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為協助地方銀行之不動產擔保放款抵押權與債權出售,於1933年制定抵押證券法,准許抵押權與債權以抵押證券的方式出售,復於1987年通過抵押證券業法以強化業者的管理,惟發展情況並未樂觀,其後於1992年通過「事業特定債權管理法」(Regulations of Business Concerning Specified Claims; MITI Law),但僅允許少數資產如租賃、消費性分期付款 (如汽車貸款)、信用卡等項目予以證券化,且限制少數取得執照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SPC) 或信託銀行才可承作。由於初期相關配套法令不完全和市場及投資者的認識與需求不足,因此限制了該項金融商品在日本的發展。直到1993年日本修改證券交易法,正式將住宅貸款債權信託受益憑證改列為有價證券,增加其市場流動性,其後於1994年6月通過「不動產特案共同事業法」,1994年9月准許國內發行資產擔保證券;1998年陸續實施特殊媒介公司法(SPC)、債權轉讓特例法、公司型投資信託法,賦予銀行持有住宅貸款債權轉讓給特殊媒介公司時,如前往法務局登記,即可對抗善意第三人,無需債務人承諾或通知。依新SPC法所成立之特殊目的公司 (SPC,或稱Tokutei- Mokuteki-Kaisha (TMK))共有37個。除此之外,1999年初實行的「債權服務法」(Servicer Law) 亦明確定義債權服務者 (Servicer) 的法律地位與規範,以及「出資法」(Investment Law) 的修正,都直接或間接地促進日本證券化的實行。1999年開始,銀行開始以證券化方式處理債權,例如三和銀行、東京相和銀行即透過特殊媒介公司SPC,將住宅貸款債權予以證券化,也使日本於1999年證券化商品的發行量為美金232億元,較1998年之125億元成長約86%。由日本發展的過程可以瞭解,由證券化法令發布後,經過數十年不斷的調整與經驗累積,才有銀行放款債權證券化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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