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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4 19:24:51| 人氣38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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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没收之定金,應申報所得課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没收之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收取10﹪定金,乙公司因財務週轉失靈,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土地餘款,甲君即依約將已收定金3,000,000元没收抵作違約金,案經檢舉查獲甲君未將該筆違約金列入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國稅局依法補稅處罰。甲君不服表示,因仍期待乙公司履約,故尚未向該公司主張違約,系爭定金係屬價金之一部分非屬違約金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最後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認定該筆違約金仍應列入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如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其他所得,應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若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請民眾多加留意。

出售持有2年內部分樓層曾供營業用之透天房地,如何報繳特銷稅?

臺南市林先生詢問:其於1026月購入14樓透天房地,持有期間其於1樓開設補習班,然因家庭因素於1035月結束補習班業務,並於同年7月出售該透天房地,出售時辦竣戶籍登記,是否符合出售自用住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2925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供自住使用規定,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別原則尚不受他層之影響,是於銷售時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注意,計算方式係按樓層數比例,而非以面積比例計算,且樓層數係以實際使用之層數為準(含違章增建或未保存登記樓層),並非以房屋稅籍或建物登記謄本所記載之層數。

林君出售持有2年內之4樓透天房地,其中1樓自行開設補習班供營業使用,依上開規定,銷售時應以供營業使用樓層占實際總樓層之比例即1/4計算銷售價格,如契約銷售總價為2,400萬元,林君持有期間為1年以上2年以內,稅率為10%,故應申報繳納特銷稅60萬元(2,400萬元×1/4×10%)。

非屬固定資產不得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固定資產係指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營業人如購進之機器、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係供出售為目的,屬商品性質,其進項稅額僅能扣抵銷項稅額或列為留抵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該局於審理退稅案件時,發現某遊覽車公司於年初購進遊覽車4部,總價1,430餘萬元,申請退還取得固定資產溢付稅款70餘萬元,經查核結果其中1部遊覽車於購進後不久隨即出售,公司說明該部車輛係購入轉售,屬銷售之商品,非供營業上使用,與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退還之規定不符;本案經審理後,否准退還該輛已轉售之遊覽車營業稅款2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退還其溢付稅款之規定,其目的是鼓勵投資,促進生產,營業人於申報退還固定資產溢付稅款時,應注意購進之機器、設備或其他固定資產是否以供營業上使用為目的,如係準備出售,屬商品性質,其進項稅額僅能扣抵銷項稅額,銷項稅額不足扣抵,僅能列為留抵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

合併存續公司已無從繼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

企業常藉公司合併的方式來擴展市場占有率,抵制外部競爭,而有關稅務方面,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合併存續公司是無法繼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

南區國稅局審理營利事業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轄內甲公司在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中,自行填報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80餘萬元,經公司補充說明,因公司於年度中與乙公司合併,該筆金額即承受消滅公司(乙公司)帳載未分配之法定盈餘公積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惟因本案合併基準日在9811日以後,存續公司已無法繼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故該筆可扣抵稅額遭國稅局核定剔除。

該局表示,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全部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出資額,其股東所獲分配該超過部分之金額,應視為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消滅公司合併前帳載未分配盈餘包含於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出資額之餘額內,已於合併基準

日視為股利分配;而其截至合併基準日止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也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併同分配給股東。因此,分配後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如果仍有餘額,因消滅公司已無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存續公司已無從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1項第5款規定繼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與他公司進行合併時,應留意上述規定,以免虛增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造成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應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連日豪雨造成災害損失,請於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南臺灣地區因連日豪雨造成部分地區發生嚴重水災,南區國稅局特就與災害損失相關稅目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該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建設公司安排虛偽不實土地買賣虛列土地交易損失,造成未分配盈餘減少,遭補稅送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發現轄內某大建設公司以虛偽不實安排高買低賣土地,虛列土地交易損失,致減少其帳上未分配盈餘,該局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甲建設公司於9412月向負責人A君之配偶B君以5,500萬元高價購買土地,案關土地係B君於937月以2,900萬元於法院拍賣取得。甲建設公司旋即於9412月以低價1,000萬元將案關土地出售予C君,造成甲建設公司94年度買賣土地產生鉅額虧損4,500萬元,以致減少帳上未分配盈餘。該局調查後發現,C君與B君為姊妹關係,該土地復於975月以4,300萬元出售予D君,D君購買土地之價款未支付予出賣人C君,卻均匯往A君及其配偶B君帳戶,甲建設公司向B君購買土地再出售予C君顯係虛偽假買賣。

南區國稅局曾函請甲建設公司提示其向B君購買土地及出售土地予C君之有關證明文件,並說明高價買入低價出售之理由等,公司僅提示與BC君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其餘資料均未提供亦

未說明理由。該局就相關資料調查結果,證明公司虛偽不實土地買賣並虛列土地交易損失,造成未分配盈餘減少,確實有逃漏稅情事,除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450萬元外,並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核課期間為7年,納稅義務人勿存僥倖心理,以身試法,應誠實辦理結算申報,避免被罰

營利事業將自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列報廣告費用應檢附哪些資料?

近日接到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以自身製造之產品作為樣品供客戶試用,是否以產品之出庫紀錄表即可列為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了推廣業務,讓客戶認識產品之品質及效果而贈送之試用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二、樣品必須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

三、在國內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
據。

四、贈送國外廠商,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贈送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線上申辦快又好 E化服務送到家

隨著網路科技普及,近年來稅捐機關積極推動各種線上申辦服務,除了可免除民眾出門洽公之不便與往返成本外,並提供資料直接郵寄到家的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截至目前已提供線上申辦服務共計160項,包含「綜合所得稅更正」、「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及「申請提前使用統一發票」等項目。民眾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所需申辦服務項目,確實填寫資料即完成申辦手續。申辦成功後,稅務入口網將主動發送案件進度通知訊息;案件辦結後,也會發送結案通知訊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申辦流程公開透明,以維護民眾權益,線上申辦作業流程圖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首頁\便民服務\申辦書表\申辦流程項下,民眾如有相關問題,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汽車旅館業者所收取營業收入應誠實申報,免遭補稅及處罰。

近年來國內旅遊風氣盛行,遇連續假期,飯店或旅館更是一房難求,使得許多具便利性及隱密性之汽車旅館大受歡迎,惟部分業者提供顧客住宿或休息,未能主動開立發票,若消費者未索取,業者即漏未開立,以達逃漏稅目的。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南部某家汽車旅館業者發現,消費者以信用卡方式付款,業者均如實開立統一發票,而以現金方式付款時,業者大部分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將漏報之營業收入存放於公司或負責人以外之他人銀行帳戶,藉以規避稽徵機關之查核,經該局查獲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51條規定補稅390餘萬元並予以裁罰。該局提醒業者,國稅局仍可透過追查銀行存款資金,並配合當期使用之礦泉水耗用瓶數、牙刷等日用備品及被單洗滌件數等方式,交叉勾稽有無涉及短漏報之情事,所以提供消費者住宿或休息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汽車旅館業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民眾如發現不法逃漏稅事證,可向國稅局舉發,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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