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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3 13:31:12| 人氣3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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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5條、第7條修正說明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5條、第7條業經財政部於10342日修正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1、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營業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申報販賣機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免就販賣機放置處所逐一申請營業登記。但販賣機放置處所設有專責管理處所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2條)。

2、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於申請營業登記時,應加附自動販賣機機器編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明細資料(修正條文第5條)。

3、為規範營業人應盡之協力義務,規定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自動販賣機營業台數增減、放置處所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營業人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修正條文第7條)。

該局說明,有關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營業登記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財政部原規範於79104日訂定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營業稅稽徵要點」,嗣因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規定,為符合租稅法律主義,並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乃修正營業登記規則前揭條文。

該局呼籲,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注意營業登記申請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收到補稅繳款書時,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曾小姐來電詢問:本人因自行依照列舉扣除規定計算無應繳納稅款,故未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近收到綜合所得稅補稅繳款書,可否補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一律按標準扣除額認定,均不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因此,納稅義務人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稽徵稽關核定後,雖有實際支付的醫藥費、保險費、捐贈、災害損失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或房屋租金支出等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項目,均不得自所得總額中減除,一律按標準扣除額認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選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自行計算結果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補稅後,將無法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方式核定。

機器設備因故「封存」閒置,提列折舊不能間斷

營利事業購置的固定資產,如果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了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不能間斷,並應依固定資產之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其未提列者應於當年度調整補列折舊數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11日購入供生產使用之A機器1台,成本220萬元,耐用年數10年,預估殘值20萬元,折舊方法採平均法,甲公司自100年度起每年可提列A機器之折舊數額20萬元〔(成本220萬元-殘值20萬元)÷10年〕,列報為當年度營業成本。但103年度起,甲公司為因應產業的景氣變動須調整生產線,而決定暫時將A機器閒置,則甲公司當年度仍應繼續提列A機器折舊數額20萬元,列報當年度營業成本。

手機條碼在手,索取電子發票處處通

南區國稅局表示,目前市面上可以使用的電子發票載具,共分成2種,即共通性載具及一般載具。所謂共通性載具,簡單來說,就是經財政部核准,供消費者使用於所有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之載具,如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餘如會員卡、icash卡、悠遊卡等即屬於一般載具,消費者無法持一般載具之同1張卡片至所有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處所索取電子發票。

該局說明,利用個人手機號碼製成之「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已成為消費者索取電子發票最佳利器。申請手機條碼步驟很簡單,只要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手機條碼專區輸入手機號碼及電子信箱,即可申請列印1組專屬條碼,即便是傳統手機,也可以運用自如。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高手機條碼使用率,今(103)年除在所屬各分局、稽徵所設櫃為洽公民眾提供申辦服務外,另特別鎖定轄內各級學校與企業團體,辦理現場代申辦手機條碼活動。經過這半年的努力,轄內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電子發票張數已達663,499張,較102年全年度554,238張成長1倍多,預計今年底應可達到120萬張。

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並非因投資所獲配,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高獲利公司的股東為分散所得,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常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仍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誤以為如此約定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該局表示,財政部已於102731日以台財稅字第10100238630號令核釋,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亦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舉例來說,王先生於1015月將其持有之股票交付信託,信託態樣為「本金自益,孳息他益」,受益人為甲公司。如102年度甲公司因信託契約獲配股利淨額80萬元,非因其投資而獲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甲公司應將80萬元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獲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亦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列報孳息收益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因麥德姆颱風造成災害損失,請於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勘驗,稅捐得以扣除減免

麥德姆颱風來襲,造成部分地區發生災害,南區國稅局特別整理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 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 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 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展延,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該局指出,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各項災害損失減免申請書表運用;如對於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綜合所得稅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改採列舉扣除方式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詢問已在今(103)5月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一般扣除額係採標準扣除方式申報,惟近日又找到符合可扣除規定之捐贈等收據,是否可以改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在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前,可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究應採列舉扣除或標準扣除方式申報,應就可列報扣除之支付項目單據或證明文件審慎評估,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可洽詢稅捐稽徵機關。

「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應併薪資扣繳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加班費如果是採用按月定額給付方式者,係屬津貼性質,應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提出說明,最近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因工作業務性質的關係,員工加班時數難以明確計算,故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津貼,並誤以為只要按時薪換算之加班時數,一個月若不超過46小時限度內所支領之加班津貼,即可免納所得稅,致不慎違反所得稅扣繳申報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針對「加班費」提出說明如下:

1、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且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另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局再度特別提醒,若營利事業對於員工不論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則屬於津貼性質,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應注意依規定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以免遭受處罰。

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個人名下A屋提供予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公司營業使用,B屋則提供予配偶開設律師事務所,並未收取租金,是否免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則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陳先生將自有A屋供自己經營之公司使用,而公司屬法人,為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又因供營業使用,縱使陳先生確實未收取任何租金,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至於B屋部分,係供陳先生配偶之律師事務所使用,而配偶非屬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則無須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再次提醒,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列報租賃收入,如經查得該房屋係供承租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使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補徵綜合所得稅。

虛報死亡親屬免稅額,將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其父乙君(已於1009月過世)之免稅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

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就構成其綜合所得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有誠實申報之責。甲君之父於1009月死亡,既為事實,甲君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不該仍將前一(100)年度已死亡父親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雖然已經在10363日截止,但納稅義務人若因一時不察,虛列死亡親屬之免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予受罰。

 

台長: 蔡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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