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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1 10:07:53| 人氣3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頂加合法違建?法院判就拆/法官:新舊違建 法律上都是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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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市正熱,有頂樓加蓋的舊公寓更是搶手,八十四年元旦以前即存在的「緩拆違建」,俗稱舊違建、老違建,甚至被房仲界形容為不會被拆的「合法違建」,通常房價還會再貴上兩三成,但多數民眾可能不知道,只要是違建,無論是新舊,一旦鬧上法院訴訟,法官都會判拆,買方不但買貴,還得自負拆屋費。
台北市一位林先生就碰到類似案例。多年前他買下頂樓加蓋四樓公寓,當時以為買到合法違建不會被拆,多年來也相安無事,但九十四年間,他將頂樓加蓋部分重新整修,被三樓高姓住戶告上法院,法院判決全部拆除確定。
林先生不滿說,為什麼一個政府有兩套規定,市政府工務局答覆他說不必拆,但法院卻判拆。
台北地院一名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
歷年租金所得 還要均分其他住戶
李姓女子就是一例,六十二年她在北市買下一間頂樓加蓋屋,卅幾年來都沒事,後來將頂樓租給學生,樓下住戶覺得太吵提告,照樣被判拆,還要將歷年租金一百七十餘萬均分給樓下其他住戶。
廿餘年前在北市仁愛路圓環旁買頂樓加蓋屋的王先生也表示,他的加蓋部分還有繳房屋稅,但遭樓下控告後,同樣被判決拆除。
一般來說,違建情況以台北市為例,八十四年前既存的違建被列為「緩拆件」,即俗稱合法違建,原則上政府不拆,新違建列為「即報即拆件」,但由於頂樓平台是屬於逃生或全體住戶活動用途,只要逾越此使用目的,即屬侵害其他住戶權益,一旦訟訴,依民法規定,必須「排除侵害」,也就是必須拆除。
律師范清銘表示,市府的行政權不拆或緩拆,無法拘束法院,法院只看有無違反頂樓使用目的及侵權,只要有所逾越,就會判拆。
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則指出,一般而言,頂樓使用權為住戶共有,「緩拆違建」只是約定形成或住戶間的默契。
民眾購買頂樓加蓋的產品時,房仲業者都會告知權狀坪數與實際使用坪數。頂樓加蓋部分的單價,約為標準產品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有依照加蓋區域的建造成本計算單價者,總價約高出二至三成。
自由時報 記者劉志原、簡明葳/台北報導2010/07/13
http://key88.net/article22238.html

台長: 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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