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九章十一至廿八節所描寫的,是基督獻己為祭所成就的「客觀性」的果效,其焦點在於基督藉著祂的受死和進到天上聖所,完成神永恆的救恩計劃;
第十章則闡釋基督的獻祭「主觀性」的效能,即是對於得享新約福澤之信徒團體的裨益。解釋九章十三至十四節所扼要提及的、救恩的主觀裨益。本段將有關基督的大祭司工作之論證帶到高峰,強調基督有效的獻祭已為敬拜的群體開創一個新局面。舊約制度將要結束──已經結束
第十章歸納第一章到第九章的總原則,你就明白基督的重要性,你才過一個基督徒的生活。第十一到第十三章告訴你怎樣作基督徒。第十章以後就不再提舊約、新約「祭」的比較問題,開始提到怎樣過信心的生活,十一章過信心的生活,十二章過盼望的生活,十三章過愛心的生活。
生命讀經43-46篇
1 舊約牲祭不能除罪(十1-4)--與九章一至十節論地上職事對應。
1 律法有要來美事的影兒,沒有本物的形像,總不能藉著每年不斷獻上的同樣祭物,叫那些進前來的人得到完全。
1 For the law, having a shadow of the good things to come,
not the image itself of the things, can never by the same sacrifices year by
year, which they offer continually, perfect those who draw near.
要來的美事和本物,就是基督的所是和所作。---九章十一節「已經實現的美好事物」
「律法」和「影兒」都是單數式,顯明著者是以整個舊約律法為一個預表,
「因為」表達與上文之論證的要旨──基督一次獻己為祭的無上價值,與重複地被獻之利未祭牲的無甚價值相比──的連繫。作者論律法時的著眼點是在於律法作為整套有關祭司、獻祭、崇拜禮儀等事宜的律例
「影兒」是未來屬天的美物投射在前面的「投影」,預示實體將要來臨。
積極方面,律法有美事的影兒,消極方面,律法沒有本物的形像
「律法」是主詞:上半節所說的律法的性質(舊約的祭司和獻祭只是影子),直接導致這裏所說的律法的無能。
「得到完全」--與神的關係達到完全的地步──因罪得赦免、良心得潔淨,得以親近和服事神
2 不然,敬拜的人既一次得了潔淨,良心不再覺得有罪,獻祭的事豈不就已停止了麼?
2 Otherwise would they not have ceased to be offered,
because those worshipping, having once been purified, would have no longer had
the consciousness of sins?
因為,若律法可使敬拜者得以完全的話,那麼,獻祭的事豈不早已因禮拜的人一次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而停止了嗎?「一次得潔淨」,原文完成時態分詞強調一次被潔淨的行動所帶來永久的果效,
基督一次受死的功效,不但及於人以往的罪(九15),亦及於以後的罪(九6b),祂為人成就了「永遠贖罪的事」(九12),祂是順從祂的人「永遠得救的根源」(五9),在祂以死確立的新約底下,一切罪過都蒙了赦免(十18)。基督的獻祭有完全的效能,是不必重複的(也是不能重複的,九26)。
3 但那些祭物使人每年想起罪來;
3 But in those sacrifices there is a bringing to
mind of sins year by year;
「每年」指每年的贖罪日(十1,九25、7),所想起的罪(複數)就是從上一個贖罪日至今贖罪日所積累起來的罪。基督的福音將「想起罪」化為「記念」神的恩典。猶太人的想法是,「這祭物是每年解決人的罪。」希伯來書的作者說,「不!這些祭物是每年想起人的罪,使人想起人的罪。」
4 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是不能除罪的。
4 For it is impossible for the blood of bulls and goats to
take away sins.
為甚麼贖罪日的祭物沒有使禮拜的人一次被潔淨就不再覺得有罪,反而叫人每年深覺罪的實在呢?「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不能把罪除去」,整個舊約獻祭制度的惟一價值,就是暫時預示那未來的完全祭品,那些祭物只能提供外表的、禮儀上的潔淨(九9-10、13)。
因著律法的祭物是影兒,不是實際,所以祭牲的血是不能除罪的。(十4)基督是真正為罪所獻的祭,惟有祂的寶血才能除罪。因此,希伯來的信徒若是回到猶太教再為罪獻祭,是毫無用處的。
2 真正及完全的祭物(十5-10)--九章十一至十四節所論的、基督獻己為祭的成就。
5 所以基督到世上來的時候,就說,“祭物和供物是你不願要的,你卻為我豫備了身體;
5 Therefore, coming into the world, He says,
"Sacrifice and offering You did not desire, but a body You have prepared
for Me.
「開通我的耳朵」(詩四十6)是領受上帝旨意的工具,「身體」則是完成上帝旨意的工具;以神所開通的耳朵並存順服的心聆聽神的話的人,會進而用神為他所預備的身體的其餘部分來遵行祂的旨意。基督絕對順服聽從神旨意的態度,正像奴僕自願穿通耳朵順從主人一樣。
40:6祭物和供物,你不喜悅;你已經開通我的耳朵;燔祭和贖罪祭,非你所要。
40:7於是我說,看哪,我來了;我的事經卷上已經記載了。
40:8我的神阿,我樂意實行你的旨意;你的律法在我裏面。
10:6燔祭(複數)和贖罪(單數)祭是你不喜悅的;
6 In burnt offerings and sacrifices
for sin You did not delight.
第6節是祭第5節是物,舊約祭牲之死是被動及身體的經歷,基督獻己為祭,是涉及心靈和意志順服神旨的行動。基督所獻上的是自己的身體(10),不是律法所要求的牲祭。
7 於是我說,看哪,我來了,神阿,是要實行你的旨意。(我的事經卷上已經記載了。)”
7 Then I said, Behold, I have come (in the roll of the
book it is written concerning Me) to do Your will, O God.''
旨意是單數的,是神唯一的旨意,在以賽亞書五十三章第十節所講的,「耶和華定意將他壓傷,耶和華使他成為我們的贖罪祭,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都歸在他身上。」
【注1】 這裡神的旨意是要除去那先有的,就是舊約的祭牲,為要立定那後來的,就是新約以基督作祭物。9、10節者同。
【注2】 舊約用明言或預表,給我們關於基督的完整記載。(路二四27,44,46,約五39,46)
8 以上說,“祭物和供物,燔祭和贖罪祭,是你不願要的,也是你不喜悅的。”(這些都是按著律法獻的。)
8 Saying above, "Sacrifices and offerings and burnt
offerings and sacrifices for sin You did not desire nor delight in''
(which are offered according to the law),
9 後來又說,“看哪,我來了,是要實行你的旨意。”可見祂除去那先有的,為要立定那後來的;
9 He then has said, "Behold, I have come to do Your
will.'' He takes away the 1first
that He may establish the second,
「除去原文anaipei即廢除的意思,」、「取消」、「撤除」,其受事詞包括公共制度、政權、商業合約、遺囑等。「立定」原文steesee即站立的意思。」,「成立/建立」;指神與人立約、人對神所許的願和所發的誓生效,以及人與人協議和訂立盟約
「先有的」和「後來的」原文作「第一的」和「第二的」,「先有的」指那些重複獻上的祭物以及規定此等祭物的律法(8b),「後來的」是指神的救贖旨意,此旨意是藉基督「一次獻上他的身體」(10)而得以完成的。基督的獻祭之所以完全有效,就是因它完全地成全了神的旨意。
【注1】 新約的祭物,就是基督。基督到世上來,乃是要照著神的旨意,除去舊約的祭牲,而立定祂自己作新約的祭物。
10 我們憑這旨意,藉耶穌基督一次永遠的獻上身體,就得以聖別。
10 By which will we have been sanctified through the
offering of the body of Jesus Christ once for all.
這旨意---神的旨意,是要基督獻上自己為贖罪祭,藉此叫祂的子民得以成聖
作者在此首次使用「耶穌基督」此雙重稱號(十三8、21),在各各他的獻祭上,天地兩個範疇彼此相會並互相交織,此種天地的聯合由那個稱號反映出來:「耶穌」表達基督的人性,「基督」表示祂被高舉和屬天的地位。基督所獻上的,就是神為祂預備的身體。使人成聖的是耶穌的血(十29、19)、「身體」和「血」各自代表了成為肉身之基督的整個自己。「得以聖別」原文強調過去的行動帶來現今的狀況
【注1】 1~18節的主要思想,乃是基督已經除掉了罪,成就了一切利未祭司體系的祭牲所作不到的。基督一次永遠的除掉了罪,如今已將祂自己分賜到我們裡面作神聖的生命,好藉這神聖生命的工作,使我們成為祂自己團體的複製品。
3 大祭司已登上寶座(十11-14),站與坐--九章廿三至廿八節描寫基督已獻祭除罪、進入天上聖所、出現在神的面前互相呼應。
11 再者,凡祭司都是天天站著供職,屢次獻上同樣永不能除罪(複數)的祭物。
11 And every priest stands daily, ministering and offering
often the same sacrifices, which can never remove sins;
焦點放在祭司獻祭的行動上,不再只是贖罪日,而是舊約的整個獻祭禮儀,他用後者來襯托基督有效的贖罪工作。祭司在聖所中從不坐下的事實,象徵他們的工作永無了結,總得重複又重複地進行。本節幾乎每個字都有助於構成一幅舊約獻祭完全無效的圖畫
【注1】 舊約的祭司天天站著,一再獻上同樣的祭物,因為他們所獻上的永不能除罪。但基督為著罪將自己當作那惟一的祭物獻給神,就把罪除掉;(九26)因此,祂永久在神的右邊坐下了。(12)祂坐在天上乃是除罪的事已經成就的標記和證明。祂永久坐在那裡,因此無須再為罪作什麼,祂已經一次永遠的作成了。祂為罪一次獻上祭物,就永久坐下了,這與祭司天天站著,屢次獻上同樣的祭物成為對比。
12 惟獨這一位既為罪(複數)一次獻上祭物,就永久在神的右邊坐下了;
12 But this One, having offered one sacrifice for sins, sat
down forever on the right hand of God,
「但基督獻了一次永遠的贖罪祭,就在神的右邊坐下了」暗指詩篇一一○篇一節,
【注2】 永久直譯,持續不斷。14節者同。
13 從此等候祂的仇敵,放在祂的腳下作腳凳。
13 Henceforth waiting until His enemies are made the
footstool for His feet.
詩篇一一○篇一節(下半)作者向讀者提出警告,不要置身於升天得榮之基督的敵人之列,乃要藉著堅守所信到底,使自己被列入基督的同伴之中(三14),基督的等候時期就是基督的升天與再來之間的這段時期。基督不但繼續以祂權能的話帶領著宇宙的進程(一3),並且為靠著祂進到上帝面前的人祈求(七25),祂並非「坐著不動的」。就基督與祂的「仇敵」的關係而論,基督不是主動地征服祂的仇敵,而是安息著等待上帝成就祂的應許(詩一一○
14 因為祂一次獻祭,便叫那些得以聖別的人永久完全。
14 For by one offering He has perfected forever those who
are being sanctified.
基督作祭物叫我們得聖別(v.10),基督作大祭司叫我們得聖別的人,永久完全。(V.14)慕強調獻祭與順服。
「叫……永久完全」原文為動詞完成時態,加上「永遠」雙重地強調了基督的獻祭的永久功效,使他們在與神的關係上達到「完全」的地步。「完全」是指進入並享受耶利米(耶卅一31-34)所預言真正及永久的與神的關係,包括罪得赦免、良心得潔淨,以及立在這基礎上的歸上帝為聖並從心裏遵行祂的旨意。
【注1】 基督藉著一次的獻祭,已經成全我們,並使我們得以完全。永久直譯,持續不斷。
4 新約不用為罪獻祭(十15-18)--九章十五至廿二節論基督藉死確立新約前後呼應。
15 聖靈也對我們作見證,因為祂說過,
15 And the Holy Spirit also testifies to us, for after
having said,
作者再次引述耶利米論新約的預言(16-17節,八8-12),並以之為聖靈的見證(三7)。「聖靈也……作見證」的含意,就是除了詩篇四十篇所載基督所作的見證外(十5-9),聖靈也藉著耶利米有關新約的應許加上祂的見證。1『作見證』原文為現在時態,表示聖靈現今藉著耶利米的預言見證基督確已完成了贖罪之功。
16 “主說,這是那些日子以後,我要與他們所立的約:我要將我的律法賜在他們心裡,並且將這些律法寫在他們心思裡。”
16 "This is the covenant which I will covenant with
them after those days, says the Lord: I will impart My laws upon their hearts,
and upon their mind I will inscribe them,''
16節生命的律法和V.1字句的律法相對
17 以後又說,“我絕不再記念他們的罪(複數)和不法。”
17 He then says, "And their sins
and their lawlessnesses I shall by no means remember anymore.''
(一)作者用「與他們」(16)取代「與以色列家」(八10)。應用到較廣的對象上;
(二)「寫在他們心上……放在他們心思裏」「心」與「心思」位置對調。
(三)「不法」和「不義」與「罪」同義。
(四)「我不再記念」改為「決不再被記念」,更強調「不記念」的行動是一直延伸到永遠的
18 這些罪(單數)既都蒙了赦免,就不用再為罪獻祭了。
18 Now where forgiveness of these is, there is no longer an
offering for sin.
基督做祭物和牛羊祭物的果效相對,一次永遠除罪VS.永不能除罪
既然一切的罪過在新約之下皆已蒙赦免,便不再有「為罪獻祭」這回事,為罪獻祭的整個活動便可以結束。此大段開始引用的耶利米論新約的預言(八7-13):是從應許的角度指出舊的約將要被新的約取代;現在再引該預言,則是從應驗的角度指出,該預言所應許的赦罪已藉基督的獻己為祭而成為事實。藉著基督的犧牲,耶利米所應許的新約的條款已成就在信徒身上。
上帝的旨意、基督的工作及聖靈的見證,十5-18依次被提及。
本段的中心在V.14--基督作大祭司叫我們得聖別的人,永久完全。赦罪的事是附加的,新約要緊的是生命之靈的律
(第四個警告─要向前進入至聖所,不可退縮回到猶太教 十19~39)
(The Fourth Warning --Come Forward to the Holy of Holies and
Do Not Shrink
Back to Judaism)
本章十九節的「坦然」與卅五節的「膽量」前後呼應(原文為同一個字,兩次分別表達此字的客觀及主觀的意思);
1 勸勉放膽親近上帝(十19-25)
本段與四章十四至十六節有很多相似之處:
a. 「我們既然有一位……大祭司」(四14)
「我們既……有一位尊大的祭司」(十19、21)
b. 「〔祂〕經過了眾天」(四14)
「〔他給我們開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十19、20)
c. 「……神的兒子耶穌」(四14)
「……因耶穌的血」(十19)
d. 「便當持定所承認的道」(四14)
「應該堅持我們所宣認的盼望,毫不動搖」(十23)
e. 「讓我們大膽地來到上帝恩典的寶座前」(四16)
「讓我們用誠實的心和堅定的信心……來親近上帝」(十22);「可以坦然無懼的進入……聖所」(十19)
本段包括了天上的聖所及耶穌的獻祭(耶穌的血)的思想,這些思想是作者在第七章末才開始加以發揮的。
信徒所擁有的兩項權利,就是得以「坦然」進入天上的聖所,以及「有一位大祭司」治理神的家(19、21節);
我們進入至聖所開始信徒該有的生活,1.進入的憑藉基礎--耶穌的血,得以坦然;祂開創又新又活的路;尊大的祭司治理神的家,(全是基督的工作結果)。2. 四個當(信徒當配合過的生活)
然後以三個命令式語法的動詞表達信徒由於上述權利而有的責任:
「就當來到神面前;也要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又要彼此相顧……」(22、23、24節)。基督徒的三項基本素質……「信(心)」、「(指)望」、「愛(心)」。一面綜合基督的大祭司身分(21節、七1-28)及其有效之贖罪工作(19-20節,八1-十18),同時撮要地表達了全書的積極呼籲(22-25節)。
19 弟兄們,我們既因耶穌的血,得以坦然進入至聖所,
19 Having therefore, brothers, boldness for entering the Holy
of Holies in the blood of Jesus,
19-39節有9個我們,這是作者與信徒聯在一起
Having therefore,所以」的含意:鑑於基督為我們所已成就的一切,我們就當「進入……堅守……相顧」。
「至聖所」指的是天上的聖所。地上的聖所分為「聖所」與「至聖所」二部分,但天上的聖所並無格,故此「聖所」是
比「至聖所」較合適的譯法。地上的至聖所象徵神的同在,與地上的至聖所相對應的,不是天上的「至聖所」,而是整個天上的聖所,這天上的聖所是上帝所在之處。
「進入」原文是名詞,指主觀性的進入的行動,「因耶穌的血」是形容「進入」不是形容「坦然」。「坦然」原文是名詞
【注1】 今天至聖所是在主耶穌所在的天上。當我們還在地上時,如何能進入?秘訣就是四12所說我們的靈。這位在天上的基督,現今也在我們的靈裡。祂是那天梯,將我們的靈聯於天,也將天帶到我們的靈裡。因此,我們一轉到靈裡,就進入了至聖所,在那裡與施恩寶座上的神相會。
9:8 說進入至聖所的路未顯明,(聖靈如此指明,當頭一層帳幕仍然存立的時候,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10:19-20這裡指出我們進入至聖所的路:
1.
耶穌的血,坦然進入---亞倫地上職事
2.
基督尊大的祭司治理神的家---麥基洗德天上職事
20 是藉著祂給我們開創了一條又新又活的路,從幔子經過,這幔子就是祂的肉體,
20 Which entrance He initiated for us as a new and
living way through the veil, that is, His flesh,
「新路」與「無路」相對,
這路是(一)「新」的。原來的意思是「新近被殺」,除了指時間上的前所未有之外,還有保持新鮮、不會變舊。「以前沒有的」
這條新路也是(二)「活」的。
1)此路是永活之基督藉著祂的死所開闢的;基督自己就是此路(約十四
6),因祂長遠活著,能拯救凡靠著祂進到神面前的人(七25)。
2)此路引到生命,使人得生命。
3)引到豐滿和完全的生命
4)「有效的路,活潑有力、能有所行動的。2
這條路是(三)「通過幔子」。作者並無「天上也有幔子──把天上的聖所分為二格」的含意。
【注1】 新 直譯,剛剛殺過的
【注2】 這是帳幕裡的第二層幔子,預表基督的肉體。當基督的肉體釘死十字架時,這層幔子裂開了,就為我們這些原來與生命樹所表徵的神隔絕的人,開了一條路,使我們得以進入至聖所接觸神,並以神為生命樹給我們享受。這也含示我們的舊人既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我們就有一條通路,在靈裡接觸並享受神,作我們的生命和生命的供應。
21 又有一位尊大的祭司治理神的家,
21 And having a great Priest over the chouse
of God,
b 信徒的責任(十22-25)我們在至聖所過怎樣的生活? 22-39
22 並且在心一面,我們已經被基督的血灑過,脫開了邪惡的良心,在身體一面,也已經用清水洗淨了,就當存著真誠的心,以十分確信的信,前來進入至聖所;
22 Let us come forward to the Holy of Holies
with a true heart in full assurance of faith, having our hearts sprinkled from
an evil conscience and having our bodies washed with pure water.
(「前來進入」、「堅守」、「顧」)現在時態,表示繼續不斷的行動;分別連於──信、望、愛(22、23、24節)
作者以兩個介詞片語和兩個分詞片語來描寫信徒當如何親近上帝。
(一)「真誠的心」,「誠實」、沒有假冒或欺詐的心。
(二)「以十分確信的信」──「信心」指對大祭司及其偉大之贖罪工作的信心,就是相信祂確已為我們開創了到神面前(天上聖所)的路,我們親近敬拜神的時候必蒙悅納。
「在心一面,我們已經被基督的血灑過,脫開了邪惡的良心,在身體一面,也已經用清水洗淨了」,這兩個分詞片語是在上面「存著真誠的心,以十分確信的信,」那兩個介詞片語之後的。位置顛倒使人誤以為,「洗淨良心」和「洗淨身體」是信徒「接近天主」之前要作的事;但兩個分詞在原文都是完成時態的,所表達的是信徒「來到神面前」之時已存在的狀況,作者的意思即是:「我們良心的邪惡既然被灑滌,身體也用清水洗淨了,……就應該懷著真誠的心……進到上帝面前」。這就是說,信徒的心已被灑滌和身體已被洗淨,就像他們有神所給予進入聖所的自由並有基督作他們的大祭司(19-21節)一樣,都是信徒可以「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來到神面前」的基礎,也是他們應當如此行的原因;這裏所說的則是關乎信徒本身的主觀經歷。
「灑」指摩西灑血的行動(九19、21),指耶穌所灑的血(十二24)及信徒蒙耶穌的血所灑(彼前一2),我們已蒙耶穌「灑血除去我們良心的罪責」;指母牛犢的灰所調成的水灑在不潔者身上,九章十四節隨即表示,基督的血能潔淨我們的良心。
「身體用清水洗淨了」與9:13「母牛犢的灰……身體潔淨」有同類的意義,按舊約母牛犢的灰,是用調製除污水,潔淨那沾染死屍之不潔的人(民19章)。
「洗淨」之完成時態,指舊約祭司接受聖職時的洗淨禮儀(出廿九4;利八6),或紅母牛的灰調成除污水的潔淨禮儀(民十九,9、17-18節),或大祭司於贖罪日進入聖所前用水洗身的禮儀(利十六6)。本句很可能是借用以西結書卅五章廿五節:神對以色列家說,「我必用清水灑在你們身上,你們就潔淨了。」指他們的罪已蒙赦免,神還要把新心新靈賜給他們(結卅五26-27),這也是耶利米所論之新約的內容(來八10,十16)。這上一句是明指基督灑血滌除信徒良心的罪咎感,本句則強調基督的獻祭已使信徒的罪獲得完全的赦免。
這兩句話是信徒已成的事實,是現今的狀況(原文分詞完成時態的含意);他們大可存著真誠的心和充足的信心來親近、敬拜神。「存著誠心和充足的信心」不是信徒蒙悅納的條件,而是表達與信徒蒙恩地位相符的心態;這是一種邀請!
【注1】 在此身體和清水都是寓意的說法,如同弗五26~27的斑點、皺紋和水一樣。身體是指我們看得見的外面,猶如心是指我們看不見的裡面;清水是指主的活話,潔淨我們外面的行事為人。
【注2】 前來(進入至聖所)與38~39節所說的退縮(回到猶太教)成為對比。
23 又當堅守我們所承認的盼望,不至搖動,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
23 Let us hold fast the confession of our hope unwavering,
for He who has promised is faithful;
三次堅守:「我們若將因盼望而有的膽量和誇耀堅守」(三6),以及他們「我們若將起初的確信堅守到底」(三15);「堅守我們所承認的盼望」
所承認的內容是「盼望」。這裏的盼望是六章十八節及三章六節所說的、信徒至終得救的盼望──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九15)、獲得「那將來的城」(十三14)、得以「進榮耀裏去」(二10)。因為下文提到「那日子臨近」(25節)及基督再來(37節),又勸勉讀者「必須忍耐,使你們行完了神的旨意,就可以得著所應許的」(36節),可見作者是著眼於末日的救恩(參39節)。
神所應許的:信徒所承認之盼望的內涵,即是至終的、完全的救恩(六17)。那應許者是信實的,因為「神是不能說謊的」(六18),故此「上帝的應許是可靠的。
24 且當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
24 And let us consider one another so as to incite one
another to love and good works,
信徒彼此關懷的目的是「為要激發愛心與善行」,激發的對象是「愛心與善行」,即是由愛心生出來的善行;
25 不可放棄我們自己的聚集,好像有些人習慣了一樣,倒要彼此勸勉;既看見那日子臨近,就更當如此。
25 Not abandoning our own assembling together, as the
custom with some is, but exhorting one another; and so much the
more as you see the day drawing near.
「彼此相顧」的兩方面,就是負面的「不可停止聚會」和正面的「倒要彼此勸勉」(25b)放棄聚會將自己暴露於背道的危險之前,放棄聚會表示熱心減退,這很容易引致「隨流失去」(二1),其結果就是滅亡。「彼此勸勉」指的顯然是在聚會中互相勸勉而不是「互相鼓勵參加聚會」,鑑於那日子臨近的事實,信徒更當彼此勸勉,積極致力於信、望、愛(22-24節)的生活。
【注1】 就希伯來的信徒所處的時期和環境說,他們放棄自己的聚集,就是放棄新約接觸神的路,放棄召會,並且回到他們老舊的宗教─猶太教。這會破壞神恩典的行政,因此在神面前構成嚴重的罪。(26。)
【注2】 指我們基督徒的聚集。當時,信主的希伯來人原是出於猶太教,到猶太教聚集。他們信了基督,成為基督徒,參加基督徒的聚集,這等於脫離了猶太教。所以他們若有人回猶太教聚集,就等於脫離了照神新約經綸該有的基督徒聚集。因此保羅才勸他們,不可放棄我們基督徒自己的聚集。
2 警告萬勿蔑視真理(十26-31)
26 因為我們認識了真理之後,還故意犯罪,為著罪(複數)的牛羊祭物是不再有的了;
26 For when we sin
willfully after receiving the knowledge of the truth, there no longer remains a
sacrifice of bulls and goats for sins,
【注1】 這裡的真理,指前面章節所揭示的事。這些章節使希伯來的信徒完全認識,神已經除去了舊約,立定了新約。
【注2】 「故意」原文Ekousio{s意即「自願的」,新約只用了兩次,另一次是在彼前5:2譯作「甘心」。這裡的故意犯罪,指放棄自己與召會的聚集。希伯來的信徒,已受教導要放棄猶太教,留在新約之下。若是他們還要回到猶太教,就會放棄自己與召會的聚集。這在神眼中就構成了故犯的罪,因為他們已經接受真理的知識,已經知道神放棄了照著舊約成立的猶太教,並且照著新約,開創了一條接觸神又新又活的路。
【注4】 希伯來的信徒若是放棄召會,回到猶太教,在神的經綸裡就不再有為著罪的祭物了,因為舊約一切的祭物,已經完全被基督這惟一的祭物頂替了。基督既為我們的罪,一次永遠的將自己當作祭物獻上,(七27,十10,12)為罪獻祭的事就停止了。(2)基督為我們的罪將自己當作真祭物獻給神,就把為著罪的祭物除去了。(9)
27 惟有恐懼等候審判、和那將要吞滅眾敵人的烈火。
「犯罪」的原文分詞為現在時態,表達持續的行動;基督已獻上了一次而完全的祭物,此獻祭是不必亦不能重複的(十10、12、14)
27 But a certain fearful expectation of judgment and fervor
of fire, which is to consume the adversaries.
28 任何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
28 Anyone who has set
aside the law of Moses dies without compassion on the testimony of
two or three witnesses.
【注1】 「干犯」直譯,棄而不理。原文作「廢棄」指將此律法當作無效。
「憑兩三個見證人」申命記十七章六節,是背約拜偶像的罪;與背道之罪相對應。「不得憐恤」一詞是申命記十三章八節的回響;神指著那引誘人去拜偶像的人對以色列說:「你……眼不可顧惜他;你不可憐恤他……。總要殺他,……將他治死」(申十三8-9)。
29 何況那踐踏神的兒子,將他藉以成聖的立約之血當作俗物,又褻慢恩典之靈的,你們想,他該受怎樣更重的刑罰?
29 By how much do you think he will be thought worthy of
worse punishment who has trampled underfoot the Son of God and has considered
the blood of the covenant by which he was sanctified a common thing and has
insulted the Spirit of grace?
【注1】 在新約裡,神的兒子頂替了舊約一切的祭物。希伯來的信徒若要回到猶太教獻任何一種舊祭,實際上就是踐踏神的兒子。
【注2】 希伯來的信徒若要回到猶太教獻舊祭,倚賴被宰殺之祭牲的血,實際上就是把基督的寶血當作俗物。這是極度輕看基督惟一救贖的工作。
【注3】 希伯來的信徒在新約之下,藉著基督救贖的血,已經有分於聖靈,(六4,)就是恩典的靈。他們若要回到猶太教,就是故意犯罪,褻慢在他們裡面內住並工作之恩典的靈。
【注4】 這不同於遭受第二次的死,那是在火湖裡永遠的滅亡。(啟二十6,14,二一8。)信徒雖不會滅亡,卻可能因失敗遭受時代的刑罰。這刑罰要比那干犯字句律法的人所受的更重。
「踐踏」、「將……當作」、「褻慢」。三個分詞為過去不定時時態,表示此人已作了這些事;廿六節的「犯罪」原文的現在時態,這三方面同時是背道者重複的行動和持久的態度。
1. 踐踏神的兒子,好比豬踐踏珍珠一樣(太七6),不但將珍責的東西視為毫無價值,並且以鄙夷不屑的態度視之。例如否認基督的神性。
2. 「將那……約的血當作平常」。「立約的血」指基督藉死確立新約,「俗」與「聖」相對,因而是沒有效能的。基督立約的血使人成聖(10、14,十三12),得以親近和事奉上帝。
3. 「侮辱恩典之靈」就是聖靈(六4),
三個分詞片語所指的是背道之罪──背棄了神的兒子和祂藉死確立的新約,背棄了聖靈和祂帶來的恩典,亦即是「把永生神離棄了」(三12)。「踐踏」與「神的兒子」並列,「俗物」與「成聖」並列,「侮辱」與「恩典」並列,「故意犯罪」為蔑視、全然拒絕神藉基督以大祭司身分獻己為祭所成就的救恩;
C 聖經的明證(十30-31)
30 因為我們知道誰曾說,“伸冤在我,我必報應。”又說,“主要審判祂的百姓。”
30 For we know Him who said, "Vengeance is Mine; I
will repay''; and again, "The Lord will judge His people.''
【注1】 伸冤原文無報復意,乃是對各方完全給與制裁。
首引句出自摩西之歌(申卅二35):「伸冤報應在我」,七十士譯本則為「在復仇的日子我必報應」,將前者的首部分與後者的末部分合併起來,便得本句「伸冤在我,我必報應」。與羅馬書十二章十九節所用的同一引句相符,保羅用此引句的目的,是要證明基督徒不可「為自己復仇」,因為復仇或伸冤是神的特權;作者用此引句的目的,卻是要證明神必報應。復仇的對象是那些因背道而變成上帝的「敵人」(27)的人。
第二引句也是出自摩西之歌,申命記卅二章卅六節(同詩一三五14)。把原指「伸冤」的字解為「審判」,用於背道者身上。變成「主要審判他的百姓」。基於祂的公義原則,祂不但要審判祂子民的敵人,也要審判祂的子民中間那些背約背道的人。
31 落在活神的手裡是可怕的。
31 It is a fearful thing to fall into the hands of the
living God.
大衛犯罪後要在三樣懲罰中選擇一樣時所說的話:「我願落在耶和華的手裏,因為他有豐盛的憐憫;我不願落在人的手裏」(撒下廿四14;代上廿一13)。大衛如此選擇,因他是信靠神的,他知道神會在懲罰中仍然顯出憐憫;
刑罰烈火與賞賜相對
3 鼓勵繼續持守所信(十32-39)
a 昔日的經歷(十32-34)--昔日的受苦是將來得賞賜的根據
32 然而你們要回想往日,那時你們蒙了光照,就忍受了各樣苦難中的大爭戰;
32 But call to mind the former days, in which, having been
enlightened, you endured a great conflict of sufferings;
「然而」表示,這種不斷回想的行動,就像上文的「來到……堅守……相顧」(22-24節)一樣,是避免陷入背道之罪及其可怕結果(26-31節)的方法。
蒙了光照,是剛信主或信後未久的情形;
33 一面被辱罵,遭患難,成了給眾人觀看的一臺戲;一面作了那些受如此對待之人的同伴。
33 On one hand, being made a spectacle both in reproaches
and in afflictions, and on the other, having become partakers with those who
are treated the same.
【注1】 戲--意公開展示,給人觀看之物。這事也曾發生在使徒身上。(林前四9。)
本節的原文結構確是指同一班人的兩種經歷:他們的受苦經歷部分在於「在眾人面前被辱罵,遭患難」,部分在於「成了遭遇同樣情形的人的同伴」。讀者曾因他們的信仰受辱罵,就是曾分擔了基督所受的凌辱。「患難」指外來的苦難,逼迫。辱罵是言語上的凌辱,逼迫則涉及身體方面的攻擊;兩者都是「當眾受」的。
一臺戲--「公開地使人成為被恥笑、受羞辱的目標」,當讀者「受嗤笑、凌辱和磨難」時,有一群人在圍觀。
34 因為你們同情了那些被捆鎖的人,並且你們的家業被搶奪,你們也歡喜接受,知道自己有更美長存的家業。
34 For you both sympathized with those in bonds and
accepted with joy the plundering of your possessions, knowing that you
yourselves have a better possession and one that abides.
【注1】 更美長存的家業,就是永遠的產業,(九15)也就是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存留在諸天之上的基業。(彼前一4)猶太人在舊約之下,承受屬地的事物為業;但信徒在新約之下,承受屬天的豐富為業。這更美長存的家業,乃是希伯來信徒的一大激勵,使他們能忍受屬地事物的損失。
b 將來的賞賜(十35-39)
35 所以不可丟棄你們的膽量;這膽量是會得大賞賜的。
35 Do not cast away therefore your boldness, which has
great reward.
【注1】 賞賜是在永遠救恩之外另加的。永遠的救恩是藉著信,與我們的行為無關,而賞賜是為著我們得救之後的行為(工作)。我們即使得救了,仍有可能因沒有主所稱許的行為(工作),而得不著賞賜,反受虧損。這賞賜要在主回來時,按我們的行為賜給我們。這要決定於基督的審判台,(林後五10,)並在要來的國度裡給我們享受。使徒保羅竭力要得獎賞,甚至摩西也望斷以及於那賞賜。希伯來的信徒在此受囑咐不要失去這賞賜─
要來安息日的安息,就是在要來的國度裡享受基督,並與基督一同作王。
36 你們所需要的乃是忍耐,使你們行完了神的旨意,就可以得著所應許的。
36 For you have need of endurance in order that, having
done the will of God, you may obtain the promise.
【注1】 對希伯來的信徒而言,這裡神的旨意就是走新約的路,並留在召會中,不退縮回到猶太教,倒要忍受猶太教的逼迫。這樣,當主回來時,他們就要得著所應許的大賞賜。
【注2】 這裡的應許,就是四9所說安息日之安息的應許;在那安息裡,我們要在要來的國度裡,與基督一同作王。這應許也是35節所說的大賞賜,就是39節所說的得著魂。這應許的條件就是要我們忍耐,並行神的旨意。這與九15的應許不同。
37 “因為還有一點點時候,那要來的就來,並不遲延。
37 "For in yet a very little while the Coming One will
come and will not delay.
這兩節主要引自七十士譯本的哈巴谷書二章三至四節,亦引用以賽亞書廿六章二十節的一個詞語。強化35-36節所發出的勸勉。一方面申明基督將要快來,另一方面,將截然不同的兩條路和兩種結果陳明在讀者面前──一是憑信而活,因信得生,另一是退縮背道,招致神的審判和定罪。
2:3 因為這異象有一定的時期,快要達到終局,並非虛謊;雖然遲延,還要等候;因為必然臨到,不再耽延。2:4 看哪,自高自大的人,心不正直;只是義人必本於信得生。
38 只是我的義人必本於信活著;他若退縮,我的心就不喜悅他。”
38 But My righteous one shall live by faith; and if he
shrinks back, My soul does not delight in him.''
【注1】 接著本節與下節,十一章給信下了完全的定義。
【注2】 直譯,魂。
退縮hypostéllō (/hypó, "under" and /stéllō,
"draw in") –draw under, pulling back to retreat (go
backwards); withdraw (shrink from); shun; "back off," especially due
to compromise.
在下一節,作者用自己的話將此對比表達得更為清晰。
39 我們卻不是退縮以致遭毀壞的人,乃是有信心以致得著魂psychēs的人。
39 But we are not of those who shrink back to ruin but of
them who have faith to the gaining of the soul.
我的義人必本於信活著---我們是有信心以致得著魂的人
我的---我們 義人---有信心 活著---得著魂
應許的內容--本於信活著,安息日的安息,國度,得著魂,家業,賞賜,要來的。
【注1】 希伯來的信徒退縮回到猶太教,就是退縮以致遭毀壞;這並不是永遠的沉淪,乃是受到活神的刑罰。
【注2】 這裡所說的遭毀壞,就是27~31節所說的刑罰,要臨到那些離棄新約,回到猶太教,因而踐踏神的兒子,將基督的寶血當作俗物,如同祭牲的血,又褻慢恩典之靈的人。
【注3】 得著,或,拯救,保全,據有。我們人有三部分,靈、魂和身體。我們的魂與我們的靈不同。當我們相信主耶穌而得救時,我們的靈就為神的靈所重生。但我們的身體必須等到主耶穌回來時,才能得贖、得救,並且改變形狀。至於拯救或得著我們的魂,乃在於我們得救重生之後,在跟從主的事上,如何對付我們的魂。我們現今若肯為主的緣故喪失魂,就必得著魂,在主回來時,就要拯救或得著我們的魂。這是所要給跟從主的得勝者國度的賞賜。
李630說:「魂得救〔本節〕與靈得救〔林前五5〕不同。……靈得救是永遠的。可是魂得救是有條件的。」但此看法將三元論的人觀硬加進經文裏去,而且按正文的解釋,原文所指的根本不是與「靈」相對的「魂」,而是永恆的生命
祭司出現次數 2-1 ,3-1,4-2,5-5,6-1,7-16,8-3,9-4,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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