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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11:55:02| 人氣2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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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勞動「作」有應得?

監所勞動「作」有應得?

沈信宏 監所改革聯盟

文 / 沈信宏

您見過6、70歲以上的收容人跟外籍收容人大打出手,只為競爭洗滌其他人的內衣褲?在台灣的監所,它正赤裸裸上演。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9條的規定,入監的受刑人一定強制勞動。雖然有明訂配套,依受刑人情況安排適合的作業,但適合與否是監方說了算。假使消極反抗拒絕作業,是要送辦違規的。

 

受刑人平均年所得15K 極端案例月領8元

 

104年全臺各監受刑人平均年所得為15K以下,月入萬元以上的受刑人那是極少有,更多的是月收入不到一百元的受刑人。依照監所法規達到規定的時間量、作業量、成品量,始有基本的250元月收入。而每座監獄也都多有年邁與身心障礙者,他們的勞動事實上只為符合法定處遇,極端狀況月領新台幣8元,來自他們繳出的幾朵紙蓮花。

 

現行監所制度進入監獄以群體共居為主,舍房是最基本的單位。共同生活也必須共同分擔舍房內的雜務與每日清潔。舍房內每月耗費的牙膏、衛生紙、洗衣粉與盥洗的清潔用品等等,也是大家攤分。許多受刑人跟外籍收容人沒有親友的接濟,但每月仍然有著約500元日用百貨與盥洗的需要,因此他們投入了代人清潔與庶務的地下勞動。

 

經濟弱勢受刑人 靠地下勞動分攤基本開銷

 

對這些沒有經濟能力的收容人來說,他人內衣褲、衣服、外套、寢具的盥洗、值星工作乃至代寫作業、按摩……都是收入來源。配合自己每月應分攤的起碼額度外,多接一位受刑人的工作,就可以多換來一 箱袋裝泡麵;多洗兩位他人的內衣褲,就有能力升級為碗麵。

 

為了生存,就存在弱肉強食的競爭。經濟弱勢收容人,為這樣的地下經濟大打出手,當然免不了送辦違規處遇。可是你永遠看不見違規單上會註載:「為了搶奪盥洗內衣褲的經濟而鬥毆。」

 

「地上」勞動作業最大宗:炊場

 

攤開「法務布」沒說的監所作業,監獄最大宗的勞動作業,也最為辛勞的工場,即是各監所炊場。

 

炊場的受刑人負責所有受刑人的伙食,也供餐給各類公務員。提供熱水也是全年無休的工作。雖然辛苦,也如同所有為監所長官、受刑人服務的服務員與雜役一樣,他們享有的「優待」是,行刑累進處遇的編級分數累進上較為有利,以及長官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包容。但在報假釋上並沒有真的好多少。

 

所有被遴選者依照「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臨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的標準,以初犯、再犯為主外,必須具足相關技能才會被遴調,文字工作亦必須字跡端正、學歷優異具中打、英打、略懂電腦。這樣的條件在社會上,我們該付多少薪水?

 

炊場血汗 看護員更糟

 

炊場的月薪,很多不足250元。相對其他雜役、服務員等基本月薪不足40元,已經是相對較高的。介於兩者之間,但更血汗的,應該是看護員。

 

在台中監獄培德醫院受訓完成,回到各監所,他們會面臨感染重大傳染疾病的高風險、藥物的使用的正確性、病犯定期看病的壓力,以及用藥短缺下病患健康的重大責任。

 

最多三位的看護員必須24小時輪班,月薪僅只100元上下。即便他們入監前已領有看護證照、即便衛生科醫務雜役多有醫師、藥師、復健師等專業證照,月薪也僅只百元出頭。

 

血汗換得哪些特權?

 

這樣的收入,與在社會上的專業工作所得,當然是天差地遠。不過,至少,看護與其他各類雜役,如前所述,行刑累進可以加快,甚至有機會每天寫信、會見朋友、可以買電視收音機、可以到花園散步……可以的福利還會有更多。

 

監所相關的特別規定,成了法務部剝削受刑人勞動的利器。分數掌控之外,若不服遴調與月薪太低而罷工,除懲處外再送往違規房。因此,再怎麼不合理,受刑人也噤聲了。

 

根據學者巴尼斯與提特斯 (Barries Teeters,1959)的研究指出,監獄作業目的有三:

 

  1. 懲罰(Punishment)
  2. 獲利(Profit)
  3. 矯治(Rehadilitation)

 

對於監所作業的效能來說,最基礎也最現實的是獲利,但對於台灣在監受刑人而言,要讓勞動與所得稍微符合比例,還真是難如登天。飢寒起盜心,這樣的作業,又能矯治甚麼呢?

 

台長: 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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