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6-03-20 20:40:03| 人氣3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遺產稅繳納有困難,可以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無法在限期內繳清遺產稅,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另外,應納稅額如果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實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時,也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加計利息繳納;以上不論是延期或分期繳納都必須在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要注意申請期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就會在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甲君應繳納遺產稅90萬元,因無法1次繳清稅款,申請分18期繳納, 每期應納稅款為5萬元並加計分期利息,若第3期應納稅款未如期(或逾期)繳納,國稅局會將未繳納﹙第4期至第18期﹚之全部餘額及應加計之利息,一次發單通知甲君於10日內繳清;甲君如逾期仍未繳納,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臺南市蘇先生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提供投資公司營業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蘇先生將自有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如有收取租金,自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是無償借用,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都提訴願了,為何還被強制執行?可以補救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滯欠之稅捐已依法提起訴願,且尚在行政救濟中,為何還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可以補救嗎?

該局說明,民眾常誤以為欠稅只要提起行政救濟就可以暫緩繳納稅款或免被移送強制執行。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2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24條第1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    他項權利者。

故依法提起訴願案件之欠稅,除納稅義務人已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稅捐稽徵機關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相關機關為禁止處分外,仍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案件如被移送強制執行,別擔心,還是有補救方法,納稅義務人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繳納復查決定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還是可以請移送機關撤回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在行使行政救濟權利的同時,須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對南台灣26日美濃地震之現金或實物捐贈,得列報捐贈費用

南臺灣26日美濃地震造成臺南市部分地區嚴重損失,全國人民及企業展現大愛,救災捐款及物資源源不絕,發揮人道救助精神,但是請注意,愛心捐款管道不同,列報費用的額度也會不一樣。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如直接捐贈至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本次賑災設立之賑災專戶,屬於對政府之捐贈,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通知書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並可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也就是說捐贈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但書或第36條第1款規定,得全額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沒有上限。

反之,如先捐贈給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所設立賑災專戶,再由該團體轉供救災用之捐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或第36條第2款規定,以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為限,列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如以實物捐贈者,除須取得受贈單位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如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外,其捐贈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認定: 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另外,營利事業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該局對於全國人民及企業踴躍捐贈、發揮人道精神深感敬佩,倘捐贈人欲適用列舉扣除額或列報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透過政府及國內機關團體轉捐贈並依規定取具捐贈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又可行善為樂。

 104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提供者 請於105315日前提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服務,民眾如欲申請本人與配偶資料分開提供者,請於今(105)315日以前提出申請,欲申請者請儘速辦理,逾期將無法受理。

該局說,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可申請將本人及其配偶之所得暨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滿20歲子女及102103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亦可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申請方式如下:

一、透過網際網路申請:請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簡稱金融憑證)或以申請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04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於今年315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或寄發電子郵件方式申請:申請書可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下載,請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今年315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

該局又說,前已申請分開提供所得暨扣除額資料如欲撤銷申請,也請在3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原係透過網際網路申請也可以憑證透過網路撤銷申請。

 營業人跳開統一發票將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一定要依規定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統一發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於查核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營業人與乙營業人經常有交易行為,在1049月間銷售貨物(勞務)時,乙營業人要求甲營業人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甲營業人遂將應開立給乙營業人之統一發票開給丙營業人,而未開給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對甲營業人裁處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並對丙營業人裁處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金額5%之罰鍰。

該局又說:乙營業人向甲營業人購進貨物(勞務)未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及銷售貨物(勞務)給丙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之違章情形,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相關規定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千萬不要便宜行事,以免受罰。

 10411日起,修正企業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計算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淨額分配予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如發生超額分配情形,自104年度11日起,國稅局會改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半數與實際分配可扣抵稅額金額的差額,核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礎。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自10411日起,開始實施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營利事業分配給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已經改為按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其餘半數則不得分配扣抵,因此,在計算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礎時,也應該以股利淨額依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作為核算基準。財政部已於1041230日發布解釋,明確規定,超額分配應補稅額及裁罰基準為股利淨額乘上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金額的半數與實際分配的可扣抵稅額的差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630日召開股東會並決議分配屬103年度股利淨額為600萬元,該公司股東均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為15%、故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應為45萬元(600萬元×15%×1/2),惟該公司因計算錯誤,申報稅額扣抵比率為23%,致實際分配股東之可扣抵稅額為69萬元(600萬元×23%×1/2),則計算甲公司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應補繳之稅額及裁罰基準為24萬元(69萬元-45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兩稅合一股東可扣抵稅額減半新制實施後,營利事業如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超額分配稅款者,也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應補繳稅款,並得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經核定超額分配應補繳稅額,於實際繳納日亦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台長: 蔡永源
人氣(316)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祱務 |
此分類下一篇:南區國稅局表示
此分類上一篇:南區國稅局表示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