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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01 23:36:22| 人氣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WTO的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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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所強調的是實現貿易自由化,提高全球的經濟資源配置與有效利用,從1948年GATT成立後數十年來,共進行八個回合的多邊自由化協商,因全球化進展使得參與會員不斷增加,討論的議題由原始的關稅減讓幅度與涵蓋產品項目的逐漸擴大,烏拉圭回合談判更將檢討項目延伸至貿易紛爭解決機制、服務業與投資措施的協定,也確立了WTO的組織準則。
一、WTO的成立準則
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GATT)於1994年4月15日,由117國代表共同在摩洛哥馬拉喀什(Marrakeh)簽訂烏拉圭回合談判的世界貿易協定,附帶通過於1995年1月1日成立多邊貿易組織(Multilateral Trade Organization, MTO),主要是促進GATT有關協定的執行,用以解決會員間的貿易爭端,其後改名為現行的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依據GATT條文可以歸納出其成立的基本準則為以下四點:(一)最惠國待遇原則:GATT第一條條文即明定一般最惠國待遇(General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條文中規定任一締約國對進口或出口任一締約國之任一產品,所給予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即無條件的給予所有其他締約國的同類產品。依上開最惠國待遇的涵義即包含了無歧視的普遍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二)互惠原則:亦即權利義務的平衡。(三)市場透明性原則:由於各國法律制度與GATT適用的差異,造成國際規範在各國內實施時欠缺透明性,所以由各國提出貿易政策報告書以配合TPRM制度的實施,此亦強調貿易量的公開以利於多邊貿易的談判。(四)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賦予不公平貿易對產業損害的會員,使用關稅或其他形式的保護措施。

台長: 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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