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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9 10:16:57| 人氣1,4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拆凶宅2年後賣地 買家買地後發現求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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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凶宅賣地 買家發現求償敗訴
拆凶宅賣地 買家求償敗訴 法院:已去除不安因素 不能視為凶地
男子隋夢真去年買地準備蓋屋,成交後意外得知該處已拆除的舊宅曾有人上吊自殺,憤而提告索賠331萬元;高雄高分院調查發現賣方未隱瞞實情,且凶宅拆後留下的土地已去除不安因素,認定該筆交易沒瑕疵,昨判隋某敗訴。
影響心理  隋男昨說:「不會再上訴了,地就留著自己用。」但仍堅稱當時仲介沒說清楚,事後地主也以土地上已無房屋為由拒絕退款,「只能說當初應該一併把仲介告進去。」
現況註有自殺  隋男起訴指出,去年6月間,他透過仲介以326萬向陳登讚買下屏東縣麟洛鄉四筆土地,不料整地時竟從鄰居口中得知,賣方陳登讚的前手地主姓宋,宋家舊宅的三合院及土地9年前遭法院拍賣時,家中長輩曾在屋內上吊自殺。隋男認為土地價值已減損,交易時賣方卻未告知,因此提告索賠。
陳登讚稱,他在2006年經法拍標得該土地時,就曾聽說舊宅有人自殺,後來他拆除三合院,兩年後委託仲介公司賣地時,都在房屋現況說明書中標「有自殺」,並未刻意隱瞞,但房屋拆除後,土地經曝曬兩年,應已無減價值,買方不能以「凶宅」概念類推他的土地是「凶地」,要求解約。
賣方稱未隱瞞  法院傳喚賣方委託的永慶及迦南房屋仲介,都證稱陳男賣地時曾告知原屋內有人自殺,法院另傳訊買方委託的仲介林輝山,林也證稱洽購時曾問有無「不乾淨」的事,陳男回答:「2001年間前地主長輩曾在舊屋內上吊,但上吊地點是在舊宅右側。」他認為隋男洽購的是位於舊宅左側的土地,才沒告知隋男有關自殺的事情。
高雄高分院認定,陳登讚售地時並未隱瞞前手地主自殺一事,而發生在房屋內的非自然死亡事故,即一般人所謂的凶宅,是房屋交易重要資訊,這類不動產是房屋本身會影響價格,若房屋拆除後出售土地,就應認為已去除負面因素,不能再以類推「凶宅」之模式認定是「凶地」,故判隋男敗訴。
土地買賣注意事項
◎地目用途不清
.向房屋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
◎土地界線模糊
.向房屋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土地鑑界
◎土地遭設定抵押
.土地移轉前,到地政事務所調閱土地登記謄本;簽約完,可請地政士保管權狀,避免賣方私下移轉處分
◎凶地
.詢問管區、鄰居、向房仲業者或上「台灣凶宅網」http://www.unluckyhouse.com/查詢
資料來源: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蘋果日報 【王吟芳、林享明╱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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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拆2年 買地後發現求償敗訴
隋姓校長購地後,得知原先地上有三合院舊宅,後因有人自殺被拆除,認為凶宅,要求賠償300多萬元,2審認為賣方有告知仲介,凶宅拆除2年後出售,應不算「凶地」、「凶宅」,判決隋敗訴。
隋姓原告指出,96年6月初,以300多萬元,向陳姓、吳姓被告購買屏東縣麟洛鄉土地後,發現地上原有一棟三合院舊宅,後因有人在房間上吊自殺,陳等被告購得後,將建物拆除,其在去年七月下旬整地時,經鄰居告知此事,認為是凶宅,影響土地價格,要求償還款項。
陳等被告則指稱,曾將自殺之事,告訴房屋仲介商,否認有隱瞞情形。並說,房屋拆除後曝曬2年,並僅出售土地,應不影響土地價值,不能以凶宅類推為凶地。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指出,被告等的確未隱瞞自殺之事,若出售房屋,當然認定為凶宅,但若拆除後,僅販售土地,不能就此類推,維持原審判決。
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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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地後知原有凶宅 索賠敗訴
隋姓男子購買屏東縣麟洛鄉土地後,得知原先地上有三合院舊宅,後因有人自殺被拆除,認為是凶宅,要求賠償300多萬元,2審認為賣方有告知仲介,凶宅拆除2年後出售土地,應不算「凶地」、「凶宅」,判決隋敗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指出,若出售房屋,當然認定為凶宅,但若拆除後,僅販售土地,不能就此類推,維持原審判決。
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http://key88.net/article21997.html

台長: 蔣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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