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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17 22:26:47| 人氣1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美國對於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處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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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FDIC ,RTC在處理發生經營危機的金融機構時,根據其資本等級施予不同的處理措施,經評估尚有繼續經營價值或考量倒閉處理之外部成本較高的金融機構,給予繼續營運財務援助、寬容計劃等協助復生、再生措施,對於無繼續經營價值的倒閉機構,採取購買與承受交易、現金賠付、保額內存款移轉、成立過渡銀行、接管等措施。
(一)繼續營運財務援助(Open Bank Assistance, OBA)
對於經營瀕臨倒閉的要保機構,提供的援助包括給予貸款、協助合併或購買資產;不過給予協助時都會要求銀行改變管理策略、並分散或改變股權結構。此法施行初期,FDIC 僅對有繼續經營價值之金融機構採行,其中最著名的莫過於1984年處理Continental 經營不善案,由於當時Continental 帳上持有的51億美元的能源貸款持分皆為不良放款,管理階層無法扭轉經營劣勢,遂發生嚴重擠兌;依據當時FDIC的評估顯示:Continental 要保存款估計為40億元,佔總資金來源的百分之十,然而深入了解存款結構發現,至少兩千家銀行是Continental的存款人,其中五十至二百家可能會因此備感壓力,如任其倒閉,長期成本難以估計,賠款基金亦將遭受極大的威脅。之後,銀行太大不能倒的爭議開始蔓延,不過隨著FDICIA公佈後,規定FDIC使用OBA前必須說明成本最小的利基後,1992年以後已未再採用此一措施。
(二)寬容計劃(Forbearance Programs)
本項計劃主要透過承諾、保證及例外管理等措施改善其資產品質或提高購併意願,以協助辦理農業放款、能源放款較為集中的地區銀行,因為經濟因素改變而影響經營體質的銀行,包括下列措施。
1、所得維持合約(Income Maintenance Agreements)
1980年代初期,面對高利率且變動不定的時期,對於持有大量適用長期固定利率擔保物的相互儲蓄銀行(mutual saving bank, MSB)而言特別深受影響,FDIC 經由所得維持合約,約定保證買受資產的市場報酬率,藉由承受市場利率風險,強制經營不善的儲蓄銀行與經營健全的銀行或儲貸機構合併,以協助解決合併的困難;由於利率風險由FDIC承擔,有助於資產收益的改造而提高購併意願,據統計自1981年至1983年共有11個案例藉此完成。
2、淨值憑證(Net Worth Certificates, NWC)
本項計劃由FDIC認可合格機構取得FDIC本票,代表現階段損失用以交換憑證,並視為該機構資本的一部份,以符合申報及監理目的;FDIC的做法是購買相當於該機構淨損失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憑證,直到重建後的資產負債表出現獲利結果或安排未受援助者與較強機構合併以前,NWC計劃准許尚具支付能力且經營情形良好的機構繼續營運;依據29家適用本計劃的儲蓄銀行中,有22家不需進一步協助,終能清償其淨值憑證,7家儲蓄銀行仍需求助FDIC提供其餘的財務援助,其中4家為再度援助,其餘3家則在FDIC援助下併入較健全機構。
3、資本寬容(Capital Forbearance)
1986年由聯邦主管機關發布聯合政策聲明,准許農業銀行與集中於能源信用放款之銀行,適用資本寬容計劃,本項計劃由經營良好與經濟結構健全的機構指導;適用的機構期資本比例至少應達百分之四,資本孱弱部位必須係由外部經濟問題所引起,而非人為管理不當、超額營業費用或超額股利所衍生的問題。總計有301家辦理辦理能源與農業放款機構約計130億美元資產適用本計劃,其中236家銀行未接受FDIC的援助仍繼續營運或合併,65家銀行未能度過難關而倒閉。
4、貸放損失分擔計劃(Loan Loss Amortization Program)
1987年國會通過銀行公平競爭法(CEBA)後,另授權FDIC使用其他寬容計劃以解除農業危機,本計劃主要提供體質仍健全之銀行抵擋農業蕭條的另一措施,准許小型銀行對主要農業客戶提供農業放款的損失可於會計上遞延認列,允許銀行分7年期間攤銷這些損失;適用對象為總資產小於1億美元且至少總放款之百分之二十五係辦理合格農業信用業務者,經營體質健全無須注入額外資金支應。總計參與此一計劃共33家,27家繼續營運,2家被合併,有4家倒閉。
(三)購買與承受交易(Purchase & Assumption, P&A)
FDIC 擔任清理人時,在考量承受所有存款及其他負債下,將倒閉銀行或儲貸業全部資產或重要資產售予另一家要保機構,買受人亦限量購買速動資產(現金及約當現金),至於倒閉機構放款風險係由FDIC自行承受,此即全行購買與承受交易(whole bank P&A);後來因承受的資產過多,開始嘗試運用賣權選擇權(Put Options)移轉給買受銀行,即准許買受銀行在特定期間內,對於無意持有的資產有權返還FDIC,以吸引買受銀行承受資產並減少FDIC首次支付買受銀行現金的壓力,另亦採取瑕疵擔保聲明書(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註1)之配套措施;此後,並擬議給予接手最多資產的投標者優先權,當時只要處理成本小於清算成本即可適用,然而自FDICIA施行後,需受最小成本原則的規範,另一方面儘早將資產移轉以保持其流動性愈顯重要,全行交易P&A已不再具有競爭力。進入1990年代,處理大型銀行倒閉案不易取得買受人對商業放款組合的合理投標,為說服意願不高的買受人參與購買此類放款,FDIC發展出全行P&A交易與損失分攤模式(註2),以填補特定問題放款組合大部分損失方式,降低買受人風險,而由買受人同意負責吸收該資產組合中剩餘的損失,此項模式使倒閉機構資產留在銀行部門,也可減少保險基金立即支付的現金壓力,並且透過併購銀行與FDIC共同利益的結合,使併購銀行致力於不良放款的管理與催收;尤其,在FDICIA制定後,P&A購買資產的各式組合結構中,投標人得選擇僅辦理要保存款投標,使得此一模式更加盛行。
(四)直接存款賠付(Straight Deposit Payoff)
選擇採用現金賠付的方式處理倒閉機構,一方面是因為小型金融機構倒閉時較易採行,另一因素則是因移轉存款附加價值較不吸引其他金融機構接手,或是處理成本較小時;1980年初期,對於倒閉的金融機構,存款人需親自到倒閉機構 FDIC 代理處辦理,其後電腦自動賠付系統的採行,存款人可要求郵寄支票,FDIC透過電腦帳戶及契約事項直接辦理,隔天要保存款戶就可收到支票,可免除其排隊等候之苦。另為保障非要保存款戶無可預期的資金凍結,FDIC 與RTC 均設有墊付制度,即依照倒閉機構清理資產的預估價值,立即支付非要保存款人,此即修正型現金賠付(modified payoff),准許儘快提供非要保存款人一部份現金。
(五)保額內存款移轉(Insured Deposit Transfer, IDT)
此亦為存款理賠方式,係指關閉銀行或儲貸機構之要保存款,移轉至承接機構或該地區代理機構,並由代理機構對倒閉機構存款人保額內存款進行賠付,或應客戶要求在該代理機構內為客戶開立新的存款帳戶;由於移轉存款對於代理機構增加業務擴張經營效益,一般都會樂於辦理,或出價參與競標。總計自1980年至1994年間,由FDIC處理的1,617家問題倒閉機構中,對要保機構辦理存款理賠有296家,其中176家採IDT方式辦理;至於RTC處理的747家倒閉機構中,有250家對要保機構存款人理賠,其中158家採IDT。
(六)過渡銀行(bridge bank)
1987年國會通過銀行公平競爭法(Competitive Equality Banking Act, CEBA)授權FDIC成立過渡銀行,購買即將倒閉機構之資產負債,直至清理完成;其體制上是暫時性的銀行架構,由FDIC負責管制,並設計如何接手經營以及繼續提供該行客戶相關銀行業務的服務,其存續期為兩年,必要時得延長為三年,此暫時性的過渡銀行架構,提供FDIC控制倒閉銀行業務的時間,得以穩定該行狀況並決定最適當之永久性解決措施,此外,亦使FDIC擁有充分之處理彈性,處理倒閉機構的重組與行銷。自1987年至1994年共設計32家過渡銀行,處理114家倒閉銀行,約佔總數百分之十,處理總資產約900億美元,佔倒閉銀行總資產百分之四十五。
(七)接管(conservatorship)
FIRREA 賦與FDIC與RTC暫時管理問題機構的一種合法程序,在此過渡清理方法下,當機構倒閉後,立即任命新的金融機構擔任接管代理人,新機構從倒閉機構清理人手中承受特定債務並購買特定資產;通常在直接接管下,得任命FDIC與RTC擔任接管人,一般接管人依據適用的聯邦法規或州法令,暫時承受該機構所有的營運責任。由於FDIC已有法令賦與過渡銀行之措施,實際上僅對一家機構實行接管,而RTC於1989年成立之時,負責承辦已處於接管狀態之倒閉儲貸機構即達262家,當時RTC接管任務主要有三點:一、監控業務並恢復存款人信心;二、評估該機構營運情形並決定最適成本處理方法;三、藉由降低營業損失,限制放款業務成長,禁止從事投機業務,杜絕任何舞弊、浪費及內部紛爭情事,使該機構得以安全穩健繼續營運。透過接管程序准許RTC掌握大量機構,並開始進行清算程序,自RTC成立至1995年6月,RTC運用接管方式處理高達706家問題機構。
(八)分行分割(Branch Breakups)
有鑑於承購人不願意承受多銀行或多分行的所有存款,FDIC 藉由分離出售每一分行的方式,取代一次交易整個機構,較能獲得較好的價格,在1980年代以前,偶有使用分行分割的方法,不過大都是整批承購權的競標者較少時才運用,由於分行分割處理,使小型機構能就特定分行或市場參與競標,通常較能吸引較多投標人以及高的出價。1990年初期,大型問題銀行倒閉,其存在多家分行減少承受銀行買受意願的問題,成為RTC關切的焦點,主因出現過多接管分行使得處理期間,與其他健全機構相較,減少市場競爭力。為因應此現象,RTC發展分割分行交易模式,透過強化分行經營價值,吸引投標者參與競標,逐步或分批出售倒閉機構。總計在RTC負責處理的747家倒閉機構中,有153家適用分行分割方式完成處理(註3)。

註1:瑕疵擔保聲明書主要在於保護貸款購買者,因無足夠審視資產品質期限所訂定的條款,對於相關潛在的問題諸如貸款契約遺失、權狀瑕疵或付款情形異常等,得於購買後一定期限或資產存續期間獲得保障。
註2:全行購買承受交易與損失分攤模式主要在限制購買大量問題資產的風險,在損失分攤期間內(通常為資產移轉後三至五年內),FDIC負擔實際呆帳減去回收收入再加計補償費用後的八成,至於回收分攤期間(通常與損失分攤期間並存或再加計一至三年),實際回收金額扣除回收費用之八成應返還FDIC。另實際呆帳費用超過FDIC原預期金額的損失部分,則由FDIC與購併銀行分別以九十五及五的分帳方式分攤損失。
註3:FDIC自1980年至1994年共處理1617家倒閉銀行,RTC自1989年至1995年共處理747家倒閉機構,其採行的方式統計如下,以直接存款賠付方式者,FDIC與RTC分別為120家、92家;以財務援助方式者,FDIC有133家,以保額內存款移轉方式辦理的,FDIC與RTC分別為176家、124家,以購買與承受方式處理者,FDIC與RTC分別為1188家、378家,以分行分割方式處理者,RTC有153家。


台長: 隨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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