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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3 21:28:49 | 人氣5,348|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住戶擅自在公寓大廈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堆放雜物 可報請主管機關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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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合住宅的生活品質端賴住戶共同維持,遇有缺乏公德心的住戶,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堆放私人雜物,不只破壞觀瞻,影響環境衛生及居住品質,嚴重者甚至影響了全棟住戶的公共安全。

 關於這個問題,公寓大廈條例內有相關規定,而不論是新的大樓或是舊的公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3條:「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之規定,都有公寓大廈條例的適用。而樓梯間等公共空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是不能堆放雜物的,若有此情形,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條例第16條第5項,應出面予以制止,如果制止無效,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處台幣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得連續處罰,一直罰到改善為止。

台長: 梁淑華律師

(悄悄話)
2015-01-22 07:49:59
(悄悄話)
2015-01-22 07:50:50
(悄悄話)
2015-01-22 07:52:23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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