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105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自106年2月 15日開始,且新增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喔!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申請105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之期間為今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申請分開提供項目包括: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分開提供及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或直系尊親屬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且今年新增可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申請方式有下列二種:
一、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者,應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密碼」、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5年12月31 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向稽徵機關申請者,得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於3月15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國稅局特別說明,為避免民眾逐年申請之不便,自102年起,若已申請分開提供者,國稅局於以後年度將主動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民眾不用再提出申請。另自106年起新增申請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或「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申請年度及以後年度國稅局即不予提供,而本人亦無法查詢自己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南區國稅局網站全面改版 更加親民易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民眾使用資訊裝置的不同,為提升服務品質,該局網站已全面採用「響應式」網頁設計,民眾無論使用何種尺寸的手機、平板或電腦瀏覽網頁,均不用頻頻縮小或放大拖曳,網頁程式可自動偵測使用者上網裝置,彈性調整網頁圖文排列,呈現最佳瀏覽畫面,使民眾閱讀及操作更為流暢。
10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稅額試算服務各項申請作業,新增透過「健保卡+密碼」線上申請
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稅額試算服務之申請項目有「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及「申請變更稅額試算通知書之郵寄地址」等4項,並新增透過「健保卡+密碼」線上申請。該局特別將各項申請方式彙整如附表: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逐年申請之不便,以前年度曾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以後年度即繼續不適用該項服務,不用再提出申請;申請不適用該項服務之民眾如需要國稅局再提供該項服務,仍請於2月15日至3月15日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之營業人請儘速規劃改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政策,財政部已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自今(106)年1月1日起,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原先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繼續使用至屆期落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該局說明,基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已具有相當程度之資訊能力,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介接技術較容易簡便;且電子發票相對於傳統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其他種類紙本發票,不但可以節省發票印製、寄送成本及倉儲空間等,更能提升整體e化及內部控制效能,並可兼顧節能環保愛地球之社會責任目標。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營業人順利導入電子發票,該局已積極透過轄內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全面加強輔導,並不定期舉辦相關講習會。惟為免增加依從成本,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至電子計算機發票實際落日時間,財政部將視實際輔導及使用狀況另行核定。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期限至106年3月20日止,請儘速兌領!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的兌領有效期限即將在106年3月20日截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尚未兌領的民眾儘速在兌領期限內向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現金,或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交換兌領。
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已在106年1月20日前完成寄發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即將在106年3月20日截止,加上去年已寄出的第1、2批退稅憑單,總共寄出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2萬4千多件,該局統計至106年2月18日止,尚有8,306件尚未兌領。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兌領的民眾,儘速在106年3月20日前,將退稅憑單存入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交換兌領,退稅金額如在5,000元以下者,亦可持退稅憑單到臺灣銀行各分行兌領現金;不過,民眾持有的如果是已超過兌領期限的第1、2批退稅憑單,則必須要先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後,才能向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如未在106年3月20日前提出兌領,民眾將無法向國稅局辦理申請延期,也無法向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必須等到國稅局與金融機構及郵局完成對帳後,國稅局大約在5月另行轉開國庫支票重新寄給民眾後,才能憑支票兌領退稅款。
該局呼籲,民眾每年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儘量採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繳(退)稅,如有退稅款時,國稅局會於退稅當日主動撥入納稅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不但沒有逾期未領的問題,還可免除到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兌領退稅手續的麻煩,安全方便又快速!
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省時、減紙、享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構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及提升稅務便民服務效能,自今(10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點選「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系統」下載帳簿資料審核(含上傳)軟體,利用網路平台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符合一定條件者,還可以適用多項獎勵措施。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機關團體申報或決(清)算申報等案件不適用外,調帳查核案件之營利事業如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展延期間內,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一、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二、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未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
三、各地區國稅局將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四、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受委任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成效優異者,可列為推薦參加績優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之選拔。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帳簿上傳服務專區查詢相關資訊。
網路交易查核作業自4月1日展開,請營業人先行自我檢查!
南區國稅局表示,本(106)年度網路交易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展開,提醒營業人先行自我檢視,如果發現有違漏情形,儘速於3月31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近年網路交易快速發展,雖是一種新興的交易型態,但其課稅原則和實體通路相同,在網路上經營生意的賣家也應遵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為掌握網路交易稅源,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持續將網路交易列入專案查核作業項目,透過相關資料分析,產出異常清冊,並加強查核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有無辦理稅籍登記,是否依規定取具進項憑證或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經營網路平臺或數位商店,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有無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及透過網路購買國外勞務者是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3月份為專案查核作業輔導期間,個人賣家或營業人務必把握時限,如果有一時疏忽發生違漏的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快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
生前藉由投保人壽保險規避遺產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如有以高齡、帶病、躉繳等方式投保人壽保險,國稅局將查核該保單性質、投保動機、經濟狀況及投保時程等因素判斷是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給付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審理案件時發現,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前一年以躉繳方式購買人壽保險,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子女為受益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將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列報不計入遺產總額,依該局查核結果,甲君投保時已高齡79歲,且自死亡前2年起每個月皆有健保就醫紀錄健康狀況不良,該保單躉繳之保險費與保險給付相當,難認具有人壽保險實益,顯見甲君是透過躉繳高額保險費方式,移動其所有財產,藉以規避死亡時應併入遺產總額核算之遺產稅,該局乃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保險給付併計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固明定「約定於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徵遺產稅,惟並非鼓勵或容讓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故對於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當之保險者,基於量能平等負擔之實質課稅原則,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前段規定之適用。
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應有合法支出憑證及與業務相關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旅費支出時,除應檢具合法憑證供審查外,並須提示與業務相關之證明文件。
國稅局指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且依同法第20條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證明與執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
該局於查核轄內某診所103年度執行業務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診所列報旅費支出60萬元,並主張係負責人參加國外研討會之費用,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筆支出除機票存根聯外,該診所尚無法提出國外機關或學會之邀請函、議程表等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與執業有直接相關性,乃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執行業務者於列報旅費支出時應注意是否與執行業務相關,並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出國開會應提出受邀之證明;出國考察者,應備有往來函件、計畫書及考察報告等具體文件,作為佐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父母存款轉存子女名下,未能舉證非屬贈與者,仍須補稅加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將自己存款贈與子女,於同一年度內贈與金額超過全年免稅額220萬元,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併同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1月8日、23日及2月4日自其A銀行帳戶各提領存款180萬元、200萬元及160萬元,存入未成年女兒乙君郵局帳戶,並於當日轉作乙君之3張定期存單,經國稅局查獲,甲君主張乙君之存款係多位親戚之贈與,惟無法提出具體證明,乃核定贈與總額540萬元,應納稅額32萬元,並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改稱本人親自到郵局申辦定存,乙君不知情亦未將定存單交給乙君保管,僅係將本金所生利息作為乙君在外地求學之生活費用,非屬贈與,請求撤銷贈與稅及罰鍰。
國稅局指出,甲君存款轉存乙君郵局帳戶,已生所有權移轉效力,且該存單到期後,業已自動轉期續存於乙君帳戶,乙君亦表示,甲君告知定存單的利息,用以供其就學期間之生活費用開銷。可見乙君確實知道甲君將款項存入其郵局帳戶,而該款項孳生之利息亦由乙君提領使用,所以客觀上該款項由乙君占有並允受,甲君稱無贈與本金之意思,已不可採。甲君既無法證明非屬贈與之事實,且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有過失,處以罰鍰,亦無不合,案經行政訴訟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倘自行發現同一年度內各次贈與合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有短漏報贈與稅時,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未啓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予受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106年度菸酒稅專案查核 4月起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菸酒市場租稅公平,遏止逃漏,以及杜絕私劣菸酒危害民眾健康,將自4月起進行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止業者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菸酒稅或販售私劣菸酒,本年度針對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逕行出廠銷售;菸酒稅產製廠商申報完稅出廠量與原物料或容器用量異常;菸酒批發商及經銷商銷售數量大於進貨數量;菸酒產製廠商、批發商及零售商銷售價格低於菸酒稅稅額等異常情形加強查核。
該局將近年查獲違章處罰案件之類型整理如下: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該項查核作業之輔導期間自106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該局呼籲轄內菸酒稅業者先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倘一時疏忽有短漏報菸酒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
個人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使用 小心「稅」上身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自己的房屋免費借給朋友使用,但友人在此屋設立商號、公司或執行業務等營業活動或行為時,依規定仍須依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將房屋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前述所稱「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雖是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或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仍應依法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舉例如下,甲君於104年將位於台南市北區之自有房屋免費借給朋友乙君,雖經法院公證,惟查乙君於該址開設獨資經營之診所使用,該局參照104年度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為720,000元,因甲君無保存修理費或房屋稅等相關憑證,乃按財政部頒定「104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以收入之43%作為必要損耗及費用,核定租賃所得410,400元,併計甲君10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將個人名下房屋無償出借他人使用,對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疑問者,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支付予所得稅法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費,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結算申報時,將治療不孕症支付予A診所之醫藥費列報扣除額,雖然A該診所合法設立,然非屬前揭規定所列之醫療院所,遭剔除補稅。
該局又說,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考量納稅義務人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且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使稅捐稽徵機關正確掌握醫療費用支出,不致浮濫,乃規定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將醫藥費列為扣除額。惟例外屬受長期照護者因醫療所生之費用,其性質屬維持生存所必需之支出,不應因係付與上開醫療院所以外之其他合法醫療院所而有所差異,故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自101年7月6日起,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均得列舉扣除。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列報出差旅費,應與營業有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費用之認列,非僅以有無費用支付事實為斷,尚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倘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30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A君於104年間派駐甲公司之泰國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報支派駐期間200天之旅費18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A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該局以泰國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會計獨立,甲公司所承擔的義務僅限於支付其投資額,故A君派駐期間之相關旅費,應屬泰國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之營業無關,乃否准甲公司列報A君之旅費支出18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必須與其營業有關,並依法提示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以免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