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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01 23:40:00| 人氣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WTO的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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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具體的業務範圍,依據烏拉圭回合談判小組相關談判內容可以概分為四類:(一)貨物貿易與關稅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 GATT):依據GATT成立宗旨,締約成員間體認,從事貿易活動時,應致力於提高生活水準、充分就業與有效利用資源,為達成此目標,成員需在互惠的基礎上,降低關稅,去除貿易障礙。此為WTO促進GATT有關協定的執行。(二)服務業貿易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依據揭示原則為,在公開及漸進自由化條件下,擴大服務業貿易,以促進各國及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發展,服務業貿易談判著重建立多邊架構原則,該架構應尊重一個制定其國內服務業法規所欲達成之政策目標,並顧及相關之國際組織作業。該協定經談判小組設定包括金融、電信、營建、專業服務、觀光、視聽、勞工流動、海運、陸運與空運十個項目。原預定於2000年開始另一階段協商,然而在1999年西雅圖會議協商失敗後已稍微緩慢,不過,美、日、加拿大、歐盟等已備妥部分服務項目的協商計劃書隨時展開下一階段會談。(三)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其揭示目標為,為減少國際貿易扭曲與障礙,應給智慧財產權適當保護,此保護措施不致成為新的貿易障礙,也要不損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組織規範。由於此協定於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未訂定開發中國家所能享有轉型期間的時限,仍有待進一步協商。(四)貿易政策檢討機制(Trade Policy Review Mechanism, TPRM):此為加強對締約成員貿易政策之監督與協調,於1989年GATT理事會接受TPRM及「貿易政策報告格式」,WTO亦延續TPRM 做法。此外,1996年於新加坡的第一回部長會議也增加了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 TRIMs),主要在促進多邊貿易架構下,可以確保全球外人直接投資的穩定和可預測性的議題。

台長: 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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