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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0 20:02:22| 人氣29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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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您不可不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1011226日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將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修正為一身專屬權,除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外,不得讓與或繼承。亦即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僅能由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得由繼承人或債權人代為行使。

該局補充說明,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稽徵機關核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額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此類案件稽徵機關都有專案列管,若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稽徵機關會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3,400萬元(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200萬元=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3,200萬元;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250萬元-負債50萬元=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200萬元。生存配偶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為1,500萬元【(3,200萬元-200萬元)X1/2】,該1,500萬元則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依上揭規定,納稅義務人交付移轉之財產價值須大於或等於1,500萬元;反之,交付移轉之財產價值小於1,500萬元者,稽徵機關將進行調查,如繼承人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將剔除該未給付部分扣除額,追繳應納遺產稅賦,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間內履行該項請求權價值財產之交付事宜後,應將移轉明細表及移轉事實證明文件(動產為具體之移轉事實證明,不動產為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移轉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狀或登記簿謄本),送交該管稽徵機關備查,俾利解除追蹤列管。

民眾因麥德姆颱風豪雨所受損失,應如何申請災害損失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麥德姆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提醒民眾如有發生災害,務必要保存證據(例如照片),以便於明年5月辦理10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照片),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後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未能於規定期間申請報備,如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損失屬實者,國稅局仍會核實認定。

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得由國稅局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災害損失並不包括個人疏失毀損或竊盜損失,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並指出,有關納稅義務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及列印【下載路徑為: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在意外事故中,夫妻或父母與子女同為罹難者,其遺產稅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重大意外事故發生時,常有夫妻或父母與子女同為罹難者之情形,在遺產稅申報時,對於扣除額應如何適用常生疑義。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自103年起,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毎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夫妻或父母與子女,雖同為罹難者,但就一般情況而言,並無法確認其係同時間死亡,故遇此類案例,得就常情認定其中可有先後死亡時間,依納稅義務人主張之死亡先後順序,分別予以適用上揭規定之扣除額,即夫妻同為罹難者,其中一人得再加扣配偶扣除額493萬元。惟子女如尚未成年,因其與父(母)既已於同日死亡,無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規定之適用。

國稅局提醒民眾,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因故不能如期申報,可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或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超幸運!加油也能中發票千萬

1035-6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03725日開獎囉!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期該局轄區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有1張中1,000萬元特別獎及2張中200萬元特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期千萬特別獎統一發票由位於屏東縣萬巒鄉新置村的台糖加油站開出,民眾僅至該加油站加油84元,就中1,000萬元特別獎,真是超級幸運!另外,2張中200萬元特獎的統一發票則分別由位於臺南市安南區及屏東縣恆春鎮的統一超商開出,還未兌獎的民眾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幸運兒就是您!

該局呼籲,為避免遺失發票,民眾購物消費可多使用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icash卡及會員卡等)索取電子發票,除了響應節能減紙愛地球外,還能自動兌獎,而且每期還有3,000組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每組獎額2,000元的中獎機會哦!

營利事業發生外銷損失,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該檢附何種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南區國稅局表示,外銷損失認定之證明文件,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證明文件外,並就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賠償: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  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 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賠償: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應檢具證明文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另不應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担者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則不得列為損失。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要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免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受贈列管農地部分持分出售,會全部被補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張先生詢問在今年年初將名下農地贈與自己兒子、女兒各持分1/2,並主張農地農用扣除,經國稅局核定免徵贈與稅,並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現在兒子因債務原因,決定出售其受贈的持分農地,請問,國稅局補徵贈與稅時,是就整筆受贈農地或僅就兒子受贈後移轉部分補徵?  

該局說明,贈與人贈與單筆農地予子女2人共有時,案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贈與稅後,受贈人將其受贈的農地出售給第三人,而有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的情形時,只要受贈人已就出售部分分割或提示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國稅局得僅就其受贈持分的農地部分追繳贈與稅。以張先生詢問的案例而言,依上述規定說明,如果能提供該筆農地依法分割或經全部共有人簽章的分管契約,則可僅就兒子持分農地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部分追繳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對受贈列管農地部分持分出售之相關稅務問題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以維自身權益。

夫妻間贈與取得之不動產,在2年內出售要注意特銷稅找上門!

近日常有民眾來電詢問,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課徵贈與稅,那將該「受贈」取得之不動產於2年內簽約出售予他人時,是否也不用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簡稱特銷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房屋、土地之課稅範圍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受贈不動產,除符合同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情形外,應依法申報繳納特銷稅。至於同條例第5條第6款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排除課稅,所稱「受遺贈取得者」,是指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財產贈與予特定人,該特定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取得之財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受遺贈」取得之不動產排除課徵特銷稅,並非指「贈與」取得之不動產也予以排除,倘受贈(包括夫妻間贈與)取得之不動產,於贈與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之持有期間未滿2年者,除依法得排除課徵特銷稅者外,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特銷稅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最後該局強調,應申報特銷稅而漏未報繳者,或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利用假贈與、假信託、假出租、人頭買賣、預告登記……)規避課稅,國稅局將依時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同時將視違章情節輕重,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不當安排規避稅賦,以免得不償失。

 

約定之租金顯低於一般租金標準,稽徵機關得依規定調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綜合所得稅雖採收付實現制,但仍有部分例外,例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關於約定租金偏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租賃收入之規定,避免租賃雙方藉故壓低申報租金,以逃避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已列報其房屋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賃所得,然其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調增租賃所得。甲君不服,提出租賃契約書及租金匯款證明,主張依現行法制就個人綜合所得稅係採收付實現制,該局核定之租金收入顯屬過高,與事實不符;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調整租金收入者,係屬收付實現制之例外,稽徵機關只要查得納稅義務人申報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為低,縱使當事人舉證約定之租金屬實,稽徵機關仍得將出租人之租金收入調整至一般租金標準予以補稅,請民眾多加留意。

商品禮券、現金禮券,稅不一樣?!

一年一度父親節將至,子女們無不費盡心思挑選禮物,感謝爸爸們一年來的辛勞,但送給老爸的禮物,老爸不一定喜歡,如果改送等值禮券,讓老爸選購自己喜歡的東西,比送禮物更為實用、貼心,子女們也不用為送禮而煩腦,一舉兩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市面上禮券分為商品禮券及現金禮券,2種禮券差異在於商品禮券在發行時,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營業人於出售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所以持券人於消費時,就不必開立統一發票。而現金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則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強調,禮券使用注意事項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持商品禮券消費時,營業人無須再開立統一發票,

但消費者持現金禮券消費時,如同現金消費,於兌換貨物時,應向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

國外子公司員工人事費用,不應列報國內母公司費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母公司佈局海外設立子公司,並由國內母公司派駐員工至海外子公司長年協助其產銷運作,所支付派駐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國內營利事業母公司及海外子公司分別為獨立之法人,其主體及會計均應獨立,所支付海外員工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相關費用係屬海外子公司之人事費用,如母公司未收取相對提供勞務之報酬,就不能申報為母公司當年度費用。

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長年派駐大陸地區之員工,係參與子公司之產業活動,甲公司列報渠等薪資900餘萬元、保險費75餘萬元、伙食費8餘萬元及旅費20餘萬元等費用,但未向海外公司收取相對的收入。上開費用核與國內母公司業務無關否准認列,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70餘萬元。

國稅局呼籲,母公司與海外子公司之帳務係獨立,分別計算損益,海外子公司營業所支付之


 

營業人以所持有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無人應買之  抵押物,其時價認定不以法院拍賣價格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金融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購入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抵押物無人應買,由該營業人按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聲明承受,並以所持有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時價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計算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其抵押物時價之認定,不以該次法院拍賣價格為限,該營業人如能提示下列足供認定抵押物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明承受無人應買之抵押物時,應注意債權損益之計徵營業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案件即將開徵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未辦理結算申報案件,該局依據查得之所得資料歸戶應補稅案件計22‚728件,補稅金額15千萬餘元,繳納日期為103816日至825日止,並將於近期寄發稅單。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接到繳款書時,千萬不要置之不理,如核對無誤,請於限繳日期內繳納。如對核定內容有疑問,或欲申請增列扶養親屬,請儘速向繳款書所載服務電話及人員洽詢。

上述稅款於827日前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信用卡或到各代收稅款處臨櫃等方式繳稅;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內的案件,可持繳款書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稅。但828日以後繳納稅款,只能持繳款書及現金至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且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請民眾特別留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103年第2季之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為10381日至810

南區國稅局表示,103年第2季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營業稅額,繳納期間為10381日至810日,因最後1日適逢星期日,是順延至811日,以保障納稅義務人繳稅權益。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收到稅單後,可以現金或支票至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若稅額在新臺幣20,000元以下者,在繳款期限內,還可以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4家便利商店各地的營業門市繳納稅款。除前項現金繳稅外,還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另外營業人亦可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營業稅查定稅款,省時又方便。

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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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祱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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