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免附戶籍謄本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為配合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南區國稅局積極推動申辦查詢免附戶籍謄本之便民服務措施,凡民眾至該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之全功能櫃台申辦「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時,無需再檢附戶籍謄本,可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
該局進一步指出,民眾查詢上述資料時,可以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替代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至於申請人身分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則可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替代紙本戶籍謄本。另外,民眾亦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免費申辦電子戶籍謄本,省?奔波請領戶籍謄本之不便。
對於本項便民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受人,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是以,營業人如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未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一經稽徵機關查獲,將依前揭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接受消費者持簽帳卡消費,如非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發票,則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以免遭受處罰。
營業人取得違約金須開立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間因銷售貨物(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屬銷售貨物(勞務)額外加收之費用,應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轄內甲君來電詢問,其設立之公司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否課徵營業稅?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均為銷售額,是該違約金即屬營業稅法規定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承租人,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以免短漏開遭查獲受罰。
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分別漏報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因屬不同的申報行為,應分別處罰,按行政法所謂「一事」或「行為」,係以一項法律之一個管制目的為認定基礎,是兩者可責性之規範標的及管制目的均不相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原列報未分配盈餘630萬元,經該局依查得資料,以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列營業費用300萬元,致漏報課稅所得額300萬元,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1萬元,進而於10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漏報稅後純益249萬元〔300萬元×(1-17%)〕,短漏報未分配盈餘249萬元,乃按所漏稅額24.9萬元,依所得稅第110條之2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同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剔除營業費用,業經核定補稅及依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處罰,對同一行為事實漏報之未分配盈餘再予處罰,已違反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惟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就當年度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填具申報書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兩者申報之法律依據及計算內涵不同,且申報期間亦有不同,核屬不同之申報行為。是營利事業漏報「同一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及未分配盈餘,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第110條及第110條之2規定分別處罰,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本案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分別於不同之法定期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在相距1年期間如發現辦理前者申報有錯誤即得主動辦理更正,並依正確資料申報未分配盈餘,以避免造成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處罰。
0211地震造成之災害損失,得以扣除減免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有因0211地震造成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災害損失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損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近日國稅局接到詢問有關公司年度結算申報適用盈虧互抵,如虧損年度有投資收益,其虧損扣除額如何認定?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虧損年度有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依據財政部函釋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4年度獲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500萬元,又105年度純益額為2,000萬元,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自10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104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800萬元,先行自該年度核定之虧損1,50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之餘額700萬元,自105年度純益額2,000萬元中扣除。
國稅局再次提醒,公司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特別注意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再以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
廠房遭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損益報稅
營利事業的廠房如遭法院拍賣,必須依規定計算廠房拍賣損益,併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拍賣是一種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行為,當資產被拍賣,即使拍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營利事業並未取得拍賣價金,仍屬出售資產之行為,應以拍定價格,減除廠房帳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執行費用)計算損益,如為正數,表示有拍賣所得,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要併入結算申報並繳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反之,如為負數,表示有拍賣損失,可申報扣抵所得。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的廠房在103年7月間遭法院拍賣,未申報拍賣損益,該局以拍定價格1,500多萬元,減除帳面未折減餘額及執行費用等相關成本1,400多萬元,核定甲公司出售該廠房增益100多萬元,甲公司除應補繳稅款17萬餘元外,還須繳納按漏報稅額裁處的罰鍰13萬餘元。
甲公司雖一再主張買賣價金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實際上並無任何獲益。國稅局再度說明,法院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債務人的財產,屬於具有買賣性質之銷售行為,拍定價格即是出售價格,無論拍賣價金是用於清償債務或其他用途,都應依照規定,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申報繳稅。
小規模營業人被查獲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除補稅外還會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1%或5%稅率補稅並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某農產店經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登記營業項目為蔬菜、水果批發業,該行號原查定每月免稅銷售額15萬元,惟其被查獲104年1至6月間未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卻擅自銷售登記項目以外之筍干等應稅加工農產品收入每月45萬元計270萬元,除涉有未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行為罰外,其查獲之筍乾銷售額,回歸各月未逾20萬元且超過原查定銷售額15萬元部分(即5萬元*6個月=30萬元),按營業稅稅率1%補稅3,000元並處漏稅罰;超過20萬元銷售額部分(即40萬元/1.05*6個月=2,285,714元),則按營業稅率5%補稅114,285元(逐期彙加)並處漏稅罰。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經稽徵機關查定之每月銷售額,係以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核定依據,如有擴大或變更營業項目情形,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營業人若怠於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經查獲者將補稅處罰,切勿心存僥倖。
繼承列管農地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納稅義務人曾君來電詢問,其於103年間自父親繼承一筆免徵遺產稅並經列管之農業用地,最近想要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交換後之土地將繼續做農業使用,應否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繼承之農地於繼承發生日起5年內與他人之農地等值交換,雖交換前後之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均相等,惟因交換之結果,造成繼承人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已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財政部90年10月8日台財稅第0900455801號令規定,應追繳原免徵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繼承之遺產如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必須由繼承人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始得移轉給繼承人以外之人,否則將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有關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廣告費的進項憑證應依約定核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是否可以全數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
該局查核轄內某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多年來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計3千2百萬餘元,已全數由該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按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的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有約定負擔比例。芹帶
按財政部85年5月8日台財稅第851904174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如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之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之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之。
上述建設公司與地主間有約定廣告費的負擔比例,故屬於公司負擔部分列為「廣告費」,但代地主墊付部分為「其他應收款」,嗣後再與地主結算收回。經國稅局按各建案約定廣告費負擔比例核實計算,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公司不可扣抵的進項憑證計2千1百萬餘元、稅額106萬餘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核定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特別指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倘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注意有無與地主約定負擔比例,屬地主負擔的廣告費,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有類似情形,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105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於申報截止後,欲辦理申報資料更正,請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暨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本(106)年2月6日夜間12:00截止,在申報期限截止後,扣繳單位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需要更正,無論採網路、媒體或人工申報方式,均請檢具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更正前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單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下載運用,其他更正申報應檢送之附件請向所屬稽徵機關洽詢。
扣繳單位如尚有其他稅務申報問題,可撥該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公司未合法清算終結,欠稅不得註銷
公司進行清算程序後,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在案,是否可以提前註銷公司欠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其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所謂合法清算完結,指的是清算人必須確實依照公司法第84條的規定辦理清算事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畢。
該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經實質審查相關資料,倘發現公司短漏報所得未提供債權分配、或於清算過程中還有其他應處分之資產未作處分等情事,縱經法院為清算終結之備查,其清算程序仍尚未合法完成,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所欠稅捐當然不得註銷。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清算程序,稽徵機關會就具體個案事實審查是否可申請註銷欠稅,勿以為經法院准予清算終結備查,即認屬清算完結。
茶飲店55元買飲料中千萬!
105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月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期轄內營業人開立之發票共開出千萬元特別獎1張、200萬元特獎2張及無實體百萬元獎2張等,其中千萬元特別獎由臺南市永康區茶之魔手開出,消費者只花55元買飲料,就獲得千萬元特別獎,非常幸運。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轄內2百萬元特獎分別由臺南市北區全家樂餐飲店及潮州鎮全聯福利中心開出,消費者也只花200元及390元就中大獎,另無實體百萬元獎分別由中華電信嘉義營運處及台灣自來水永康服務所開出,提醒接獲中獎通知之民眾,趕快找找您身邊的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準備領獎囉!
另民眾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或已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或會員卡店家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請民眾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
該局特別提醒,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自106年2月6日起至106年5月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另也鼓勵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既可避免漏未對獎,錯失中獎機會,還可響應節能減紙,共同為愛護地球盡一份心力!
安太歲或點光明燈的費用,不得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臺南市王先生來電詢問:過年期間與家人至寺廟祈福,支付給寺廟點光明燈及安太歲的費用,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入捐贈列舉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相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其立法意旨係為鼓勵民眾多行公益,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因寺廟有提供勞務之對價服務,非屬捐贈性質,故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須有捐贈之事實,並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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