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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8 04:32:20| 人氣3,3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水門案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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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問我水門案件的事,這個案件從「普通刑案」升高到「大陰謀」的層次,確實是美國歷史上的一椿傳奇,除了著名的電影「Nixon」之外,勞勃瑞福及達斯汀霍夫曼也拍過一部「All the President's Men」(「全是總統的人」)也頗膾炙人口。我乾脆在此把我過去的學位論文內容拿出來貼在這兒,敘述當年案件發展的始末,有點硬,請大家自己看吧。


1. 初期發展與入侵者的司法審判(1972年6月至1973年5月)

1972年美國總統大選正進行得火熱,共和黨的現任總統尼克森與民主黨的候選人麥高文對決。6月17日,位於水門大廈的民主黨全國委員會遭「盜賊」侵入,五名任職於共和黨總統競選連任委員會的工作人員當場被警方逮捕。白宮當時稱之為「三流竊盜未遂」(a thirdrate burglary attempt),在未來的兩年裡,卻引發了一連串的重大事件。

該案發生後,由於華盛頓郵報記者Bob Woodward及Carl Bernstein兩人深入追蹤報導,指出白宮內部有高層人士涉入教唆,因而導致案情升高。事件發生後5天,尼克森即宣布「白宮與此事件並無關連」。8月底,他除了重申政府方面無人涉入此事件,並保證充分調查,懲處罪犯。10月3日眾議院銀行暨貨幣委員會主席即嘗試提案傳喚證人,調查總統大選中共和黨的財務行為是否有違反銀行法的行為,但是提案在委員會中就被否決。

司法審判的速度也非常快,從事入侵工作的Liddy與McCord在1973年1月30日就被宣告有罪。承審法官John J. Sirica警告兩人,他們最高可被處以40年的徒刑,但是他們可以把其他涉案人士供出而獲得從輕發落。3月23日Sirica收到一封McCord的信聲稱遭到政治壓力,而不能供出其他人。5月17日尼克森提名新的司法部長Eloit L. Richardson,他在參議院任命同意聽證會上保證必定追查到底,他隨後即任命哈佛大學法學教授、曾任甘迺迪及詹森政府司法部次長的Archibald Cox擔任特別檢察官(special prosecutor)調查起訴涉案嫌犯。

2. 參議院開始調查(1973年2月至5月)

1973年1月國會開議之後,眾議院即授權司法委員會在內的幾個委員會調查該事件。2月7日參議院則通過多數黨領袖M. Mansfield提案成立一個七人組成的「總統競選活動選任委員會」調查本案。3月12日尼克森以行政特權為由,拒絕白宮幕僚到國會作證,被委員會方面駁斥。到了4月尼克森改口說:政府人員特別是白宮人員「被要求就此事件完全地合作,任何人、任何企圖掩蓋此案件者均應受譴責」。一些官員即出現立場動搖,紛紛尋找逃生之道。5月3日白宮方面發表:「總統希望將行政特權的主張維持在最小的限度內」,該特權只限於有關總統的對話、助理間有關與總統交換意見的對話、總統書信及國家安全四種事項。5月29日尼克森表示他不會提供口頭或書面證詞給國會或大陪審團,因為他相信這樣做「在憲法上是不適當的」,並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7月6日他又重申了這個原則:如果總統把辦公室中的私人文件及幕僚準備的文件公開,則總統將難以行使職權。

3. 水門事件聽證會(1973年5月至8月)

水門事件委員會在5月17日到8月7日舉行37天的公開聽證會。從6月25日Dean的作證,委員會得到重要的證詞,指控尼克森濫權、聯邦調查局與中情局妨害調查工作、行政部門貪污受賄等情形。而7月16日出席作證的總統安全事務副助理Alexander Butterfield,無意中在證詞裡透露出白宮中的若干房間裝有錄音設備的事實。

7月23日國會頭一次對總統發出傳票要求調閱錄音帶 ,差不多同時特別檢察官Cox也對總統發出相同的傳票要求調閱關鍵日期的9卷錄音帶。延燒至次年7月24日最高法院做出不利尼克森的判決之時、長達一年的「錄音帶大戰」(Battle of the Tapes)正式展開 。結果尼克森主張行政特權,全部予以拒絕。參議院退而求其次,請求由委員會正副主席及特別檢察官前往白宮抄錄內容,依然被拒絕。

4. 錄音帶大戰的司法判決(1973年8月至11月刑事偵察部分)

8月參議院及特別檢察官均訴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判決總統交出錄音帶。8月29日法官Sirica判決總統應該將錄音帶交給地方法院審查,再決定是否准許特別檢察官取得該錄音帶。總統拒絕並上訴巡迴法院,10月12日上訴法院維持原判。10月17日地方法院法官Sirica以國會並未立法賦予聯邦法院此類案件的審判權為由,將國會訴請法院強制執行國會傳票的請求駁回。10月19日尼克森提出節錄本的妥協方案,被Cox公開聲明拒絕。於是10月20日總統要求司法部長Richardson將Cox免職,部長及副部長均以辭職回應總統,最後是由司法部的第三號人物訟務長(Solictor General)執行這個命令 。尼克森聲望大跌,國會兩院開始會商,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著手準備彈劾總統的程序。10月23日總統害怕彈劾會成為事實,宣布將接受法院的命令。

但是之後尼克森的動作卻不甚乾脆:11月1日白宮宣稱未能找到應交出的9卷錄音帶中關鍵的兩卷;11月12日白宮又表示願意交出這9卷錄音帶,且保證所謂的「重要談話」根本未被錄音;到了11月26日總統的私人秘書又向Sirica法官供稱錄音帶的「重要部分」是她不小心洗掉的 。在這個月裡,參議院同意總統任命Leon Jaworski繼任特別檢察官。

5. 錄音帶大戰的司法判決(1973年10月至1974年5月參議院部分)

針對10月地方法院的駁回國會請求的判決,國會火速修法賦予特區聯邦地方法院相關案件的審判權,以達到執行參議院傳票的目的,12月3日該法案(PL 93-190)送到白宮,12月18日在總統沒有簽署也沒有否決的情形下成為法律 。12月19日參議院水門事件調查委員會對白宮再度發出傳票,調閱接近500份的錄音帶及文件,總統則在1974年1月4日拒絕提供,國會於1月7日再度提起相同的訴訟,請求Sirica法官就國會的新立法再予以考量。案件被Sirica移轉到法官Gerhard A. Gesell手上,白宮仍然請求法院駁回國會的請求。1月25日Gesell法官判決撤銷(quash)去年7月23日的國會有關文件的傳票,但是關於國會調閱5卷錄音帶傳票的部分,法官要求尼克森應該提出詳細的陳述,解釋錄音帶中那些是行政特權要保留的部分。2月6日尼克森只是簡單地說,那些錄音帶「與公共利益無關」。2月8日Gesell拒絕要求白宮將錄音帶提交國會,法官認為委員會若取得並運用這些錄音帶,可能會對現在因該事件被審判的被告們,造成不公平審判的結果。他解釋道:「國會的委員會做為政府弊端『最高調查者』(grand inquest)的角色,是有其限度的...它(國會調查)只能用於輔助國會的立法功能,...因公開造成刑事偵察工作暴露在火熱的氣氛中進行,就公共利益而言,這個時機是否合宜,值得懷疑」。參議院遂於2月19日同意停止公開聽證會,但也於2月8日提出上訴,該上訴在5月23日被上訴法院駁回 。

6. 眾議院彈劾決議與最高法院判決(1974年5月至7月)

2月6日眾議院正式授權司法委員會調查彈劾總統的證據。就在此時,大陪審團也開始起訴核心官員,包括前司法部長John Mitchell、總統的重要幕僚Haldeman, Echrlichman, Colson等人,理由是圖謀掩蓋非法行為,他們並於隨後被定罪。這段期間,尼克森與他的律師團以總統的機密維護權為由,拒絕遵守國會及新任特別檢察官Jaworski的傳票。4月11日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對總統發出傳票要求調閱錄音帶及文件。特別檢察官也向總統發出傳票調閱全部64卷錄音帶。4月29日,眾議院傳票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夕,尼克森宣布他將於次日公布46卷錄音帶的文字謄本。委員會感到不能滿意,5月1日委員會決議對總統發出其未遵守委員會傳票的通知。Jaworski在傳票被拒絕後於5月上訴最高法院,眾議院也開始對尼克森的彈劾聽證。

7月13日參議院調查委員會提出2,217頁的報告,包括35項防止政府濫用權力的建議,日後並促成選舉法規的修正。7月24日眾議院司法委員會開始討論彈劾案的同時 ,最高法院做出United States v. Nixon 案的一致判決,否認總統的行政特權可以妨害刑事案件的審判,因此尼克森必須將全部64卷錄音帶交與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篩選轉交特別檢察官。7月30日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結束討論,以妨害司法、濫用職權、違抗委員會傳票為理由,通過對總統的彈劾提案,委員會的結論:「尼克森的所做所為,已經違反其身為總統的付託,並破壞憲政體制,嚴重傷害法律及司法,明顯損害美國人民。尼克森由於其行為應予彈劾、審判並免職」。

7. 尼克森辭職(1974年8月9日)

7月30日尼克森終於將錄音帶交給地方法院。錄音帶的內容大致與Dean的證詞相符,證明尼克森確實參與某些掩蓋的行動,尤其以1972年6月23日的錄音傷害最大:尼克森在與Haldeman談話中,命令他透過中情局阻礙聯邦調查局調查此事件,並要他盡力對支持者隱瞞案情。至此,尼克森已經眾叛親離,經過評估他知道他在參議院能得到的票數,不會超過15票,去職只是時間問題。1974年8月8日中午尼克森在電視上宣布,將於次日辭去總統職務。因為憲法規定,官員受彈劾判決有罪者,應受法律上之公訴、審訊、判決及處罰 ,國會為了使尼克森受到刑事審判,在他於8月9日辭職之後,仍然繼續進行彈劾的程序。尼克森受審的危機,直到9月8日繼任的福特總統特赦他一切的罪名,才得到解除。

8.小結

1973年,參議院於調查水門案件時,參議院「總統競選活動特別委員會」(the Senate Select Committee on Presidential Campaign Activities),即俗稱的「水門事件調查委員會 」,首次使用重要的調查工具「使用豁免權」(use immunity)。證人獲得此一豁免權之後,必須放棄憲法第五增補條款所賦予的拒絕自證其罪特權,而提供證詞。該證人仍然可以被起訴及定罪,但是定罪的證據不得來自其證詞內容,而根據證人證詞為線索所發現之證據也在禁止之列(例如可以根據獨立取得其他證人的證詞) 。委員會給予重要證人,包括前總統顧問John Dean在內這樣的豁免權。他在電視轉播的聽證會上供述整個水門事件他所知道的部分。前白宮幕僚長H. R. Haldeman及前司法部長John Mitchell即因他們的證詞與Dean的證詞內容不符,而被法院判處偽證罪 。

尼克森在這個事件中,以行政特權對抗兩個國會委員會(參議院總統競選活動特別委員會、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兩任特別檢察官 (Archibald Cox及Leon Jaworski) 以及一個聯邦大陪審團。除了行政特權及豁免權制度引人注目之外,本事件中法院對於國會與行政特權對抗所持的態度,也可比較法院處理自己與行政特權對抗的態度。



圖片說明:1973年11月17日,尼克森出現在全國的電視上,呼籲國人把水門案拋到腦後,他說:「我歡迎任何檢驗,因為人民有權知道總統是否是個騙子。好吧!我不是騙子,我理直氣壯」。

台長: 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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