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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09 14:43:01| 人氣5,917| 回應4 | 上一篇 | 下一篇

張*雅小妹妹 V.S. 散播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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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廣告,一名胖小弟掉了包餅乾,被年紀長他許多的大哥哥撿到。小弟說:「哥哥,這是我的掉的!」。
哥哥帶著狡詐的神情說:「你叫什麼名字???」
小弟說了自己的名字後,哥哥奸笑地說:「不對喔,這不是你的餅乾,上面寫著張*雅小妹妹!!!」,說完便帶著餅乾揚長而去,留下小弟一臉茫然。

看到這個廣告,我實在笑不出來。
這則廣告要傳遞什麼訊息???因為餅乾好吃,所以強佔他人食物是可以被理解的行為???
如果現實生活中,人人都耍著小聰明搶占他人財產,大家還笑的出來嗎???
有人說:「不過就是一則廣告,幹嘛要這麼嚴肅對待???」。
是啊,何必這麼嚴肅呢。只是,生活中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行為,不斷地上演著,我們有足夠的理解力,去思考每個新聞背後的意義與真相嗎???還是囫圇吞棗地接受所有人給予的答案???

昨天在中國時報看到一篇報導:「男男口交光碟屬猥褻物,改判有罪」

楊姓男同志醫師上網和人交換色情光碟被逮,被依妨害風化罪起訴。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光碟中「男男口交」、「男男肛交」等影像不算猥褻物,判楊無罪,檢察官認為判決離譜,提起上訴。高院推翻一審見解,認定男男口交、肛交光碟屬猥褻物,改判楊醫師有罪,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二年定讞。

至於扣案的一百片「男男肛交」、「男男口交」光碟,則依法沒收。

此外,地院認為員警是以「釣魚」方式違法誘捕楊醫師,扣案光碟及翻拍照片沒有證據能力,但高院支持檢方見解,認定警方釣魚偵查所蒐集的證據,仍具有證據能力。

這起判決曾經喧騰一時,由於台北地院認定「男男肛交」、「男男口交」光碟,不屬於猥褻物,引發檢方及社會議論。檢方在上訴書中,還嗆法官「敢問法官是否願意以光碟與家人共賞?」。

某知名醫院楊姓同志醫師,在前年十一月十九日化名「阿力」在住處上「同志銀媒」網站的「香蕉留言板」,留言「雙連站換片…歐美日本都有…換二十片以上…只換片…其它見面再說…無誠勿打」。

警方去年五月七日將楊約出交貨,並將他逮捕,查扣一百片的男同志猥褻光碟,檢察官起訴楊,楊被台北地院簡易庭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二年,楊不服上訴,結果台北地院改判他無罪。

一審法官援引大法官釋字六一七號解釋,指扣案光碟並非「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之猥褻物品,認為是同性戀屬正常性行為的一環,應受法律保障,並指男男肛交,一般人看了只會噁心,不會引起性慾,非屬猥褻物品,法官的特殊論點令檢方譁然。

高院判決書指出,大法官解釋的猥褻物品分為「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價值」之「硬蕊」(HARD CORE)猥褻物品,及「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猥褻物品。

而扣案的一百片光碟,均為男男肛交、口交、愛撫、自慰及性器特寫畫面,雖非「硬蕊」猥褻物品,但縱觀光碟聲音、影像仍與性本身密切相關,且會讓男同志刺激或滿足性慾,並令一般人排拒,客觀上已屬猥褻物品無誤。

高院指出,楊交換光碟方式是將機車停在員警車旁,將一百片光碟置於員警車內,難認楊有對於猥褻光碟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而且楊交換光碟的網路留言版,並未限制網友身分,事後楊在警方去電時亦未刪除網路留言,因此楊的行為已構成散布猥褻物的犯罪要件。

高院認為一審判決可議,改判楊有罪,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全案定讞。不過,高院認為,楊醫師犯罪時仍是學生身分,因一時失慮而犯罪,應無再犯之虞,同時宣告他緩刑二年。

我並非出身法律系,所以,想請問有法律背景的朋友:

1.
朋友間相互交換色情影片,算是散播猥褻罪嗎???
或者跟不認識的人換片,才構成「散播」的解釋???(因為楊醫師只是換片,並未涉及商業行為哩~~~)
散播猥褻有無數量的限制???比如說一百片???那只有交換十片,算不算散播猥褻???
只有交換一片呢????算嗎???

2.
看完報導,我實在搞不懂楊姓醫師被判決有罪的真正理由,到底是什麼???
(1)因為他跟網友交換影片,所以觸犯妨害風化罪???
(2)因為他”可能”將色情內容的影片,交付給未成年的少年欣賞???
(3)以上皆是???

「高院指出,楊交換光碟方式是將機車停在員警車旁,將一百片光碟置於員警車內,難認楊有對於猥褻光碟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而且楊交換光碟的網路留言版,並未限制網友身分,事後楊在警方去電時亦未刪除網路留言,因此楊的行為已構成散布猥褻物的犯罪要件。 」

所以,楊只要將光碟包裝好,就不算妨害風化囉???
另外,並未限制網友身分,指的是什麼???有什麼身分換片,不算犯罪的嗎????
如果楊姓醫師被叛有罪的原因是:不準拿著色情光碟片到處跑。
那麼,他跟什麼年紀的人交換影片,又有何重要????基本上,即使是跟成人交換影片,也算犯罪,不是嗎????

3.
「扣案的一百片光碟,均為男男肛交、口交、愛撫、自慰及性器特寫畫面,雖非「硬蕊」猥褻物品,但縱觀光碟聲音、影像仍與性本身密切相關,且會讓男同志刺激或滿足性慾,並令一般人排拒,客觀上已屬猥褻物品無誤。」

所以只要跟性能產生聯想的物品就算是猥褻品囉???
那麼:女性只要在公共場合穿著迷你裙,雖非「硬蕊」猥褻物品,但縱觀走路姿態、聲音腔調仍與性本身密切相關,且會讓男性同胞刺激或滿足性慾,並令某些人排拒(老人家常會罵年輕女孩子衣服穿太短哩),客觀上已屬猥褻物品無誤。

或者:男性只要在公共場合裸露上半身,雖非「硬蕊」猥褻物品,但縱觀走路姿態、聲音腔調仍與性本身密切相關,且會讓女性、或某些男性同胞刺激或滿足性慾,並令某些人排拒(很多人看不慣男生老愛露上半身),客觀上已屬猥褻物品無誤。
這樣的說法,是否也說得過去????

4.
既然交換A片,就是散播猥褻物。
那麼,交換色情書刊、電動棒、充氣娃娃.....等等,算不算是散播猥褻罪。
(原來性愛是骯髒、猥褻的事物啊~~~)

5.
如果整個案件只是單純地:交換A片即是散播猥褻物。
那麼,報紙的重點應該只是:楊姓醫師跟網友交換A片,遭法院判決散播猥褻、妨害風化罪。
這麼簡單的原因,卻硬要牽扯出:A片是猥褻物(原來員警都不看A片的啊!!!)、不斷強調楊姓醫師是男同志、法官敢跟家人一起欣賞影片嗎???.........等等等。
林林種種的指控,是為了加強高院判決的正當、正確性???還是予人欲蓋彌彰的掩飾????

不管是電視媒體、廣告、新聞,總有些意識形態讓人覺得很悶。
比如說張*雅小妹妹引發的貪小便宜、強佔他人物品的玩笑。
或是色情光碟所引發的討論與報導,以後,如果有人要找你/妳交換A片,最好小心點吧,因為,那個交換的人,可能是哪個充滿正義的警察哩。

我以為咱們國家很自由哩....。

台長: hatso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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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羊鬍
檢方嗆法官「敢問法官是否願意以光碟與家人共賞?」。 ......我想不管異性同性...應該都很難與家人共賞吧!!!

其實這句話的用意是檢方要&quot誤導&quot並&quot假設性&quot的問法官是或否...造成法官在認同上不得不選邊!!!(其實根本不要理這句話才對!!)

PS:建議將第一則色情留言刪除...不要不理他...不然你等於是在間接散播!!!



加油,好嗎?
2008-06-09 20:37:40
版主回應
上面的色情留言已經刪除了,所以我沒有散播猥褻了吧???

我會努力的,好嗎???(請別在學星光講話了喔!!!!)
2008-06-10 07:42:52
冰藍北極
(笑.....)
大推!!!!
XDDDDDDDDDD!!!
2008-06-16 23:12:28
版主回應
: ) 呵呵~~
2008-06-17 07:55:18
妖魔級辣妹
那個張x雅廣告不知是誰想出來的
我覺得一點都不好笑
更不會想去買
失敗的廣告
2008-06-30 10:25:20
版主回應
對啊~~我真的不愛這個廣告耶.......
可是還是猛播~~效果搞不好不錯吧~~
2008-06-30 16:02:13
Luke
交換A片侵犯智慧財產權,香功也別氣了,台灣針對色情兩字的觀念本來就充滿疑竇,一邊保守一邊又開放,完全視情況而定。連我文章的露屁股圖都不行哪(PC最保守了...)
2008-07-23 20:34:18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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