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資產拍賣與密封投標
自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初期,問題銀行的增加使得FDIC清理期間持有的資產持續增加,原以出售單一資產處置方式已不敷使用,故大量改採拍賣及密封投標的方式處理帳上資產,而RTC成立之初,更是肩負清理不良資產的重責,故亦積極處分持續增加的債權,為減輕投標人疑慮,除了參考FDIC提供瑕疵擔保聲明書(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之外,亦配合提供出賣人融資(seller financing),增進投標人參與的意願。
(二)資產管理合約(Asset Management Contract)
本措施運用私人部門資源協助處理的經驗,針對資產管理與處置訂定契約,以達成預期清理目標。FDIC於1984年首次使用簽訂資產管理契約方式處理Continental Illinois National Bank and Trust Company案,由FDIC購入35億美元的問題資產,此即提供繼續營運財務援助(OBA)交易處理的部分作法。其架構為Continental 設置由250人組成的專案小組,稱為FDIC資產管理組(FDIC Asset Administration, FAA),與銀行共同清理資產。FAA得全權管理並處置問題資產,由FDIC依據淨回收額支付費用成本及獎勵費。1988年以後FDIC取得大量倒閉資產以後;為加速資產的變現性,另行研議對帳面價值逾十億美元的資產組合簽訂資產清算合約(Asset Liquidation Agreements, ALA),仍維持存款加費用成本的特色,退還資產清算合約人所有營運費用成本,包括所有與清理資產相關費用、經常性支出管理、薪資及職工福利,再加上獎勵費,合約存續期平均為四年五個月;至1992年發展出地區型資產清算合約(Regional Asset Liquidation Agreements, RALA),除了區域性的限制外,主要差別在於退還簽約人部分是與資產有關聯的費用,以便有效控制成本。至於RTC方面,於1990年8月首次引進,合約內容的設計以管理處置不動產及逾五千萬美元之不良放款組合為主,其名稱為資產管理與處置標準合約(Standard Asset Management and Disposition Agreements, SAMDA),合約平均存續期為三年三個月,費用結構為管理費、處置費及獎勵費,管理費係依據合約內容規定資產剩餘價值按月支付,處置費係合約簽定人處置資產後獲取的費用,如於特定期間內完成資產處置可得到額外獎勵費。其後,RTC為進一步促使職員積極促銷出售資產組合,並減少成本支出,於1992年1月將原SAMDA合約的內容修正為SAMA(Standard Asset Management Amendments)修正案內容主要在於降低RTC支付給合約簽定人的處置費。總計FDIC與RTC簽訂管理處置資產合約逾十八萬七千件,管理處置資產帳面價值高達七百八十億美元。
(三)住者有其屋計畫(Affordable Housing Disposition Program, AHDP ,AHP)
本項計畫的目的,在於提供中低收入戶實現其自有房屋的美夢,或有能力達成其租屋機會的生活水準。FDIC與RTC之住者有其屋計畫除了提供頭期款的信用貸款外,並提供房屋修繕之資金。總計本項計畫,FDIC與RTC分別出售533戶、81,156戶多戶家庭房產及2,400戶、27,985戶單戶家庭房產,縱然二機關實施本計劃處理的資產數量與總資產相較僅佔不到百分之零 點五,但協助低收入戶有機會取得自有舒適房屋,有其重要的政策意義。
(四)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s)
證券化的過程是將擁有相同預期現金流量及類同特性的資產,包裝成具市場投資特性的付息債券,其中最常見的證券化產品為擔保抵押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y, MBS)。美國證券化市場,主要係透過聯邦全國抵押協會(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 Fannie Mae)與聯邦住宅放款抵押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reddie Mac, Freddie Mac)銷售,RTC為加速擔保抵押貸款得以證券化,與Fannie Mae 及Freddie Mac二機構簽訂代理人交換計畫(master)協定,由RTC將合格貸款銷售給 Fannie Mae 與Freddie Mac,經該二機構包裝成較具流動性且保證支付本息的證券後,轉銷給投資者,通常RTC以收取現金或二機構有價證券等方式售出合格之抵押貸款,Fannie Mae 與Freddie Mac從價格中保留部分款項,作為現金擔保,以提高RTC抵押貸款信用。RTC對於未符合Fannie Mae 與Freddie Mac規定的貸款,決定以個別證券化的方式銷售,藉此提高資產回收價值與加速資產銷售;1991年6月以住宅貸款開始第一次證券化交易,定名為RTC1991-1,並將不符證券市場標準的八十九天以內逾期放款納入銷售群中,採行保留資金方案,其後發行的證券大致與第一次的模式相當,不過已由單一金融機構的資產組合發展為數家接管金融機構資產組合,直至1991年10月短短四個月時間,其發行金額已逾五十億美元,儼然成為抵押擔保證券最大發行者之一,總計RTC結束營業前,共完成45項住宅證券化交易,發行金額達250億美元,27項商業抵押擔保證券化交易,金額170億美元。FDIC則於1994年8月第一次發行,以197家倒閉機構商業不動產抵押貸款為標的,金額七億六千二百萬美元,其後於1996年12月再次發行,仍受投資者熱烈參與,總計FDIC處置資產亦高達440億美元。
(五)權益合夥(equity partnership)
本方案為RTC創新採用的資產處置措施,由RTC出售自倒閉機構取得之不良資產組合,移轉給介於私人部門公司與RTC間之合資企業,主要係借重私人部門的經驗與效率,提高資產處置的現值,求取最大的回收收益;其中RTC以不良資產作為隱名合夥之股金,而民營投資者投入現金與資產管理服務,擔任出名營業人,並控管合夥資產之管理與處置,由於實際成效需視回收結果而定,故民營投資者大部分係由有催收經驗的企業入股。總計RTC自1992年12月至1995年10月共進行72個權益合夥計畫,帳面資產達214億美元,如加計FDIC跟進採行的合夥計畫,資產所有權帳面價值已達250億美元。
(六)經理人責任請求權
FDIC與RTC審視倒閉銀行與儲貸機構經理人的責任時發現,數以千宗的訴訟案件與前任董事、職員、律師、會計師、鑑定人及儲貸機構相關之專業人士有關,總計在清理期間FDIC與RTC計收回逾五十億美元之債權請求金額。
(七)外部顧問
為因應日益增加的資產所面對的法律訴訟案件,FDIC與RTC亦借重私人部門外部顧問的專業能力以有效的處理有關FDIC擔任清理人與RTC擔任清理人與接管人所面對的大量訴訟案件,法律事務層面廣泛,包括解決放款問題、合約糾紛、資產買賣、票據債權與擔保品催收、侵權行為以及股東訴訟等,以及資產管理、拍賣行銷及經紀服務等法律服務案件,在私人部門可提供較有效率及最小成本前提下,以聘用外部顧問方式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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