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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9 15:54:25 | 人氣3,22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大陸人可以繼承台灣人的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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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人可以繼承台灣人的財產嗎?答案是可以的。依據中華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當然有繼承權,不因所處地區而有不同,所以台灣人留在大陸地區的子女,依法也可繼承台灣人的遺產,只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規定,大陸地區子女的繼承有所限制。

  依兩岸條例第66條規定,大陸子女要繼產臺灣人民的遺產,須在臺灣人民死已後「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喪失繼承之權利。而依兩岸條例第59條規定,大陸子女欲繼承須檢具一、聲請書;二、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三、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檔案等三類檔案,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該聲請書中應載明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者,其姓名及住、居所;二、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三、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四、附屬檔案及其件數;五、地方法院;六、年、月、日等事項,而所謂「符合繼承人身份之證明檔案」,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現均委託海基會驗證);同順位之繼承人有多人時,每人均應增附繼承人完整親屬之相關資料。

  另外大陸子女繼承之內容也受到限制,依兩岸條例第67條規定,大陸地區子女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2百萬元。另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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