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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21 01:57:41| 人氣13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筆記:開車失手奪人性命該當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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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天忙於接單,跑案子,連之前天天去山上走走的休閒活動也暫時停下了。昨日車行台三線,行經內灣附近,乍見山頭油桐花滿山含笑,不由得放下手邊工作,任性給自己放了一個下午的假。準備吃好的,然後再去山裡走走看花賞花。

不料,路上不巧聽到一則令人沉重消息。某個友人親戚,一個二十郎噹年輕爸爸人上班途中被一輛小客車撞到,他的摩拖車倒向快車道,然後被剛好來到大客車又補了一記,這突如其來飛來橫禍,連幸運之神也來不及出手反應,這個年輕爸爸就升天了。留下新婚妻子,和一個不滿百日稚子。又一個巢,遭無情風雨打散人間悲慘故事。

對於台灣人來說,這是再熟悉不過車禍場景。是非曲折自有公斷。問題是公斷後,法律怎麼懲罰那個粗心大意肇事者呢?

同行友人問起貓頭鷹:「檢察官讓肇事者用五萬元交保,是不是意謂他會被判很重呢?總算這樣,讓悲痛欲絕家屬稍稍得到一絲絲安慰了!」

貓頭鷹一時語塞,答案含在口裡,進退兩難。

貓頭鷹不由自主打開電腦,查了事故發生地法院判決。經隨機抽查統計15件94年10月至12月間因車禍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在桃園地院判決後,結果分析如下:(判刑3月→1件);(判刑5月→3件);(判刑6月→6件);(判刑7月→2件);(判刑8月→1件);(判刑10月→2件);

過失致人於死依據刑法第276條第一項規定:其法定刑為兩年以下,但從上述隨機抽查判決表列可見真正被判足二年之罪刑竟然是零!最重才判了10月,足見台灣法官對用車過失殺人採輕判態度!

再依據同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現行實務運作,過失致人於死只要判六個月以下,大部分可易科罰金,用一天900元折算只要繳得起新台幣162,000元(900*6*30)罰金,根本不用作牢。

結論是在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不高,法官又輕判肇事者情況,家屬只能盡可能循民事求償程序救濟,拿錢聊補傷痕而已!遊戲規則如此,很無奈!

以往常見報載砂石車殺人事件,馬路屢見開車橫衝直闖不把他人生死當回事車輛,馬路已儼然如虎口,但看懂遊戲規則和裁判者判斷以後,讓人更想問的是,究竟是何種遊戲規則,不去降妖除魔,卻反而縱虎歸山,把這隻虎養大又養兇了呢?

友人再度追問著:「律師您說那個兇手,在法律上他到底會被判多久呢?」

這次貓頭鷹真的是回答不了這個難題。

台長: 貓頭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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