被竊聽嗎?為了怕被歹徒誣賴成精神病患,就該噤聲不語,任其為所欲為嗎?
是什麼在保護這批直至今日(2013,2,15)仍然堅持竊聽跟蹤破壞我們名譽的歹徒的自由?是法律嗎?(應該不是)是某些人或勢力嗎?(不知道是什麼人或什麼勢力)
很明顯地,保障了歹徒做壞事的自由,就等於剝奪了被害者的自由;過度保障加害者的人權,就是戕害了被害者的人權。
一個傾斜的天平,非常不美!
下水的理由
這批歹徒長年竊聽跟蹤我們,熟知我們所有的人際與生活狀況。在這十幾二十年裡,只要我們曾經提過的人,大概沒有不被拖下水的。狡詐的歹徒,將人拖下水的理由五花八門,或是危言聳聽,或是挑撥離間,激起他人的疑懼或憤怒;或是誘之以利,或是和我們亂扯關係~~~
其中一個將人拖下水的理由,就是--要將我們矯正,因為我們是變態!
自從我們搬回高雄,"變態"這兩個字時常從歹徒口中吐出來。或是當面辱罵我們,或是拉著他們的同夥,就在我們自家門口,一面造謠,一面辱罵我們。
一開始,他們希冀能夠以情勢逼迫我們結婚生子(或不結婚亂生子,或不結婚不生子,只是落入歹徒所佈置的黑色陷阱裡--不是桃色),於是時常當面辱罵我們是"什麼戀"!他們還四處散播這樣的謠言,要讓我們感受到恐怖的壓力,因此順遂歹徒的心願,趕快隨便找個男人(必定是歹徒事先安排的人),來證明自己不是變態!
奇怪的是,我們完全不認識這批歹徒,他們應該也不認識我們,怎麼知道我們是"什麼戀"?(當然是透過長年的竊聽惡行)更奇怪的是--
不管我們是什麼戀,怎麼也戀不到這批歹徒頭上!!!
不管我們是不是變態,也不可能變態到他們頭上!!!
他們憑什麼,是誰附予他們權力來干涉我們兩個陌生女子的人生?他們會不會管太多了??!!!!
某些被拖下水的人,或許會認為自己是好意。可是真正的好意,應該是開誠佈公,應該是坦誠以對,而非偷偷摸摸,透過不法不道德,變態的竊聽跟蹤的惡行來成就!
奸惡的手段,只能成就惡事,絕不能成就善事!因為惡行的背後必定隱藏著惡意,以"偽善"包裹的惡意,顯得更加可惡奸狡!!
事情的真相是,這批歹徒是一批無所不用其極,無所不偷的竊賊!除了隔牆偷竊,實際上還時常闖空門,偷竊我們屋內的物品,所有不容易在短時間內被發現的東西--日用品,消耗品(衛生紙,化粧水~~),照片,信件,瓦斯,水電;偷用洗衣機,冷氣機,電視~~偷用也就算了,還大搞破壞,破壞所有他們能破壞的東西,小至電器用品,大至陌生人的人生~~~~
他們喜歡偷竊,偷偷摸摸做壞事,連陌生人的人生都想偷竊!
透過竊聽與跟蹤,他們熟知被害者的一切,習慣,喜好,心情,過往的人生以及對於將來的計劃,於是他們精心安排,陰謀設計,很輕而易舉就能扮演上帝的角色,以自然巧合,順理成章的方式,認識靠近被害者,成為其朋友,甚至配偶,以此掌握偷取被害者的一切,甚至生命!
很可惜,這批長年釘梢我們的歹徒,始終沒有得逞。於是他們惱羞成怒,既然無法欺騙我們,就轉而在背後造謠,以虛假的謊言,污衊破壞我們的名譽。這些謊言之中,最可惡的就是誣指我們與他們有什麼骯髒瓜葛,或有什麼"無影"的小孩,從他們擅於造謠的嘴巴裡"生"出來!這樣的謠言,既可以將他們的竊聽跟蹤惡行合理化,又達到毀壞我們的目的!
原來在這批歹徒的心裡,要像他們一樣,才不是變態!他們習慣犯罪,卻假裝成善良人家,結婚生子,一大家子,老老少少,因"罪惡"而團結一致,謀取犯罪不義之財,將與他們毫無瓜葛的陌生人,當成謀害利用的標的,長年監視,絕不放手!
當然,對歹徒而言,做壞事才是常態。他們以黑為白,再將我們真正的清白,以謠言謊言抹黑,而且抹得很黑極黑!!~~~
所以,應該被矯正的,是這批長年謀害我們的歹徒。他們堅定地走在邪僻的道路上,躲在暗影裡,以惡為善,絕不肯走回正途!
歹徒還造謠,誣指我們說"結婚生子"是一種變態行為!
其實我們所謂的"變態行為",是指他們長年對我們做壞事--竊聽跟蹤破壞我們名礜,是一群變態歹徒。(不變態會日夜竊聽陌生人的生活隱私嗎?不管是洗澡上廁所,吃飯睡覺)全世界的人結婚(或不結婚)生子,都無關變態;而這批歹徒不論做什麼,都是變態!因為他們滿心罪惡,滿手罪孽!連襁褓中的嬰孩,都可以當成犯罪的工具!
他們謀害我們的方式,顯得極為變態不合常情;只有死仇死敵,才會歷經如此漫長的時間,依然堅持加害我們,顯然他們不把我們害死,不肯罷休!可是我們不知道,究竟是何年何月,我們和什麼人結下這樣的死仇?我們有這樣的能耐嗎?如果有,為什麼我們到如今仍然莫明所以??如果我們有如此大的能耐,他們敢竊聽我們嗎?(即使我們已經在網路上控訴他們,整整半年了!)敢長年謀害我們嗎??
因此,真正的原因應該是--這是一群習慣偷竊強劫,恃強凌弱的歹徒,一旦盯上目標,便不輕易放手。尤其我們兩個又瘦又小又病弱,又沒有家人朋友會維護我們,於是他們便放心大膽地造謠,在暗地裡亂扯關係,加害個沒完沒了~~~~
無理的歹徒,想要合理化自身的犯罪惡行,便找各式各樣的藉口,將許多人拖下這條惡水,既可共同承擔罪責,又達到嫁罪給他人的目的!
由此可見,並非我們倆曾經再某年某月某日,得罪過什麼人,而是被歹徒"盯"上,之後又讓他們的惡事做得不甚順遂,因此"得罪"了他們!於是他們益發惱羞成怒,不肯罷手!
正確地說,是他們(不知是誰)得罪我們,不是我們得罪他們!
應該被矯正的是他們,不是我們!!!
高雄市三民區灣愛街37號(陳約伸與孫淑玲)的住址。
緊鄰兩邊的鄰居都是歹徒,他們聯合(或收買)其它的鄰居,長年竊聽跟蹤破壞我們的名譽,造謠與我們亂扯關係,欲以此置我倆於死地!而實際上,我們根本不認識他們!所謂"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他們毀壞了我們的第二生命,目的是要搶奪我們真正的生命,所以他們犯下的不止是竊聽誹謗罪,而是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