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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4 08:49:34 | 人氣1,0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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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行蹤不明。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稅捐稽徵法第14條則規定:「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所以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如果贈與人於稅捐機關核課贈與稅後死亡而未及繳納,應由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以贈與人之遺產代行繳納,於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繼承人等若未依規定代繳時,則以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但應注意的是,如果稅捐機關尚未核課贈與稅贈與人即死亡,則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台長: 梁淑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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