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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01 23:29:22| 人氣7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兩岸經貿交流的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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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交流早於1980年開放四個經濟特區來獎勵外資參與開發之外,大陸為推動兩岸貿易,並將對台貿易視為國內貿易,准許優先進口並免除關稅,而後於1981年改以調節稅來代替關稅免除之優惠。雖然我國政府未准許對大陸投資,然而隨著大陸對外開放的腳步,仍使台灣透過第三地轉運外銷大陸規模日益擴大;其後我國在1985年7月宣佈對大陸轉口貿易採取「不接觸、不鼓勵、不干涉」的原則,也因為大陸因外匯存底下降,限制消費產品輸入,使得當年兩岸轉口貿易皆呈現負成長。直到1987年我國政府宣佈解嚴、開放赴大陸探親並解除外匯管制,方便台資登陸,值此期間,大陸也適時頒布台資規定,1990年大陸成立海協會處理兩岸事宜,國內也成立陸委會與海基會主導兩岸交流政策,並公告「准許對大陸地區間接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項目表」,使得兩岸轉口貿易正常化,1992年我國完成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更落實兩岸人民權益的保障,1993年兩岸於新加坡的辜汪會談更是歷史性善意的互動接觸;值此期間,大陸於1994年通過「台商投資企業法」(台資法),進一步保障台資所投資的企業,而1995年大陸對我國的文攻武嚇、飛彈試射,使我政府於1996年採取戒急用忍的政策回應,1998年辜汪台北會談就事務性議題完成協議,此一時期因大陸1997年江澤民在十五大報告中所提出的:積極合理有效的運用外資的策略,使得台商投資由勞動密集的中小企業轉變為技術合作及土地開發的大型企業。我國政府為因應加入WTO後兩岸交流事宜,針對兩岸商品貿易的調整事項包括:一、開放兩岸貿易商直接交易;二、分階段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三、調整大陸物品進口審查機制;四、強化大陸物品進口防禦機制。


台長: 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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