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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23:26:19| 人氣25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創業管理-清算及解散程序-詹翔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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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管理-清算及解散程序-詹翔霖教授

創業管理-清算及解散程序

事業主決定要將事業作結束時,往往是因為面臨到經營不善或財務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已經無法平一己之力解決,將事業先作個重整或停業,未嘗不是一個好的選擇。一般來說,事業主決定退場時可能要面臨下面幾個狀況:一個是財務或債務的處理(必要時甚至需要申請破產),一個是公司解散或清算的程序,另外,部分公司的資產也需要作移轉的處分。

*獨 資

如果是獨資商號要辦理解散,由於並不適用公司法的適用,只要需申請歇業登記就可以了。


*合 夥

如果是合夥組織或商號要辦理解散,雖不適用公司法,但仍然有民法及商業登記法的適用,如果要解散,則必須符合民法第692條所規定的解散原因,選任清算人後由合夥財產清償債務、返還合夥的出資,若還有剩餘的時候,再進行賸餘財產的分配。另外,和獨資一樣,仍必須在解散事由發生的時候起算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


*公 司


就公司法來說,一家公司要正式結束營業時,要經過「解散、清算」的程序,這是一般公司要關門時,資產還大於負債可能採用的程序。

所謂的「解散」,就是指將公司的法人格加以消滅,公司法中規範的四種公司類型(包括: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公司解散的時候,應該在解散開始後的15日內,敘明解散事由,向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解散的公司,除了是因為合併、分割或破產的事由解散外,不論是基於股東自行決意的「意定解散」,或者是發生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應該解散,都應該踐行「清算」程序。

至於「清算」程序在清算人就任後就開始,清算人必須依法律規定先了結公司業務後,收取債權與清償債務,再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才可以分派剩餘財產給股東。清算程序完結後,清算人尚須於15日內造具表冊送交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並於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台長: 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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