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範本
診所(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類型:
□不定期契約: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僱用乙方為 。
(請填職稱;例如:藥師、會計…)
□定期契約:甲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僱用乙方
為 。(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
(例如:藥師工作:(一)藥品調劑及交付。(二)藥品存貨及有效日期盤點。
(三)患者藥品衛教與諮詢。(四)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 或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之特定地點。
四、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
1.乙方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 小時,上下班須依員
工出勤確實刷卡或紀錄。
2.得視甲方業務需要,乙方應配合採輪班制或變形工時以彈性調整每日
上下班工作時間。
3.輪班工作起訖時間經排定後,未經單位主管同意,不得私自調動,若
乙方私自調班未經申請,而超過法令工時者,屬個人失職之務。
(二)延長工作時間: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
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
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2.延長工作時間後,經乙方同意可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轉換補休事宜。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國定假
日、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
息或補假休息。
五、工資:
(一) □工資採「按月計酬」,甲方每月給付乙方工資 元。
□工資採「按時計酬」,甲方每時給付乙方工資 元。
(二)經乙方同意發放工資時間如下,如遇例假或休假則
□提前 □順延:
□每月一次:於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之工資。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四)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金額得視每月給予之薪資做適度調
整,乙方同意且充分了解,並要求甲方依據相關法令投保。
六、例假、(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的給假:
(一)例假:乙方每工作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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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定假日:除甲乙雙方同意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外,乙方均應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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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休假: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
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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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假: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終止契約: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或第20條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法第16
條、第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
乙方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8條規定不發資遣費。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適用)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依同
法第18條規定,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四)乙方預告終止契約:(不定期契約)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時,其預告
期間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五)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預告
甲方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12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九、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二) 乙方勞動基準法第54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強制乙方退休。
(三)退休金依乙方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分別辦理。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福利:
(一)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條例及相關法規,加入勞工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
定。
十二、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口頭或書面規則或規章辦理。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 乙方應遵守甲方口頭或書面規則或規章,並應謙和、誠實、謹慎、
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營業上、技術上之秘密,不得洩漏,退職亦同。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十四、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人事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契約修訂: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七、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經雙方合議簽屬留存於工作單位。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診所(蓋診所印章)
代 表 人:○○○(簽名蓋章)
統一編號:
乙 方:○○○(簽名蓋章)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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