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食(Hunger Strike),又稱絕食抗議,特指為了政治或其他目的進行非暴力抵抗或者抗議的一種方式。非抗議性質的自主性停止飲食,一般稱之為禁食。
絕食者公開宣布一定期間內(最常見的為達到特定目的之前)停止進食,少數同時停止飲水,甚至拒絕靜脈注射。絕食抗議的效果,要取決於絕食者的名望、絕食事件的公開程度、公眾對絕食者訴求的贊同程度,被抗議方的一貫態度和所處形勢等[1]。
絕食可以導致死亡,但絕食者因為有明確的要求,應該與用停止飲食來自殺(包括殉夫、殉國)的情況區別開來。
使用絕食來抗議的行為歷史悠久。愛爾蘭在基督教傳入以前,有以收回債款或要求正義等為理由在對方家門口絕食的習俗,稱為Troscad或者Cealachan。古代印度也有類似習慣。出生於西域的佛學翻譯家鳩摩羅什在自傳中記載,當年他的母親要求出家,丈夫不許。她絕食抗議六天直到奄奄一息,丈夫終於允許她帶七歲的鳩摩羅什出家。
在中國古代,也有許多絕食的例子。例如宋徽宗年間狀元何桌被金兵俘獲,絕食而死。楊家將楊業中箭墮馬被俘,絕食三日而死。1276年11月,元兵陷興化,陳文龍被俘後絕食而死。南宋文天祥在廣東力戰失敗被俘,押往大都路上絕食八日,不死。清順治二年(1645年)南明禮部尚書兼東閣大學士高宏圖於會稽絕食九日而亡。南明亡後,左都御史山陰劉宗周絕食二十三日死。
一般認為最早用絕食來進行正式政治抗議的人是甘地。他一生絕食十幾次:目標包括支持罷工、反對英國殖民統治、抗議國內印度教徒與穆斯林的仇殺。
1984年,台灣美麗島事件政治犯、良心犯施明德為抗議國民黨政府暗殺異議作家江南(劉宜良)的恐怖統治,展開無限期絕食。施明德於1990年5月21日國民黨政府宣布美麗島事件判決無效後,停止絕食,恢復自由。施明德前後絕食長達4年7個月,被插鼻胃管強制灌食達3040次。
自從2005年,被美國軍方關押在關塔那摩灣的囚犯有幾百人先後絕食,抗議未經審判被美軍拘押。絕食者遭美軍強制餵食。2006年3月9日,260名醫生聯名呼籲停止強制餵食[2]
2006年6月21日,被審判的伊拉克前總統薩達姆·海珊和其他被告絕食,抗議其律師被槍殺。
生理效果[編輯]
當人停止進食,身體會以其他方式維生,例如由肝臟抽取肝醣轉化為葡萄糖,或者從脂肪中抽取脂肪酸,甚至動用蛋白質組織。由於腦部及神經系統需要葡萄糖,如果葡萄糖大量流失,身體會產生酮。但腦部某些組織仍然只需要葡萄糖,故繼續需要蛋白質。蛋白質繼續流失的結果會導致死亡。在禁食約三日後,飢餓感會減少甚至消失。
1975年10月,在東京召開的29屆世界醫學大會通過了《東京聲明》。該聲明2005年5月在第170次理事會會議上、2006年5月在第173次理事會會議上又分別修訂[3]。其中第六條是:
當囚犯拒絕食物/飲水,且醫師認為他(她)的自願絕食出於自主、充分理性的判斷時,不得對其進行人工餵食。囚犯作決定的能力應經過一位以上獨立醫師的確認。醫師應該向囚犯解釋絕食的後果。
關於絕食者的聲明
1991年第43屆世界醫學大會上通過的《關於絕食者的聲明》[4]
治療絕食者的醫師要面對下列兩個互相矛盾的價值觀念:
- 從道德上講,每個人都應該尊重生命的神聖性。對於用技能挽救生命、服務於病人最大利益的醫師來說,這一點尤其突出。
- 從義務上講,醫師有責任尊重病人對自身做出的決定。治療病人之前,醫師需要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例外是在緊急情況下,醫師必須靠自己理解的病人的最大利益行事。
- 在昏迷臨死的絕食者已經明確表示過不接受醫療復甦搶救的情況下,上述兩個價值的衝突極為明顯。道德責任促使醫師違反病人的指示進行干預搶救,義務卻促使醫師尊重病人的自主地位。
- 醫師決定干預,可能損害了病人的自主權。
- 醫師決定不干預,又有可能會造成本來可以避免的死亡。
- 醫師/病人的關係,可以說是在醫生遵循義務、對病人負責,使用其醫術對任何人提供建議或治療的時候就開始存在。 該關係不一定隨著病人未同意某些治療或干預手段而終止。醫師一旦同意照顧一個絕食者,該絕食者就成為醫師的病人。由此帶來醫師/病人關係中的所有內在含義和責任,包括同意和保密。
- 最終決定干預或不干預的權利應留給醫師本人,免於首要關心不是病人利益的第三者影響。 然而,如果病人決定拒絕治療,或者如有昏迷拒絕人工餵食的話;醫生應該和病人講清楚他自己是否能夠接受病人的決定。如果醫師不能接受這樣的決定,病人就有權換另一個醫師。
對絕食者的治療指導
本著醫學界基本規則一的生命神聖原則,對治療絕食者的醫師提出下列實踐指導:
- 定義:絕食者是有行為能力,決定在一定期限內拒絕食物或飲水的人。
- 道德行為:
- 如果可能的話,醫師應取得絕食者的病史。
- 絕食開始前,醫師應對絕食者進行詳細的身體檢查。
- 醫師和其他健康工作人員不應對絕食者施加壓力,迫使其停止絕食。禁止以不給提供醫療等服務來要挾其停止絕食。
- 絕食者應該被正式告知絕食的後果和可能的醫學危險,憑藉傳達清晰的信息做出決定。必要的時候應該使用翻譯。
- 如果絕食者要求另一個醫師的檢查、決定,或者改由另一個醫師治療,這些要求應被滿足。在絕食者身為囚犯的情況中,監獄的醫師要允許上述安排。
- 絕食過程中,醫師可以治療絕食者的感染病症,或者勸其飲水或接受靜脈注射補充水分。但一切治療必須以絕食者自願同意為前提,不能用絕食者拒絕醫生的建議為理由不給其提供醫療服務。
- 明確指示; 絕食中,醫師應該每天詢問絕食者(1)是否要繼續下去(2)如果發生失去知覺等不能自己做出決定的情況,希望被如何救治。醫師應該把這些決定進行書面記錄,並為絕食者保密。
- 人工餵食:如果絕食者發生神志不清或者昏迷,醫師可以自行決定那種治療手段最符合病人的利益;但醫師必須考慮到自己以前的決定,以及符合本文前言第四條的原則。(最終決定干預或不干預的權利應留給醫師本人,免於首要關心不是病人利益的第三者影響。 然而,如果病人決定拒絕治療,或者如有昏迷拒絕人工餵食的話;醫生應該和病人講清楚他自己是否能夠接受病人的決定。如果醫師不能接受這樣的決定,病人就有權換另一個醫師。)
- 別人強迫的絕食:應保護絕食者不會因為同伴壓力而繼續下去。可能需要把該絕食者和同伴分離開。
- 家庭成員:醫師有責任把絕食的情況通知病人的家屬,除非病人明確禁止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