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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2 19:05:12| 人氣36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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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戶保留載有營業稅額進項憑證可享有減稅優惠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採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在10613月份期間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記得於4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才可享有進項稅額10%的扣減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若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依規定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可留至次期繼續扣減。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店戶所取得的進項憑證,除應依上述規定如期申報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才能享有扣減優惠:(一)取得載有營利事業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二)申報的進項憑證不能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三)只能以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減。

該局舉例,甲為小店戶,10613月份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定營業稅額為3,600元,其申報符合規定之進項稅額10,000元,得扣減10﹪,本期應納稅額為2,600元﹝3,600-10,000×10﹪)=2,6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小店戶如果要享有進項稅額扣減當期查定稅額優惠,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9634日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執行期間再延5年。

9634日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如符合106118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者,執行期間將再延長5年至11134日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稅捐稽徵法原規定9634日以前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執行期間至10634日止,惟為符合租稅公平正義與社會期望,並維護國家租稅債權,今(106)118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9634日以前已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者,或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及第17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或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其執行期間屆滿日為11134日。

該局呼籲,重大欠稅案件經修法後將繼續執行至11134日,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捐,請儘速繳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要把握申請期限

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除可提升企業競爭力外,研究發展支出還可以享受抵稅的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所得稅,有2種抵減方式可供選擇,可依「抵減率15%,抵減當年度所得稅」或「抵減率10%,自當年度起抵減3年所得稅」擇一適用,每年度抵減金額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但請注意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才可享受抵稅優惠。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定基準之公司,從事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究發展活動之支出,可抵減公司之應納所得稅,但必須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外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依規定格式填報,送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抵減稅額。

國稅局指出,臺南某中小企業104年從事研究發展支出200餘萬元,於105年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依規定格式填報並向國稅局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稅額34餘萬元,惟該公司並未在1052月至5月先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審查認定,以致於無法適用投資抵減,而被補稅34餘萬元及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採曆年制的公司,105年度如要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抵稅獎勵者,應於10621日起至61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或專案支出之認定,並在同年51日至6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填報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免影響抵稅權益。

 報廢中古「代用小客車」換購新車  可以減徵貨物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以報廢中古代用小客車換購新車,可不可以申請退還貨物稅50,000元?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代用客車係指不載貨時代替客車使用之貨車,該車輛座位數核定9座以下或總重量在3,500公斤以下,為小貨車。因此,王先生報廢之代用小客車,只要是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並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得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0,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報廢汽車登記之牌照種類為「代用小客車」並換購新車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委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各地區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事關自身權益,請民眾多加注意。

 營業人向買受人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均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如有向買受人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之情形者,該等費用亦屬於營業人之銷售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買受人向營業人購買貨物,結帳時營業人如有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則應將該等費用一併列入計算銷售額及稅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民眾至餐廳消費定價1,200元套餐,餐廳於結帳時加收一成服務費120元,總共收取1,320元,此時餐廳就必須將服務費120元一併列入,開立總額為1,320元之統一發票,而非1,200元;又如民眾購買價格18,000元的液晶電視,商家向民眾額外收取運送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則該商家應將運送費500元及安裝費1,000元一併列入,開立總額為19,500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也提醒消費大眾,消費購物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請留意統一發票上記載之消費金額,是否包括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確保個人權益。

 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應有實質報廢事實方可列報損失

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依規定提示報廢事實證明文件,以證明確有報廢事實,才能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故營利事業報廢已屆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可否列報為當年度損失,係依當年度該固定資產有無毀滅或廢棄之事實而定,是列報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數之報廢,雖不用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但仍應有實質報廢事實,方符合列報報廢損失之構成要件,並於國稅局查核時應提示具體證明文件供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400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屬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數之報廢損失,無需事前向國稅局申請報備,按預留殘值列報損失,惟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係將該等固定資產閒置廠房內,並無廢棄事實,不符合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之列報規定,因此甲公司經該局核定調整增加課稅所得額400萬元,補稅68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報廢資產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售價收入超過預留殘值時,超過之差額應列為收入申報課稅,以免因漏報被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能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乙君,經該局以乙君在國外留學及其父母有扶養能力等由,否准認列。甲君對上開核定不服,主張乙君之父母僅有退休俸,不足以支應其在美國攻讀博士學位。案經該局駁回其復查之申請,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之規定,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之義務,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免稅額,須皆符合下列要件,始可列報:

一、扶養之事實: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並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

二、扶養義務順序: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有數人時,其履行義務之人有其先後順序,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

三、扶養者與受扶養者間,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之情事。

該局籲請民眾倘有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公司分配股利或盈餘給我國個人股東時,記得可扣抵稅額只能帶出百分之五十

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自104年實施後,營利事業可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已修正為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之半數,但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時,仍要按分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依稅法規定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南區國稅局於查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部分公司在104年分配屬103年度盈餘給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時,其可扣抵稅額仍依舊制計算全額帶出,並未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半數計算,經查獲未按實填報股利憑單,遭國稅局處罰。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自10411日起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計算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可扣抵稅額時,須以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乘以50%,而營利事業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金額,則應依規定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金額全數減除而非半數,以免虛增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下次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有超額分配情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要注意相關規定變更,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

 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常見之錯誤情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已於今(106)26日結束,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是否有下列常見疏失,即早更正,以免國稅局扣繳檢查時發現錯誤受罰。

該局整理扣繳常見錯誤情形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扣繳所得,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係於代扣稅款之日(包含代扣稅款之日)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並非代扣稅款次日起算10日內。

二、申報所得人姓名(即寫錯所得人)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金額錯誤。

三、薪資受領人如為居住者,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之(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扣繳稅額),非按每次給付額扣繳之。

四、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5%    如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673,501),免予扣繳,並非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之「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

五、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六、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依所

得稅法第92條規定期限,向公庫繳納所扣繳稅款者,雖未經檢

舉及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發現錯誤而自動繳納者,仍屬遲延繳

納,應加徵滯納金,而非自行加計利息繳納。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如有申報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更正,以免受罰。

 滯欠稅款已提起行政救濟,為何仍被移送執行?

陳先生來電詢問:欠繳之稅捐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並未確定,為何還接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之強制執行通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之復查決定不服,雖依規定提起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依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該局進一步表示,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已依規定申請復查,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有應納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者,須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繳納半數或提供擔保,否則稽徵機關還是會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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