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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6 19:13:22| 人氣38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朋友來信:前夫已完全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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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已完全脫產.含薪資亦退保改加入工會.剩一棟房子但有設定人
你說還有什麼方法可跟他要到孩子的扶養費

台長: ღ轉角*遇到愛ღ清風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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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富富
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人們在結婚時,常將「白頭偕老」、「永裕愛河」比喻成人生最大目標,婚姻就成了女人的最終的歸宿。可是往往在結了婚以後,兩個來自不同家庭的人共同生活在一個屋簷下,彼此才真正的發現,原來現實生活不如童話故事裡的王子公主一般,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當衝突、矛盾、不合一一的呈現出來時,在雙方都已水火不容、或有一方無法忍受之時,與其讓貌合神離的夫妻終日生活在痛苦仇恨之中,倒不如有一個公平、公正的「離婚」制度,使夫妻雙方都能夠好聚好散,透過一定的程序,結束婚姻關係,讓彼此都仍早日脫裡苦海。

  以下提供一些離婚時應注意的事項,若妳真的決定離婚,要清楚自己的權益在那裡,可不要糊裡糊塗的,不但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甚至可能連婚都沒離成。

一、離婚效力

有關結婚的要件,須有公開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至於戶籍法第二十

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只不過是行政上之手續而已,並不是結婚未經登記,這就不是合法的婚姻。這和離婚的規定是不同的。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依法結婚縱令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已生結婚效力,若以後兩願離婚為免留下記錄而辦理離婚登記,其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所以若依望減少法律上的糾紛,唯今之計,一定要到戶政機關先辦理結婚登記,然後同時辦理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

二、簽訂離婚節義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之時,夫妻雙方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理智的討論個像離婚事宜,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歸屬、贍養費、探視的時間起訖、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以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之登記,這樣婚就離掉了,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但若是上述的各項缺了任何一樣,那這婚姻關係就依舊存在,也就是說:婚根本沒離成!所以,千萬不可以掉以輕心!

  至於證人簽名的有效形式是,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清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願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所以,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慢一起在場簽名。而已他人名義代為作證的證人,也會被告已偽造文書罪。

  如果離婚協議書寫妥,也有二未證人作證,那就只要雙方簽字一起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就算生效。但是如果一方臨時反悔,或以各種理由推託,拒絕一同前往辦理登記,則離婚手續仍未完成,雙方在法律上仍屬夫妻,而且對於他方的拒絕,也無法強制要求對方履行,因為協議離婚就是要雙方都同意離婚,如有一方不同意,使協議無法達成,就無法離婚。而簽妥但尚未辦理登記的離婚書,法律並未明定期有效期限,所以只要雙方對當初協議的內容並無爭議,雙方還是可以持離婚協議書直接辦理離婚登記。

 

三、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

,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0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已打關係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而我國民法規定了十種原因,並又外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只是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蒐集證據事打官司之首要行為,不論官司結果為何,要記住!有耕耘才會有收穫,如果沒有耕耘那將不可能會有任何的結果。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第澳判決二人離婚。是不適合於法條的規範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法有辦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花掉多少時間?出多少家庭?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

,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或一些莫須有之罪也一一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這樣的漫漫長路事艱辛的,必須先有一番認知,也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

四、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

  往往有一些男人抱持著優越的心態,認為法律事保障男人的權益,也有一些人輕視女人的行動力,認為女人不敢告、也告不贏,同時,持著僥倖的心理

,想賭賭看嘛,或許一切都會沒事的。這時堅忍不搖、告上法院,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之心,絕對要把持住,利用自己手上努力搜尋得到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清楚的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當然在這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的攏也較不嚴苛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但也有一些男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記住!打這官 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手中握有符合裁判離婚要件的具體證據時,可以將之當作籌碼運用,

仙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再在一審辯論終結時,和對方談判,達成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或是直接以該項證據和對方談判,達到協議離婚之目的。

五、子女監護約定

  談到離婚,總有許多婦女猶豫徬徨,因為雖然想要結束這段令人痛苦的婚姻,可是當面對有關子女監護權和夫妻財產時,有迫使婦女再三考慮,甚至退回道婚姻裡繼續忍耐。特別是想到子女的監護權恐怕無法取得時,更是教婦女舉棋不定,痛苦不堪。因此以下我們歸納了婦女朋友所提出有關子女監護權的相關問題,一一分析與解答。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民法第一0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

務。」。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及教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原本應該是雙方共同行使負擔。但是在父母婚時,通常父母不再住在一起,所以未成年子女由誰來保護、教養,就須好好商量了。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即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必明白的寫於婚,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理,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判決之時,得為子女利益為考量,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長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

離婚後,誰應支付孩子的生活費用?若不支付,要如何請求?
 離婚是夫妻間的關係消滅,但是對於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並不會因為夫妻離婚而受到影響。所以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或離婚後,父母對子女應僅盡知義務事不改變的,雖然不住在一起,但子女的教育費用、生活費用意應酌情分擔。不能說沒有拿到監護權之一方,可代理還子向法院提起請求支付生活費用

,要求對方支付款項。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權的一方,可以要求探視子女,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事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難倔二十妻日新修正生效知民法親屬篇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屬,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力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權者提出探視的要求,

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權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

。如監護人仍拒絕配的話,是可能被法院拘提管收的。

5、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視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限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侵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篇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

六、夫妻財產分配

  在婚姻出狀況時,妻子常會為了維繫家庭的完整,願意答應丈夫的要求,交出自己名下的財產,由夫全權處理。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會認定為成年人自由意志的行使,事後縱然反悔,也於事無補。故為避免到頭來仍是一無所有,應認清法律是如何規範個人的權益。法律是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一般理所當然的認為可據以爭取到應得的權力和尊重,但透過法律訴訟程序已取得公平和正義,就必須提出足夠說服法官的證據和說詞,誰勝訴的機會就必較大。更何況

,法律是人制定的,人又會受到社會文化和觀念的影響,所以,與其依靠法律和人情,不如靠自己。

  以下是婦女在面臨離婚時常遇到與夫妻財產相關的問題說明,妳要仔細的閱讀,已做好離婚的事前準備:

夫妻離婚,如何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協議離婚時,夫若答應將其名下財產歸給妻子,一勞永逸的方法是妻找有

經驗的代書和律師,於簽訂離婚書時,一方面備妥過戶所需相關資料,交給律師代為保管,一方面完成離婚協議書內容,於雙方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由妻向律師領取財產過戶之文件交代書辦理過戶手續。但雙方若未對財產達成任何協議;或是在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名下另有財產,都可以在婚姻關係結束後二年內,向法院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訴訟。

如何保住自的財產?
要將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和身分證、印鑑張等妥善保管,拒絕交給丈夫做任何方式的處理,如抵押貸款等,以免還要負擔償還的責任;不為丈夫與第三人的各事金錢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不出具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由丈夫使用;若大夫向他人借款,也應要夫開夫之支票或本票要擔保;所有金錢往來,應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以利留下資金往來的證明

,這些都是一種保護措施,避免負擔不合理的債務糾紛。

發現先生正在脫產,如何補救?
離婚條件尚未談妥,卻發現丈夫有脫產的動作時,妻子可以向法院請求假

扣押的執行。但是法律規定請求人必須提出該財產三分之一的擔保金,而且丈夫可以要求限期起訴;這時又因為婚姻關係向為結束,財產的請求權還未發生

,程序上有點麻煩。有些丈夫在離婚的過程中,早已將財產過戶給他人,或著經過這定抵押,造成個人債務多於資產的假象,使得妻子無法要求財產的分配

。所以實務上,丈夫很容易得到妻子的財產的分配部分,而妻子則很難分配到丈夫的財產。身為人妻者,不可不慎重的考慮要如何才能保護自己既有的財產



離婚後,前夫逃避支付費用,如何要求?
若夫不依當初月支付的協議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還發支付命令,要求對方履行。若對方接到該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果對方名下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將之查封,以便讓對方交出應支付的費用;如果對方名下沒有任何財產,可以要求法院查封部分薪資,將之直接撥入女方指定的帳戶內。但是對方若惡意不肯支付,名下又無財產,也沒有薪資收入,要對方按月支付費用就很困難。

這時只能再要求法院將對方應支付的金額轉換成債權憑證。在全憑證的有效期限為五年,只要記得每五年更新一次,就可以無限期的崔討債款,但是如果忘記更新,則憑證失去效用。有了債權憑證,一旦查知對方目前的財務狀況,如名下確有資產的增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對方支付。但是,我們也要了解,一次又一次的上法院,耗時耗力的結果很有可能還是空白的。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在協議的同時就將費用一次付清,以免日後節外生枝。

  又現送立法院之「非訟事件法」修正草案中官命為給負撫養費部分,法院得為相當處分,亦即可以在審判前得假處分命先行給付若干,以真正保障子女。但該草案何時會通過,仍有待大家的努力。

實務上的提醒-打官司談何容易

實務上舉證之困難
  雖然如何所述有兩種離婚的方式,一種事經由兩個人共同協議的協議離婚

,但協議離婚必須雙方都同意,若一方不同意,也能透過另一種方式,經由訴訟的裁判離婚。在現行民法的第一0五二條中規定了十個可以裁判離婚的事由

,再加上若另有「重大事由」,看起來總共有十一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但是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因為舉證十分困難。以捉姦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捉姦在床來憑斷,然而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嘗試費時耗資無數確無功而返,原因是當你按門鈴時總有一人會起身開門,你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以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因此,更遑論那些先生不顧家、不工作無所事事、或是兩人個性不合、差異太大而想離婚的案件了。

法官的價值觀有待改變
  雖然民法親屬篇在子女監護權的部分已經修正,使得許多人十分樂觀地認為今後爭取子女的監護權就沒有問題了。但從實務上來看,事時並未能如預期這樣樂觀。因為新修的法條在判定監護權的歸屬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並應參考社工員之訪視報告,但是在現代通常一個家庭只有極少,甚至只有一個子女,當父母親雙方都很疼愛時,法官和社工人員的態度就變得很重要

。例如:一個父親在大學當教授,一個母親是醫生,對小孩都很好,當社工員作家庭訪視以便提供法官決定監護權時,社工員做的建議依然是將監護權歸屬於父親。為什麼會這樣?那是因為在現在社會中仍有許多人以男女刻板印象去衡量事情(也就是對男女的雙重標準),母親每天辛勞的作家事被認為適應該的,父母親偶然洗一個碗就被當成新好男人,一旦女人有一點差錯,我們就給她扣分,可是男人只要做了一點原本就該他做的事,我們就馬上給他加分,還感動的不得了。這些傳統的價值判斷會在審判的過程中出現,並不會因為法修了而有所改變。

  在法庭上,當婦女積極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家事法庭的法官相信夫的輕易之言:一個真正愛小孩的媽媽是不會離婚的。像這樣的觀念仍然充斥在社會上,對於這些掌有權力的執法人,實在有必要改變他們的想法。
2007-04-16 19:15:59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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